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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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文献综述(11公共事业管理A班潘鹏飞学号:11550101045)摘要:本文通过“孟母堂事件”简述了当前我国父母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的现状和一些问题,明确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并由“孟母堂事件”引发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孟母堂事件父母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反思2006年“孟母堂事件”经媒体播报之后,一时之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引起网民一片热议。

孟母堂是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2002年由上海市一些家长在松江创建,它以读经典为办学宗旨,创办一年后因没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违规教育收费、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等原因被叫停。

而孟母堂负责人表示:孟母堂是不满当下教育模式的家长联合创办的教育自己子女的办学机构,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并准备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这场争执中,无论是上海市教委,还是“孟母堂”和家长,都拿出《义务教育法》作为自己的依据。

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非是孩子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该由谁行使对孩子的教育权的问题。

“孟母堂事件”的前后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父母教育权的现状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父母的权利。

对此,有学者研究认为可能是制宪者认为父母教育权是理所当然的、不证自明的,对这些固有的自然权利,宪法不明确例举可能比明确例举更能体现这些权利的尊崇性。

当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孩子的教育不仅是国家的职能,也是父母的权利和神圣义务,两者都必须为儿童的最大利益而尽其职责。

因此,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我国的现状是父母教育权被遗忘,这也是我国当代教育的弊病之一,一方面,当前教育体制下,教育局、学校和老师不重视、甚至是无视父母的教育权利,父母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似乎没有发言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没有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父母对孩子教育过程中沦为无权利的主体;另一方面,不少家长忙于自己的工作,无暇顾及、或者说是不够重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过于依赖学校学校教育把施教权越来越多地让位给学校,无形中就没有珍惜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权利。

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教育权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教育权的保障,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宪法层面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三、教育法层面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推进终身教育。

”四、义务教育法层面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五、职业教育法层面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关于我国国家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的相关案例

关于我国国家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的相关案例

关于我国国家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的相关案例我国国家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的相关案例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一、国家教育权的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保障职责。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这一条款确保了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并且要求国家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的公平。

2.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计划,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例如,在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上,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3.实施教育改革国家通过教育改革来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例如,推行素质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优化高考制度等,都是国家在教育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二、家长教育权的案例:1.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要积极开展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家长在学校管理和决策方面享有权利,可以参加家长会、教育咨询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这方面的案例有家长代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参与学校规划和课程改革等。

2.维护孩子的教育权益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维护孩子的教育权益。

如果家长认为学校的教学质量或者环境存在问题,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部门投诉,并要求解决问题。

这方面的案例有家长通过投诉、上访等方式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改善教育环境。

3.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负有保护、教育和培养的责任。

家长应该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对孩子进行品德、学识的教育。

这方面的案例有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好习惯和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角度看待家庭教育

法律角度看待家庭教育

法律角度看待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环境下,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儿童进行的教育与培养。

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一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待家庭教育,可以揭示出家庭教育的法律意义、法律保护以及法律责任。

一、家庭教育的法律意义在法律上,家庭教育被视为一种家庭权利和家庭义务。

根据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家庭成员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家庭教育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儿童权益:家庭教育是保障儿童权益的一项基本途径。

通过家庭教育,父母可以为子女提供安全、健康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教育和培养,确保儿童全面发展。

2. 塑造良好公民:家庭教育在塑造儿童的人格和价值观上具有重要作用。

家庭成员应当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孩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培养他们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公民。

3. 培养法治意识:家庭教育也是培养孩子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父母应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准则,让他们懂得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成为合法合规的社会成员。

二、家庭教育的法律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家庭教育享有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家长对子女进行正常教育和培养的权利。

具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教育权利: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培养的权利。

家长有权决定子女接受的教育内容、方式和方法,但也要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对子女实施虐待、殴打或其他不当行为。

2. 教育保护措施:法律对于家庭教育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保护措施。

比如,对于儿童被遗弃、虐待或其他形式的伤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援助:如果家庭教育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机制。

当父母对教育问题存在分歧或存在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时,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2篇)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教育主体之间因教育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实际教育活动中被运用、执行和实现的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是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因教育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2. 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权利义务性。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育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教育法律关系涉及教育领域各个层面,包括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律关系是基于国家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对教育主体具有强制力。

