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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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规范

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规范

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规范作者:赵欣来源:《新农业》2020年第10期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权属不明、收益分配不公开、社员利益分配机制缺乏保障等问题仍制约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形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实体,其实践和立法明显不成熟,切实保障社员的财产利益分配,首先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适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实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公司制与合作制合为一体,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此次改革的风向标,构建一个权属清晰、产权完整、运转流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进而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监督权和财产权,使新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更快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1.1 利益分配封闭性、福利性明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过程中,利益分配仅限于本村内部的发展,股权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外部资本流入困难,内部资本限制流出,资本固定化严重,社区股份合作社大多采用的是折股量化到户,按股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

因此,集体社员成为敲门砖,按股量化只考虑到本集体社员应人人有份,而不顾社员的创收率和工作效率,并受到“肥水不流外人田”固有思想的影响,不利于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产生社会矛盾,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不稳定因素增加。

此外,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极易增加社员的惰性,把分红当作一种福利性分配,难以体现出合作社“交易联合”的特征。

虽然政府考虑合理资源配置等客观原因,让集体每个社员都有份额和相应权利,但实际上不可能人人都控制该财产的使用。

股份的所有者或者叫委托人必须找到一部分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并授予这些人的控制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本的创收和分配,更好地保障社员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党支部、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及三者关系

党支部、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及三者关系

一、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村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2、领导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职责开展工作;3、加强对村经济工作的领导,主持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讨论研究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4、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7、加强村“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学习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大力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1、制定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3、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4、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5、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6、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7、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8、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其主要任务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

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XX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XX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XX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XX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理顺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关系,健全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建立权责明晰的村级管理架构、归属明确的农村产权结构、与市场接轨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现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XX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村社分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改革,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顺应农村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与乡村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党对基层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基层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二)坚持制度创新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探索村社分离改革在理顺体制、提升管理、推动发展、促进增收等方面的创新实践,构建基层自治组织高效运转、集体经济持续良好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坚守农村改革底线。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了;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不能让老百姓吃亏。

(四)尊重基层群众意愿。

发挥基层群众主体作用,让群众选择,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各环节,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让基层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五)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以街道为改革实施推进主体,要求各村结合城市化进程的实际情况,努力探索理顺体制机制、强化经济发展、开展村社分离改革的新路子。

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突破,配套相关政策意见,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

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改革程序(一)精心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量化资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XX镇村(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XX镇村(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XX镇村(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__镇村(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居)财务的管理制度,全面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保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合法、有序使用,根据《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入账程序及要求村级涉及上级财政及其他主管部门直接下拨的资金、集体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土地补偿收益、部门或个人捐赠、挂点单位援助及其他应纳入村集体管理的各项收入等所有资金均要进入村级镇代管账户。

二、资金支付程序及要求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次月10号前到村财镇代理会计处核对发票以及账目;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一)日常性支出1.报销凭证上必须有资金用途及业务经办人、证明人、村书记签字,禁止白条入账。

2.零星用品及自办伙食由村(居)报账员到税务局开具完税发票,并附详细清单方可报账,不得白条入帐,另行节约,招待不超过省市有关规定上限。

3.采购办公用品、日用品、宣传广告牌等要提供清单和完税发票。

4.小组长工资、会议培训伙食和误工补贴、干部工资、福利、环境整治工资、雇用人员工资应当造册发放,村(居)干部报酬根据县相关文件规定统一核发。

绩效工资根据镇级考核审定结果发放,正常报酬外的其余补助,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各村(居)不得乱设名目,滥发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

(二)项目性支出1.项目性支出实行“签审”必须有资金用途及业务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施工合同、预结算单、完税发票、前后对比照片等。

如由村委会发包的,必须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施工合同、预结算单、完税发票等资料,通过“村财镇代管”专户转账到项目单位(个人)。

2.村(居)组织的报账实行备用金制度。

村级报账员应在镇所在地开户银行机构单独开设“备用金”储蓄存款账号,各村统一核定5000 元备用金(从村级公用经费中提取)。

(三)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设,明确村委会与村股份社的职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通政发[201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股东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改革促发展、改革保稳定为根本目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

使各项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运行更加协调有序、民主制度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农民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改革发展共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二章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条股东代表资格(一)本股份合作社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四)身体健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一、引言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概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发投资并持有一定份额的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都由农民自己管理,属于自愿合作、民主管理、共同获益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它的产生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由于农村资源闲置、土地流转难等问题,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投资,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实现了农民对企业的自主、自治和自我管理。

与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出现,也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组织结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以农民自愿组成的农民合作社或合作基金会为基础组织形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对组织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其中董事会代表股东,担任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的职能;监事会是企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管理层的工作;经理层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这样的组织结构既保证了农民的民主管理权利,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确保了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经营决策与管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即由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进行监督,经理层进行执行。

