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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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

适用

论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

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

其所受之损害”(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2)。总之,关于归责可以这样认为,它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原则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和基础,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3)。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4)。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二)归责原则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归责原则的分类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即一元体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台北自版1987年,第272页。

(2)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台大法学论丛》1982年第11卷第2期,第277页。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 68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系说。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从而把无过错责任(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两元制,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此种观点将过错推定原则归入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应该被其包含。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一直坚持这种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第6条的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第二款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辅助性的原则也应纳入到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中。

笔者较为认同王利明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分类。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的列举了几项归责原则,而是根据不同原则的地位进行了逻辑性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归责体系。过错责任是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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