(4)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可变性。

随着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过程中,要确保教育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主体身份、地位、性别、年龄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教育主体在法律规范下享有平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3. 合法性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

4. 适时性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应当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范进行适时调整。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具体适用方法1. 依法行使教育权力教育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力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履行教育义务教育主体在享有教育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 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旨在维护教育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障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

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

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1.法律责任在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中,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父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些责任,就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例如,如果父母没有给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食物、住所和医疗等,就可能被认定为犯有虐待、遗弃等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权介入,并依法保护子女的利益。

2.公共利益国家有时需要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儿童教育是强制性的。

如果父母不让子女接受教育,这不仅会损害子女的个人发展和未来前途,还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国家有权介入父母、子女关系,并强制父母让子女接受教育。

3.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或残疾人,可能面临着被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等问题。

这时,国家有责任介入,并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在中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虐待、遗弃、拐卖等儿童权益侵害行为,国家有义务介入并保护儿童的权益。

尽管国家有权介入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介入也受到法律和道德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1.尊重私人领域尽管赋予国家介入家庭领域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以避免侵犯人权和尊重私人领域。

因此,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尊重其私人领域,尽量减少对个人权利的影响。

2.法律规定的限制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介入过度,就会引发各种问题。

因此,国家必须在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时,对介入家庭关系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

3.保持平衡介入家庭关系应该保持平衡,应尽量避免过度介入。

此外,应该维护我们文化传统和个人自由的平衡,避免介入时破坏我们的文化传统或导致其它问题。

结论维护家庭繁荣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我们必须权衡不同因素,确保公共利益、尊重个人权利及维护家庭关系的平衡,并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促进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

论我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家长教育权利

论我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家长教育权利

论我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家长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理解和认识现代教育的基本范畴。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教育权利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学校、学生的教育权利的研究,而对家长教育权利的研究很少。

这主要是因为公共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产品,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公共权利在里面的作用而忽视了个体权利的作用;也是因为民众(包括家长)对家长教育权利,以及家长教育权利与公共教育权利之间的关系缺乏全面认识。

但随着近年来教育的多元化发展,社会消费的个性化趋向,家长教育权利问题逐渐引起重视,这也是在“择校”、“就近入学”和“家校合作”的现实层面的冲突中引出的理论问题。

一、家长教育权利的内涵、意义及发展目前我国对家长教育权利的解释大多采取“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相关的各种权利”这个定义。

但这个定义是粗线条的。

家长教育权利的涵义可以从其上位概念——“权利”推演来深化理解。

权利的含义往往从以下几个要素来理解:第一是利益。

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不过权本身不等于利益。

行使权力活动可能使当事人得到利益,但也可能得不到利益,这取决于客观社会条件。

第二是主张。

说“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味着他可以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有效地去要求、去坚持。

在其利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他人干涉与侵犯时,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给予保护,提出终止侵害的要求。

第三是资格。

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某种主张。

第四是自由,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

由此,家长教育权利应具有以下四个要素:(1)家长教育权利主体通过权利主张是应该会得到某种利益的,并且能否实际获得利益或利益大小将直接影响主体行使权力的积极性。

(2)家长教育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提供一定条件,并有在其家长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要求权,或称教育主张权。

(3)资格可以转化为谁有权行使家长教育权的问题。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马志刚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教研部摘要:本文综述了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各自的内涵,通过“孟母堂事件”阐发应该如何认识和妥善处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宪法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谈到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说一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又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

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这场争执中,无论是上海市教委,还是“孟母堂”和家长,都拿出《义务教育法》作为自己的依据。

教委方面认为“家长未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而家长方面认为“现行模式下孩子无法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所以被迫组织起来‘自救’,教委的禁令才是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1]其实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非是孩子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该由谁行使对孩子的教育权的问题。

一、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各自定义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2]现代社会的教育权,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教育权利和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理论上的、抽象的,而是由各国法律所具体规定和维护的教育权利或权力。

家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分析

家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分析

家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分析家庭教育是指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教育互动和家庭环境的塑造,培养孩子的品德素质、学习能力和社会适应力的过程。