董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战略决策、资金运作等进行决策并对农民进行汇报;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了董事会的决策是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而经理层则按照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执行,确保了董事会的决策得到顺利执行。

这种管理模式,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更加民主、科学,确保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风险管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还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在该组织中,农民是企业的持股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运营状况对农民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农民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关注和监督,减少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而在投资风险方面,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采取了股份有限责任制,农民的风险仅限于其持股份额,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农民的投资风险。

东农〔2009〕68号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意见(9.21)

东农〔2009〕68号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意见(9.21)

东农〔2009〕68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各镇(街)农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切实保障股东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农村股份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股权继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股权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资格证明,是股东村民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监督管理权等各种权利的凭证依据。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有利于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管理,保障村民的集体经济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村民利益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我市于2002年开始试点、2006年底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最早改革的村组完成改制已超过6年,随着越来越多股东的死亡,村民要求依法继承股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统计,2008年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的超过6000宗,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权继承诉求将会越来越多。

当前,由于缺乏政策规范,有的村组股权继承办理随意性大,程序手续不完善,给日后股权归属、股东分配留下隐患;有的村组怕出错惹麻烦,没有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影响了股东权益的有效行使和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继承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股权继承管理。

二、明确股权继承的原则要求股权继承要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和内部协调原则,推动股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依法依规。

要严格遵循《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村规民约、家长意志等妨碍公民的合法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保障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具体包括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结构第四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应当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和财务监督机构。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是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人员是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执行者,负责具体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审计等工作,应当具备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财务监督机构是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合作社监事会。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和实施健全的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内容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在审计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进行核算和分析,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二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股东、监事会、政府主管部门等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有隐瞒、夸大等不实内容。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应当经过财务总监审查确认,并报合作社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

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

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意见根据北京法正[XXXX的努力,目前全镇已有近60%的村庄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

为适应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资产管理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结合我镇产权改革的进展,提出以下意见1。

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管理目的随着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一种新的分配关系和集体资产管理模式逐步形成。

这种形式就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给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让股东获得更多的利润和红利,不断增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划分,财务核算实行分业管理。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村民委员会的收支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支应当分开核算,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股东和谐共处、利益公平合理分配。

做好基础工作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

社区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界定了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责关系。

对于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庄,有必要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

村内的行政事务由村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

涉及集体资产的业务收入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

正确行使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2,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责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应建立责任明确、同股同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章程和制度。

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

完成重组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选举其股东代表。

企业的一切经济工作都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增加企业资本,减少债务,规避风险。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前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社区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带动经济发展,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为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的安全、透明和规范。

总则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财务处理程序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事项。

2.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依法、规范、透明、有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3.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1.合作社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管理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财务原始凭证的收集、登记、核对、保管工作,确保财务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处理程序1.合作社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建立适应其运营管理需要的财务处理程序,实现资金入库、出库、制单和报销等基本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2.财务处理程序应包括经济业务的受理和缴款、资产的保管和清点、收支的记录和凭证、结账和报表的编制等环节。

3.合作社应按照法定采购程序采购物资,提高采购物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1.合作社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制定合理的财务报表编制制度,并按月、季、年度进行报表的编制和审核。

2.财务报表应表达合作社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审核基准》和《责任制财务报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

资金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入库、出库、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2.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制定合理的资金运作计划,做到收支平衡、合理使用。

3.合作社应统一安排资金的投资和借款,严禁违法借贷、违法投资等行为。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二、经济合作资金来源1.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村民合作社缴纳的会员资金、政府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2. 资金筹集的过程要遵守村民委员会的批准程序,并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上盖章确认。

三、资金管理机制1. 资金管理机构:村民合作社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监督。

2. 资金划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资金使用计划,向合作社划拨资金。

3.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当符合审批程序,支付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且划拨给不同单位或个人的金额应控制在一定限额以内。

4. 资金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5. 转移风险:资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避免资金损失。

四、财务报告1. 资金监督报告:资金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报告。

2. 财务报表:村民合作社应每年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报送。

3. 资金分配方案:村民合作社应定期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关方案,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财务风险防范1. 资金管理机构要设定及时止损点,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风险的扩大。

2. 资金监督小组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3.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操作,杜绝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人员,应当依据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惩不贷。

以上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的成员严格遵守,保证合作的顺利运行和良好发展。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意见》(皖农工办函〔2021〕9号)要求,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小微权利”监管,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公共服务与村合作社自主经营、服务成员的新格局。

二、分账管理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收入与支出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一)村民委员会:继续保留村民委员会财务账套,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共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合作社:新建村合作社财务账套,纳入现有村经营财务管理软件统一管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社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级债权债务,要分类按照程序核销,不能核销的,村级债权转移到村合作社,历史债务暂时纳入村委会负债,通过村合作社经济发展按照相关程序逐年消化。

