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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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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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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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婚姻的意义:祭祀祖先,延续宗族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 宗庙,下以继后世” (一)媒氏—婚姻事务管理的专门机关(“掌万民之 判”) (二) 婚姻关系的缔结: 1、主要原则 2、程序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去) 2、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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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缔结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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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 (1)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 各级奴隶主充分享有周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 (2)平民和奴隶无权享有周礼规定的各种特权 刑不上大夫— 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贵族犯罪不受 惩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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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 刑关系
一、立法概况 二、主要法律形式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四、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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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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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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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举例
《礼记·坊记》:“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 百雉,家富不过百乘。” 分封的诸侯国不可以有超过千乘的军力, 城墙不可以有超过高一丈、长三百丈的规模, 卿大夫之家不可以有超过百乘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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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孝 尊尊—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长长—小辈必须要尊重长辈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主要案例 思考题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

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 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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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政治身份的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幽王因废嫡立子而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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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三、监狱制度
西周土地买卖铭文 24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约 剂—买卖兵器、珍贵之物所使用的较 短的契约。
契 约 关 系
借贷契约:傅别 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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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孔雀东南飞》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陆游《钗头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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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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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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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周是一个与夏、商几乎同样古老的部族,兴起 于适宜农耕的渭水中游、黄土高原上。大约在公元 前12世纪,其首领古公亶父为避免战事,成为商 王朝的一个属国。而在商朝晚期,王朝内外矛盾尖 锐、复杂,周人则通过季历(古公亶父之子)、文 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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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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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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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礼 ‛ 与 ‚ 刑 ‛ 的关系 ‚ 礼 ‛ 与 ‚ 刑 ‛ 是西周 ‚ 法 ‛ 的两个基 本方面 。 ‚ 礼 ‛ 主要是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原则 , 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 使 之制度化 , 并就国 家 、 社会和 家庭各方面的制 度和人们言行的规范等 , 作了全面的规定 。 ‚ 礼 ‛ 主要施于贵族内 部 , 要求通过教化 , 使人 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 。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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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4、证据制度 5、“读鞠”、“乞鞠”制度 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 读判决,称为“读鞠”。 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 对或有冤屈,还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 为“乞鞠”。 6、司法官的责任 《尚书·吕刑》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 惟来。”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
九族(父党)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 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高祖父母 曾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三从 再从 堂 兄 本人 姐 堂 再从 三从 兄弟 兄弟 兄弟 弟 妹 姐妹 姐妹 姐妹 子女 孙子女 曾孙 玄孙 三党: 父党 母党: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 妻党:岳父母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西周时期“ 系
周公像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 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 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 称。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礼可分为礼制(礼仪)和礼义两大部分。 由于产生于祭祀,礼的最大特点就是 “敬”。人们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 的风俗习惯成为礼制的渊源。 礼义是礼制的精神体现。
不孝不友罪;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 杀越人于货罪;寇攘奸宄罪;群饮罪; “贼”、“藏”、“盗”、“奸”罪; 违背盟誓罪;诽谤罪;失农时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 刑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 刑事政策 1、主要刑法原则 、
⑴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⑵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⑶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⑷宽严适中 ⑸同罪异罚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 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 的法律。 ⑹罪人不孥 ⑺罔厉杀人

第2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第2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原 《礼记·大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
则 “亲亲”,父为首,“孝”为核心;
“尊尊”,君为首,“忠”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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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西


期 1、共同点:
礼 皆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与 刑 的 关 系
2、不同点: (1)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 防患于已然;
一曰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感; 五曰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西晋张斐:“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 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 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 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诸取身,远诸 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
二、 西 周 时 期 的 宗 法 制 度
1、宗法制的概念: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 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 统治为目的的政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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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封制的图式:
• 周天子 ——— 诸侯 ——— 卿大夫——— 士
• (大宗) (小宗、大宗) (小宗、大宗)(小宗、大宗) • (君、父)(臣、子;君、父)(臣、子;君、父)( 臣、子)
具体包括:辞听、色听、耳听、目听、气听。 • (2)注重证据 • 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盟誓;物证;书证。
3、案件判决与上诉 “读鞫”: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要当众宣读。 “乞鞫”:即上诉。 4、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尚书·吕刑》中记载司法官的“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革命理论。

西周统治者在沿用夏商天命观的同时又创造出了革命的理论,意在为夺取政权创造合理性基础。

这套理论说明,统治权所必须的天命会发生移转;失德者会丧失天命,而有德者能获得新天命;天命的更替通过革命战争来实现,革命是奉天命行事,是在执行上天判处的刑罚,是不得已的行动,不是个人夺权行为。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强调“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3.礼治思想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

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礼治思想的表达,主要有三个原则:出礼入刑,即对违反礼制的行为施以刑罚,强化礼的规范性;亲亲、尊尊,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的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2.九刑3.吕刑第二节西周行政法律制度一、宗法等级制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系列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根据“尊尊”“亲亲”的原则,经过序尊卑、定亲疏、别贵贱而划分的等级关系,也就是政治上的等级制度,所以,宗法制度同等级制度是互为表里的。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