家庭教育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家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国际层面的政策与法规国际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主要负责教育领域的国际组织,在家庭教育方面也有相应的政策与法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教育为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之一,各国应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与促进。

二、国家层面的政策与法规不同国家在家庭教育领域的政策与法规有所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对孩子教育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家长履行教育监护职责,保障儿童接受合理的教育。

此外,中国还实施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家庭教育参与者的自我提升和专业培训。

三、地方层面的政策与法规在家庭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中,地方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各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政策,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政策与法规。

例如,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管理和指导;上海市则推出了《上海市家庭教育促进办法》,倡导家庭教育资源共享和亲子教育。

四、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政策与法规除了国家和地方层面,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教育政策与法规。

例如,教育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推出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等;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家庭教育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家庭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家庭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儿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

然而,仅有政策与法规还不足以解决家庭教育中的各种问题,更需要家庭教育参与者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马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连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教研部摘要:本文综述了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各自的内涵,通过“孟母堂事件”阐发应该如何认识和妥善处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宪法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谈到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说一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赶忙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又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

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布发言,无法律依据,并预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爱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场争吵中,不管是上海市教委,依旧“孟母堂”和家长,都拿出《义务教育法》作为自己的依据。

教委方面认为“家长未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同意义务教育”,侵犯了小孩的受教育权。

而家长方面认为“现行模式下小孩无法同意到更好的教育,因此被迫组织起来‘自救’,教委的禁令才是侵犯了小孩的受教育权。

”[1]事实上双方争辩的焦点并非是小孩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该由谁行使对小孩的教育权的问题。

一、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各自定义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益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益。

[2]现代社会的教育权,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爱护的教育权益和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理论上的、抽象的,而是由各国法律所具体规定和爱护的教育权益或权力。

申论热点:明确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600字

申论热点:明确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600字

申论热点:明确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600字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当共同分担社会帮助儿童发展的责任”这是有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权责边界的重要内容。

因此,如何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对促进儿童身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学校教育在教育中的职责应当强调尊重和服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接受社会生活本领等方面,相应的,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引导学生理性看待社会问题,强化学生社会责任感也是学校应该负责的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父母的职责是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孩子自尊自信、包容多元,接纳孩子个性和情感特点,使孩子具备健全的人格,同时要关注和引导孩子的行为习惯,培养他们的社交能力等。

因此,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做到有机结合,双方在教育中都应负责相应的职责。

学校教育侧重于让孩子有科学的思维方式,而家庭教育则侧重于让孩子具备明确的道德准则判断。

只有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明确起来,双方才能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努力,才能为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支持及指导。

孩子的教育权归属

孩子的教育权归属

孩子的教育权归属概述:教育是每个孩子成长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孩子的教育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孩子的教育权归属,并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教育权归属责任。

一、家庭教育权家庭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地方,也是教育权的源头。

在正常情况下,父母享有孩子的教育权,并承担起教育责任。

父母应该提供孩子所需的教育资源,包括学习环境、教育经费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等。

然而,若父母无法履行教育责任,如虐待、忽视或教育不当,社会应该介入保护孩子的权益。

二、学校教育权随着孩子的成长,学校逐渐扮演起教育权的重要角色。

学校提供知识、技能和社交环境,帮助孩子发展成熟。

在学校中,教师、辅导员和校长共同承担起教育责任,应确保为每个孩子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社会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是指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的教育责任。

社会机构、非营利组织、政府等都应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并提供相关支持。

例如,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文化艺术机构等都为孩子提供扩展知识和兴趣爱好的机会。

四、法律规定法律是保障孩子教育权的重要依据。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并确立了保护孩子教育权的法律框架。

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教育主体必须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违反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护孩子的权益。

五、共同合作孩子的教育权归属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合作的结果。

只有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协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教育权利。

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学校要与家长积极沟通,社会要为孩子提供更多成长的机会。

结论:孩子的教育权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来保障孩子的权益。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积极配合,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优质的教育。

此外,法律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应通过法律手段惩治违反教育权的行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只有共同合作,我们才能为每个孩子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教育未来。

从父母权利到教育能力:立法之基

从父母权利到教育能力:立法之基

从父母权利到教育能力:立法之基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作为个体成长的摇篮和基石,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家庭教育并非仅仅局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它更涉及到了父母的教育权利与教育能力的平衡与协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的日益普及,这一议题逐渐进入了公众视野,并成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和核心。

