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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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学习重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
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
“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学习重点:
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如《九刑》《吕刑》
(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如〈尚书·大诰〉
(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的性质:
是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字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
礼的作用:
1.保护统治阶级权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也。”(《左传》)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
2.预防犯罪
“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必有乱患。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礼记》)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礼记》)
“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礼记》
(三)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联系
(1)礼是刑的渊源和基础
(2 礼是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礼与刑的区别
(1)作用不同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礼察》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
(2)适用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学习重点:
1、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2、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吕刑》较为完善的确立了“五刑”“五罚”“五过”,以五刑最重。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五罚”即赎刑。可以用金钱赎罪,对应五刑分五等。
“五过”即赦免。对于有疑问或过失犯罪等可以赦免。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即对过失犯罪与偶然犯罪,在处罚时应从轻;而对故意犯罪和经常犯罪的人,在处罚时应从重。眚,意为过失;非眚,则为故意;非终,意为不是一贯如此,即偶然;惟终,意为“一贯”。
(二)罪人不孥
此为周灭商过程中提出的法律主张,西周灭商后仍沿用这一原则。“罪人不孥”意为只对犯罪者本人施以刑罚,不诛及族人及家人。这是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商人用刑严酷,动辄族诛,以致天下反叛的教训提出的。周公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此处,周公还进一步提出了“罔厉杀人”的主张,即不杀无罪之人。
(三)罪疑从轻
《吕刑》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当罪的有无无法确定时,则以罚代刑,若用罚仍存在疑问,则暂时不予论罪。其罪在可轻判,也可重判之间时,则从轻判。罪疑惟轻具体地体现了“慎罚”的主张。
(四)同罪异罚
这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体现。《周礼》记载“以八辟丽邦法”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时减轻刑罚。
(五)耄、悼、愚犯罪“不加刑”
耄、悼、愚犯罪“不加刑”
又称“三赦之法”,即对耄、悼、愚三种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施以刑罚。耄,指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悼,指七岁以下的孩童;愚,指神志不清的人,即白痴。“三赦之法”体现了西周法律哀怜弱者的宗旨和明德慎罚的精神。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西周时期的所有权制度
2、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
3、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4、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西周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具有最高的所有权。这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二)奴隶及其他财物所有权
奴隶、马牛等都是贵族的重要财产,周初,奴隶连同土地一起由周王分封给诸侯,不许买卖。中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奴隶及其他财产可以用来买卖、赠予、赔偿、抵债和继承。贵族可以完全占有奴隶。据金文记载当时奴隶的价格十分低廉。五个奴隶与一匹马、一束丝等值。
二、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西周买卖契约为“质和剂”,“质”为买卖奴隶牛马时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时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借贷契约为“傅别”,“傅”指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