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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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摘要:文章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以法治建设的视角去简单剖析了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并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礼法结合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从而确立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正是由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才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不仅在朝鲜、日本等东南亚国家,甚至在西方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从礼法关系看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引礼人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并被后世所继承发展。“礼法结合”就是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结合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

(一)引礼人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引礼入法早在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中就有体现,后在汉朝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下礼法开始融合,最终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后,才构成了以“礼法合一”为本质

特征的中华法系,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莺。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三)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唐律继承并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邢书”,在《唐律疏议名例》也有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无论在律条上,还是对律条的注疏上,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的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

二、从不同朝代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汉初百废待兴,统治者采取“休养生息”与“约法省刑”的思想,但随着国家不断发展,汉武帝为实现大一

统的治世理想,决定采用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董仲舒系统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儒家的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并体现在整个国家法律层面,开辟了以礼入法的新的中国传统法制新篇章。

在刑法上首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的具体体现,其立法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此原则被后世广泛引用。

在司法上采用“春秋决狱”原则,即根据案件中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以“原心定罪”。如果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已遂处罚。“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在当时的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断处[2]。

在民法上强调“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这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这一制度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而在商法上汉代统治者奉行“重农轻商”政策,这是受了儒家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政策下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这样把各阶层都禁锢在土地上,并且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3]。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虽然当时中国处于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但此时的法律制度是处于封建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过渡时期,所以法律儒家化却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的,是引礼人律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

儒家化不仅继承和发扬了汉代礼律结合的趋势,还为隋唐“一准乎礼”的封建正统性法律的成熟定型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点主要在于以礼入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主要是通过儒家学者直接参与立法途径而实现的。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泰始律》就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是由贾充、杜预等有名的大儒制定[4]。

其次,封建五刑制度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在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其中,“八议”之法使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得以公开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级特权。而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挡徒流罪则使法律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更加严密。

再次,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儒家化的进程也很迅速,比较著名的是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准五服以治罪”是对于亲属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而“重罪十条”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各个方面,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

(三)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国指导思想,达到了礼法合一,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后儒家思想“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它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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