从父母权利的角度来看,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应当尊重和保障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不仅拥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法定权利,更肩负着塑造孩子性格、传递价值观念、培养社会技能等多重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范围,确保他们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利。

仅仅保障父母的权利并不足以解决家庭教育中的所有问题。

事实上,父母的教育能力对于家庭教育的效果和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教育能力不仅包括父母的知识水平、教育观念和方法,更涉及到他们的情感支持、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等方面。

立法在保障父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注重提升他们的教育能力,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和支持等方式,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从父母权利到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在保障父母权利和提升教育能力之间寻求平衡与协调。

通过明确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范围、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和指导、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等措施,立法可以为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1. 父母权利与教育能力的关系在探讨《从父母权利到教育能力:立法之基》这一主题时,我们首先必须深入理解父母权利与教育能力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两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基石。

父母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神圣职责,不仅包含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更涵盖了教育子女的责任。

这种权利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长的全方位关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物质支持、情感关怀以及精神引导。

仅仅拥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能够胜任教育子女的重任。

这就需要我们关注到教育能力这一概念。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作者:祁型雨任茹慧来源:《中小学德育》2017年第12期摘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

但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出现很多交叉或不对等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只有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家庭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家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学校教育是经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系统、全面、深刻的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种共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后续性、阶段性、业缘性、规模性、模式化等特点;而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年长者根据社会需求和子女身心发展特点,通过陪伴及言传身教对子女施以教育影响的一种个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启蒙性、一贯性、血缘性、针对性、灵活性等特点。

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功能,取得更加理想的育人效果。

当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究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教育主体尚未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形成清晰的认识。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行使受教育权的学生。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具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明确把教师排除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而是一种专业人员。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作者:王元昊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29期[摘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能有效促进学生的发展。

但在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存在着许多交叉或不平等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只有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家庭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家庭学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中图分类号:D922.16;G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275-01学校教育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来完成具体的教育教学任务,共同组织教学系统,全面、深刻的提高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活动,父母或长辈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通过个性化的教育活动,伴随着教育孩子的言行,影响具有启发性、一致性、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紧密合作,才能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实现更理想的育人效果。

当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

最重要的原因是教育主体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

正确把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解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1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学校管理者、教师和接受教育的学生。

虽然我国一直将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具有“准公务员”的本质,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律已明确排除老师处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

这种法律地位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

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父母及其子女。

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篇)

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社会和个体发展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教育过程中,法律关系贯穿始终,既保障了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又维护了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具体教育案例,探讨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主体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作为教育活动的监管者,对学校具有领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学校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

学校作为雇主,对教师具有管理、培训和考核的权利,教师则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4)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监护关系。

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同时也有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2. 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内容与法律的关系教育内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2)教育教学方法与法律的关系教育教学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3)教育评价与法律的关系教育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育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教育纠纷中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侵权纠纷教育侵权纠纷是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2)教育合同纠纷教育合同纠纷是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

教育权的性质及法律适用(2篇)

教育权的性质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教育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既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从教育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教育权的性质1. 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表明,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宪法保障。

2. 教育权的宪法性质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宪法性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教育权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尊重。

3. 教育权的普遍性教育权具有普遍性,即所有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不受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这体现了教育权的平等性和包容性。

4. 教育权的平等性教育权具有平等性,即所有公民在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成果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要求国家在教育领域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

5. 教育权的连续性教育权具有连续性,即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连续性、稳定性、连贯性的教育权利。

这要求国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三、教育权的法律适用1. 教育权的宪法适用宪法对教育权的保障,为教育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教育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障教育权的宪法适用。

2. 教育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教育权的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教育权的合法实现。

(2)平等原则:教育权的法律适用应当保障公民在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成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3)公正原则:教育权的法律适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4)连续性原则:教育权的法律适用应当确保公民在教育过程中的连续性、稳定性、连贯性。

孩子教育中的学校与家长的合作与法律关系

孩子教育中的学校与家长的合作与法律关系

孩子教育中的学校与家长的合作与法律关系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扮演着培养孩子知识、技能和品德的角色,而家长则有责任提供支持和指导。