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

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基本内容】:一、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四)礼与法、刑的关系
(一)礼与法 广义上讲,礼与法是同义词,礼就是法。《礼 记· 礼运》: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 窃。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法无常而礼无列。 狭义上讲,礼法有别。礼是社会规范中强制性 较弱的部分,是社会规范中的绝大部分;法是社会 规范中强制性较强的部分,是社会规范中较少的部 分。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人与禽兽的区别之所在,是人类生命形 式。 《礼记· 曲礼》: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 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礼记· 礼运》: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 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 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 人情之大宝也。
⊙礼为人类社会规定了基本的生活秩序
“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 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 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核心是“孝”。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 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核心是“忠”。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 王(姬昌)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 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 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 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后,政治、经济、 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 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广义的周礼:指周代一切典章制度亦即当时
的礼法整体。
中义的周礼:与“刑”对举的、不包括刑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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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学习重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3、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

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

如《九刑》《吕刑》(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

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如〈尚书·大诰〉(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礼的性质:是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字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

礼的作用:1.保护统治阶级权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也。

”(《左传》)“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

”(《礼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2.预防犯罪“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必有乱患。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礼记》)“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礼记》)“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礼记》(三)礼刑关系1.礼与刑的联系(1)礼是刑的渊源和基础(2 礼是刑的重要组成部分2、礼与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大戴礼记·礼察》“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后汉书》)(2)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2、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吕刑》较为完善的确立了“五刑”“五罚”“五过”,以五刑最重。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其中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五罚”即赎刑。

可以用金钱赎罪,对应五刑分五等。

“五过”即赦免。

对于有疑问或过失犯罪等可以赦免。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即对过失犯罪与偶然犯罪,在处罚时应从轻;而对故意犯罪和经常犯罪的人,在处罚时应从重。

眚,意为过失;非眚,则为故意;非终,意为不是一贯如此,即偶然;惟终,意为“一贯”。

(二)罪人不孥此为周灭商过程中提出的法律主张,西周灭商后仍沿用这一原则。

“罪人不孥”意为只对犯罪者本人施以刑罚,不诛及族人及家人。

这是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商人用刑严酷,动辄族诛,以致天下反叛的教训提出的。

周公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

”此处,周公还进一步提出了“罔厉杀人”的主张,即不杀无罪之人。

(三)罪疑从轻《吕刑》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当罪的有无无法确定时,则以罚代刑,若用罚仍存在疑问,则暂时不予论罪。

其罪在可轻判,也可重判之间时,则从轻判。

罪疑惟轻具体地体现了“慎罚”的主张。

(四)同罪异罚这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体现。

《周礼》记载“以八辟丽邦法”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时减轻刑罚。

(五)耄、悼、愚犯罪“不加刑”耄、悼、愚犯罪“不加刑”又称“三赦之法”,即对耄、悼、愚三种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施以刑罚。

耄,指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悼,指七岁以下的孩童;愚,指神志不清的人,即白痴。

“三赦之法”体现了西周法律哀怜弱者的宗旨和明德慎罚的精神。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的所有权制度2、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3、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4、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一、所有权制度(一)土地所有权西周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具有最高的所有权。

这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二)奴隶及其他财物所有权奴隶、马牛等都是贵族的重要财产,周初,奴隶连同土地一起由周王分封给诸侯,不许买卖。

中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奴隶及其他财产可以用来买卖、赠予、赔偿、抵债和继承。

贵族可以完全占有奴隶。

据金文记载当时奴隶的价格十分低廉。

五个奴隶与一匹马、一束丝等值。

二、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西周买卖契约为“质和剂”,“质”为买卖奴隶牛马时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时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借贷契约为“傅别”,“傅”指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租赁契约金文铭文中记载西周时已经出现了租赁关系,即出租人将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一定的酬金。

三、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西周婚姻关系需要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合法有效,父母有主婚权,经过媒人的撮合。

为周礼的基本要求。

(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即相同姓氏的人不可以通婚,主要是考虑到,优生学角度,避免近亲繁殖导致后代生理缺陷;政治联系角度,通过婚姻加强异姓贵族的政治联系《礼记?昏义》中所言“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四)“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指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用于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后得到好消息后告之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纳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择喜庆日子结婚,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

(五)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和“三不去”是礼制的西周解除婚姻时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

“七出”即丈夫可以凭借这七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提出休妻。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指丈夫以“七出”为由提出休妻,但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休妻。

包括:? 有所娶无所归(即娘家无人尚存)、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在西周的宗法制度下已经形成。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种继承的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其次是土地、财产的继承。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学习重点:1、西周的主要司法机构2、西周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西周主要的司法机构西周,周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天下重要的案件,均由周王裁决。

周王之下设专职司法官辅佐周王处理司法事务。

根据后人追记,西周时大司寇辅佐周王掌管审判与纠察。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负责具体司法事务。

地方由“士”负责协助诸侯或地方长官,主管司法审判。

二、西周时主要的诉讼制度(1)起诉:由被侵害人向官府提出,有诉状并交纳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判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即听当事人陈述、色听即观察表情、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即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即考察当事人眼神”汉郑玄注称:辞听是指“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指“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是指“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指“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是指“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思考题]1.儒家经典中所反映的婚姻制度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参考书目]1 《周礼》,参见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2 刘新《试论周公的“明德慎刑”思想》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 李明德:《“礼不下庶人,刑不下大夫”考论》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黄震:《西周孝道与判例精神》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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