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基本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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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基本方法包括:

(1)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2)程序公开原则。即行政行为、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公开和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程序公开是公民拥有知情权并使行政权受到公民监督的前提,否则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3)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它具有主动性强、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及相关社会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国家强权,必须对这种权利设置相应的制约(约束)监督措施,使其沿着有利于公民权益保护的轨道运行。(4)法律救济原则。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必要的救济机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管理的行为有申请复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就是一个相应的救济机制,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贯彻执行。基本要求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是《纲要》的重点和亮点之一。这些要求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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