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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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3
【实施日期】2016.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盘政办发〔201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2.取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3.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4.取消权限内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5.取消权限内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6.取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标准。
7.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全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审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核、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审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将市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7.将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8.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市区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将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市区内城乡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市区内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整理、土地复垦,依法监督、验收用地单位实施的补充耕地工作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市区内农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征用的组织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具体建设项目前期调查、出让地价评估;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选址地点和前期开发整理相关职责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
19.将土地资产处置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
20.将县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县级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21、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市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临时用地许可(3公顷以上)。
3.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1公顷以上)。
4.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核。
5.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核。
6.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7.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8.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
9.未利用地开垦许可(35-600公顷,含600公顷)。
10.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11.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12.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