这种合作关系在法律层面上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法规。

本文将探讨孩子教育中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合作与法律关系。

第一部分:学校与家长的合作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和家长是一个孩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是孩子获得教育的场所,老师是孩子的指导者和启发者。

而家长则是孩子最亲近的人,应该提供情感支持和家庭教育。

因此,学校和家长必须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孩子获得全面的教育。

首先,学校和家长应该保持频繁的沟通。

学校通过家长会议、家校联系簿等方式与家长交流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

家长则可以通过参加家长会议、与老师面谈等方式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

这种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深入了解孩子的需求和困难,并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其次,学校和家长需要共同制定孩子的学习计划和目标。

学校以其专业知识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家长则可以根据孩子的兴趣和特长,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建议。

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努力,可以帮助孩子实现更好的学习成果。

最后,学校和家长应该共同关注孩子的综合发展。

除了学习成绩,孩子的兴趣爱好和心理健康也同样重要。

学校可以提供丰富的课外活动和心理辅导服务,而家长则应关注孩子在家庭环境中的情绪变化和需求。

第二部分:学校与家长的法律关系在学校和家长的合作过程中,法律也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法律规定了学校和家长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双方在合作中的规范。

首先,学校应遵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例如,学校应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还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歧视。

其次,家长应履行教育监护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育者,应负有监护和教育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家长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孩子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并参与教育决策。

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最新教育文档

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最新教育文档

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①不仅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

父母教育权,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

父母教育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教育权而存在的自然权利。

然而,随着国家教育权的扩张,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成为国家教育权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将越来越多的教育权直接委托给了学校。

因此,学界认为,父母教育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二是,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

[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是父母教育权的主体部分,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与儿童和学校这两个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那么,对父母与儿童、父母与学校关系的探讨也就成为研究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的重要视角。

一、父母与儿童――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一)父母教育的缺失与迷失在教育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观社会环境问题和错误的子女教育观念,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错误儿童观的影响,以及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的冲击,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这一问题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目前,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发生在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②中。

或者由于外出务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处于缺损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状态。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儿童有3581万,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

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护”,而无人“陪伴”中成长。

《报告》研究显示: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留守儿童生活、学习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说,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当下社会的一个硬伤,不易治愈,那么,社会上还有一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却是因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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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马志刚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教研部摘要:本文综述了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各自的内涵,通过“孟母堂事件”阐发应该如何认识和妥善处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宪法国家教育权父母教育权谈到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说一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又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

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这场争执中,无论是上海市教委,还是“孟母堂”和家长,都拿出《义务教育法》作为自己的依据。

教委方面认为“家长未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而家长方面认为“现行模式下孩子无法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所以被迫组织起来‘自救’,教委的禁令才是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1]其实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非是孩子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该由谁行使对孩子的教育权的问题。

一、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各自定义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2]现代社会的教育权,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教育权利和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理论上的、抽象的,而是由各国法律所具体规定和维护的教育权利或权力。

概括和归纳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教育权利和权力,现代社会的法定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行使的公权力,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社会教育权是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直接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利,它主要指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权和对教育活动的参与权、监督权;家庭教育权则主要指由法律所确认和维护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权利。

二、国家教育权的内涵(一)就教育权的具体内容看,国家教育权可概括为四部分:1.国家办学权。

主要指国家有权直接举办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教育机构。

2.国家施教权。

国家有权通过其掌握的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公民传播其政策、法令、主张、意志,提倡某些社会公德、宣传带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主义。

国家还可以凭借其对教育的统治权和管理权,要求所有教育机构贯彻其意志。

3.教育统治权。

现代国家不可能是纯粹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关,本质上都有其阶级性,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敌对阶级已经被消灭,所以其国家教育权力能更大限度地实现与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权利的统一。

教育立法权是行使国家教育统治权的主要方式,是国家教育权力的最高表现形态。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在其中体现阶级统治意志。

4.现代国家日益普遍地把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管理和协调各种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国家教育管理权由宪法和法律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相应的职权。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3](二)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现代社会的国家教育权,由抽象的主权和具体的职权构成。