三、规范核算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设后,要加强收支行为管理,会计核算都由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是:一是补助收入。

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等;二是其他收入。

主要指利息收入、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收入以及捐赠收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农委[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05号)各区县农委:现将《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2年4月9日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合理收益分配”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

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完善分配制度,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

(一)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着重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强调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区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也面临着一系列管理和运作问题。

对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对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升经济组织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 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机制通常是由合作社成员自行组织,但由于管理水平、经验不足,往往导致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的问题。

解决办法是引入专业管理团队,引进现代化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

2. 决策机制不民主在一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中,决策往往由少数人垄断,导致合作社成员参与度低,民主监督不到位。

应当建立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广泛征求合作社成员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3. 财务管理不规范由于合作社成员经验和专业知识不足,财务管理工作常常出现问题,如账目混乱、款项挪用等,导致资金风险增加。

解决方法是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1. 产品定位不清晰一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在产品定位上模糊不清,导致产品销售困难。

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定位,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竞争力。

2. 营销渠道狭窄由于农村地区市场信息闭塞、营销渠道匮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产品难以打开市场。

应当加强市场调研,拓宽营销渠道,实施网络营销、区域合作等策略,促进产品销售。

3. 人才培养不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成员普遍缺乏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影响经济组织运作。

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1.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投入,为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2022年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2022年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2022年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某某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发[2022]某号)文件精神,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某某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五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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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
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见
根据京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工作,目前全镇已有近60%的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为适应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资产管理的权责利关系,结合我镇产权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的
随着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一种新型的分配关系和集体资产管理模式逐渐形成,这种形式就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使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让股民得到更多的收益分红,且不断地壮大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实力,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管理进行统一划分,实行财务核算单独管理。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把村民委员会收支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支分帐核算,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股民和睦相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责权利关系
1、明确界定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必须要明确界定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村内行政性事务由村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涉及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类事务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

正确行使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2、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责任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企业内部管理要建立权责明确、同股同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章程和制度。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

完成改制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

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必须以赢利为目标,增加企业资本金,减少债务,规避风险。

3、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
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按通州区村级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界定范围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新成立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替代以前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职能。

改制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界定标准为:可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社区股份合作社,归其经营管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全体股民)共同所有,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经营管理;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范围的可支配资金,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

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经营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投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必须做好投资项目报告,报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项目通过后才能开始投资运做。

(2)购置固定资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报告,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购置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则需提交全体股民大会讨论通过。

在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民)同意方可通过。

(3)经济业务正常资金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开展正常经济活动时,资金支出在2万元以下则需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2万元-5万元则需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则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讨论通过。

重点加强对管理干部工资的审批,工资标准要依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及经营业绩制定方案,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的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等重大经济事项,
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签合同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签订。

同时参照某政法[2007]7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工作意见》、某政发[2007]8号文件《关于村级合同的管理意见规定》和某政发[2007]21号文件《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2、非经营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在1万元以下则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

1万元以上则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股民收益分配审批程序
一个会计年度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盈余收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计算,股民分红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财务收益状况把关审批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分红兑现。

同时,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助、福利支出,统一纳入股民红利分配。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运营状况每季度必须向股民及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造成经济损失由理事长、总经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交股民大会罢免责任人职务。

(二)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村民委员会各项资金使用审批坚持大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土地征用、占用补偿收益的管理规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失地的补偿。

按照国
发[2004]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农经发[2005]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第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投资人和产权所有人进行界定,是集体的补偿费归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个人的补偿费归个人。

2、土地补偿费必须确保农民具有长期稳定的生计来源。

土地补偿费可以量化入股。

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按人头分土地补偿费,禁止用于发放干部工资。

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

每年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5%,使用方案必须先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对于收益非常好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3、安置补助费不能计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该笔费用实行专户存储(定单存储),专项用于人员安置支出。

安置补助费的存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收益。

六、财务核算的具体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集体股30%部分的红利。

(年终收益股利分红)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公益事业费)
3、专项工程的政府扶持资金。

(公益性专项工程补助资金)
4、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资金支出包括:
为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而投入各项资金(绿化、硬化、亮化、水、电、交通设施、健身设施等);重大灾情、疫情资金支出;新农村建设而投入的人力、物力。

(三)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资产经营收益。

2、资源性经营收益。

3、处置资产变现收入。

4、开发建设及专项工程争取的专项补助资金。

5、土地变现收入。

6、存款利息收入。

(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包括:
1、分配股民的红利。

2、土地确权收益兑现支出。

3、医疗、低保资金支出。

4、为发展合作社经济而支付的各种办公费用。

5、社会救灾、捐助支出。

6、经营性支出。

7、管理人员工资、支出。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某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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