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唐代的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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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唐代的两税法
摘要:“两税法”是德宗建中元年(76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的,它是中国赋税改革史又一次重大改革。两税法的推行适应了当时土地高度集中的要求,促进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唐中后期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后世发展影响深远。
关键字:两税法;背景;内容;意义
唐代中期的两税法,对于整个唐代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在推行两税法之前,唐的财政税收制度是租庸调制,而租庸调制对土地的要求是均田制。实施均田制的前提就是可供政府分配的土地较多,一旦可供分配的土地出现短缺均田制就难以维持,均田制的这种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在安史之乱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加剧,失地农民逃亡的现象愈加严重,均田制处于崩溃的边缘,而租庸调制也就不能推行下去。而在安史之乱以后,情况更为严重,各种矛盾随之尖锐的显现出来,这些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到唐朝的统治,特别是财政问题成为政府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于是,唐朝政府从户税和地税出发,通过加强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使户税和地税占到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为了稳定财政,缓和阶级矛盾,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建议,以户税和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实施“两税法”。两税法的推行解决了政府财政问题的同时也减轻了百姓的经济负担,缓和了解决矛盾,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两税法的推行对于唐代社会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就两税法的产生来看,它的产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两税法产生的政治背景
1.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在两税法实施之前,藩镇割据现象已相当频繁。藩镇势力为维护其在地方的统治,纷纷扩充兵力,增强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与中央形成了对抗之势,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再看当时的唐王朝,当时的统治者贪图享乐,安于现状,思想止步不前,使得唐朝的发展缓慢。加之政府的军队由于缺乏操练,战斗力急剧下降,已不能与藩镇割据势力相比,中央几乎失去了驾驭地方藩镇势力的能力。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朝廷内部矛盾及吐蕃的威胁,政府对于藩镇采取姑息政策,“安史平而藩镇之祸方始”,①出现了藩镇割据局面。各地藩镇趁此机会扩充势力,在租庸调制被破坏的情况下任意征税。这样,税权就落入了藩镇势力手中,且政府失去收入来源。因此,政府迫切需要加强自己的财权。“封建社会的经济实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②当时的最高统治者要想稳定自己的统治提高自己的财权,就必须改革赋税制度。“唐朝统治者改革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救财政危机,保证中央政府的收入”③两税法把以往“苛捐杂税”合并,纳入中央政府的控制范围,进而抑制地方对财政的控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唐政府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改革赋税制度来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矛盾,增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2.社会矛盾激化。唐中期以前赋税重且极度不公。贵族和官员凭借其职位,获得减免税收的特权,而朝廷则将减免的这一部分赋税分摊在百姓身上,将经济负担转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杨炎曾曰:“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征于下。”④从贞观初年到玄宗时期,官员数量急剧增长,行政开支极其庞大;而平定安史之乱所需要的军费开支也很大。政府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赋税需要,不得不加重对农民的赋税征收比重,尤其是江淮地区,这就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抗。据史料记载:“广德初,群盗蜂轶,连陷县邑。”⑤“人不堪命,皆去为盗贼。上元、宝应间,如袁晃、陈庄、方清、许钦等乱江淮,十余年乃定”。⑥阶级矛盾计划,唐王朝封建统治受到严重威胁,因此改革赋税制度,整顿经济,缓和阶级矛盾,减轻百姓负担成为政府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两税法产生的经济背景
(一)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逐步瓦解
我们都知道均田制的实施前提是国家拥有足够的可供分配的土地,如果这一前提得不到实现,那么均田制就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田产买卖逐渐盛行,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世族贵族、庶族地主及寺院僧侣霸占官田,侵占土地,兼并民产,土地兼并现象盛行,而到了开元天宝时期,土地兼并已经普遍化。就官僚地主来看,玄宗的姑母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旬膏腴”。⑥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近上腴”。⑦愈演愈烈的土地兼并从根本改变了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日趋瓦解。(二)赋役负担加重、农民大量逃亡、朝廷税源日益减少
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被迫失去土地,倾家荡产,四处逃离。在均田制给田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减轻赋役负担,农民不得不卖掉土地远走他乡。政府将逃亡的农民所负担的赋役转嫁到其他农户身上,致使大量农民不堪负重,被迫逃亡,形成恶性循环。农民的逃亡致使户籍得不到清理,户口失实,这也就使政府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加之,平定安史之乱政府需要负担庞大的军费开支。在这种双重打击下,国家财政出现了更深的危机,赋税改革迫在眉睫。
二、两税法的基本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2.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户税。
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
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
6.“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三、两税法推行的意义
1.两税法的推行改变了过去的征税标准,实现了“以人丁文本”到“以资产为本”的转变。在两税法推行之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两税法废除了“以人丁征税”的标准,以田产和资产作为赋税征收依据,实现了“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这是封建赋税改革的一大进步。按资产征收赋税使得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调动了农民从事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2.两税法把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减少了纳税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是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同时,两税法集中纳税时间,简化纳税手续的做法,矫正了“旬输月送无休息”的弊端,方便农民交纳赋税,又便于政府征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赋税的征收效率。
3.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国自西周以来,“量入为出”是一直普遍采用的财政原则。“量入为出”是家庭预算的重要原则。杨炎在“两税法”中提出的“量出制入”是对传统财政思想的突破和创新。而事实证明,这一原则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日趋庞大,在财政收入必须满足财政支出增长的情况下,“量出制入”这一财政思想必将发挥其强大的作用。
4.两税法的推行巩固和加强了唐王朝的封建政权。安史之乱以后,中央控制的地域缩小,统治力量大为削弱,藩镇势力趁机扩充势力,继续与中央对抗。藩镇割据势力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统一和强盛。两税法的推行,恢复了因安史之乱被打乱的经济,消除了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