抽象的国家教育权是统一的、无所不包的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首先,它表现为国家的统治权,即通过教育的方式,实施和维护国家的统治。

它是国家对其统治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年青一代进行教育的权力。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在其领土上所进行的一切教育活动的管辖权,对内具有至上性,对外具有独立性。

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不经我国政府的批准,就不具有在我国领土上实施教育的权利。

否则,他就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

为了实现包容于国家主权中的教育管辖权,必须将其具体化为国家机构(广义的政府)的职权,使后者成为前者的载体和具体实现手段。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教育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权力源头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根据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权划分,行使国家教育权。

其中,国家对于教育的行政权,是国家教育权力存在的最主要形式。

国家的教育立法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及其统辖下的各级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由国家主权的代表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教育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也是国家教育主权的直接体现。

应该说,正是国家教育权的依法存在和行使,使教育成为现代国家依法履行的重要公共职能之一。

[4](三)国家教育权的社会职能性质教育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既是统治职能,又是社会职能。

因此,国家教育权既是国家的一种统治权力,又是国家举办和发展教育这种社会事业和对教育这种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力。

作为一种社会职能,现代国家日益普遍地把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管理和协调各种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并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举办、管理和监督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教育机构和教育活动的国家权力,使国家的教育职能发生效力。

伴随国家教育职能的发展,现代国家的宪法几乎都有涉及教育的规定。

这种由宪法法律规范调整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教育行为而形成的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教育权成为宪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同时,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教育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现代国家中,教育法不仅成为独立的法律,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现代国家行使国家教育权以履行教育职能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

三、父母教育权的内涵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般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中。

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相联系,家庭对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亦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国家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儿童的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条普遍的法律原则。

许多国家的法律在规定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亦规定了家长在其子女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家庭教育权的社会权利性质1.家庭教育权既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又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基于家庭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所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许多国家的宪法在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强调它是父母或家庭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把教育子女设定为家庭的基本义务,反映了家庭教育权的社会权利性质。

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在规定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都明确规定它也是父母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离异的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放弃对孩子的教育义务。

2.对子女进行符合社会要求的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义务由于家庭对于儿童、少年健康成长为一名合格社会成员的作用和影响至关重要,家庭教育权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对社会的年轻一代进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就是家庭教育权的社会权利属性。

正是这一社会权利属性,决定了家庭教育权不可能不受到代表社会整体行使教育权利的国家教育权的影响和制约。

许多国家,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少年进行符合社会和国家要求的公民教育,是每一个家庭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使子女接受法定的学校教育是家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许多国家的法律在规定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亦规定了家长在其子女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二)父母教育权利其权利内容父母教育权利其权利内容是受教育权、施教权、教育选择权。

1)受教育权。

现代社会普遍将受教育权视为基本人权。

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联合国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的主张;我国也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2)施教权。

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公民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有权向他人传播自己的知识技能、思想观点。

3)教育选择权。

包括选择教育场所、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等。

教育选择权特别对家长教育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选择的范围和自由度必然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不断完善条件克服制约,扩大公民教育选择权是教育发展的主要标志。

教育选择权是现代社会中,父母施教权越来越多地让位给学校之后,保证父母在子女教育方面继续发挥作用的核心权利。

有了此项权利意味着父母可能拥有其它相关权利,如:教育知情权、教育管理参与权、抵制不当教育权、教育督促权。

具体到与学校的关系,这些相关权利就是:查阅子女的受教育档案的权利、要求子女所在学校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审查教学资料的权利、就学校的教育和教学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的权利等等。

父母除了抚养义务人、监护人的身份外,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

因此,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包括代为行使原为其子女所有的教育选择权。

如“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可以决定送子女进什么学校,甚至选择不进学校而由自己亲自对子女进行教育。

父母教育权的失落,是我国当代教育的病症之一。

有人明确指出:“父母在教育实践中是无权利主体”,建议“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由学生亲权者组成的父母组织,使父母通过父母组织这一合法的组织行使其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决策权利。

”[5]父母教育权的空缺,必然导致学校教育中某种官僚制度的盛行,导致侵害学生、家长权利等行为的发生。

从更高的层面上说,学校的权利大多由国家授予,学校行为的失控和官僚化,意味着国家教育权的失控和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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