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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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4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5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2.5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6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充电后再次放电的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h。
4.2.6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7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小于4h。
对数扫频方式如下:7Hz~18Hz保持1g的峰值加速度。将振幅保持在0.8mm(位移为1.6mm)直至峰值加速度达到8g(频率约为50HZ)。保持8g的峰值加速度直到频率增长到200Hz。
自由跌落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1h~4h,将电池或电池组样品由高度(最低点高度)为1000m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硬木板上,从X、Y、Z正负方向(六个方向)每个方向各自由跌落1次。试验结束后,电池或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后,检测电池或电池组开路电压,应符合4.3.4的规定。
循环寿命
试验应在23℃±2℃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
重复进行1~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0.5h~1h,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时间低于3h时,按照第50次循环的规定再进行一次循环,如果放电时间仍然低于3h时,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2.7的规定。
0.2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
倍率放电
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
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
高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3的规定。
4.5.5
电池按5.3.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
4.5.6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7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5
15.1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泰安、秦兴才、石全兴、吴惠康、顾文凯、苏金然、刘浩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287-2000。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11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
振动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或电池组固定在振动台上,不可使电池或电池组变形。采用正弦波进行振动,并以对数扫频方式在15min内从7Hz扫频到200Hz并返回到7Hz。振动沿样品互相垂直的三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必须与样品正负极所在平面垂直)进行,每个方向按上述对数扫频方式重复12次,振动3小时。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900.41-2008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IEC60050(482):2003,IDT)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2:1995,IDT)
ISO/IEC 导则51 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表1
循环次数
充电
放 电
充电电流
充电限制电压
截止电流
放电电流
终止电压
1-49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0.1ItA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50
0.2ItA
制造商规定
0.02ItA
0.2ItA
制造商规定
内阻
电池组的内阻一般用交流法进行测试。
在试验之前,电池组应当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组按照5.3.2.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电池组应当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测量内阻。
4.4.3
电池组按5.3.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4.5
4.5.1
电池按5.3.5.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2
电池按5.3.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3
电池按5.3.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4
电池按5.3.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d)取消了碰撞试验。
e)增加了ESD(静电放电)、内阻、低气压、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强制放电、机械冲击、温度循环方面的试验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b) 电池组表面应有必要的产品标识(见8.1);
c) 电池组尺寸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4.2
4.2.1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
对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对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满足制造商规定时间。
13.5
参考试验电流用ItA表示,ItA=C5Ah/1h。
13.6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在规定的温度、时间下进行贮存一段时间,电池或电池组放电后进行充电,并再次放电的容量。
13.7
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13.8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
13.9
电解质、气体或其它物质从电池中意外逸出。
13
GB/T 2900.41及ISO/IEC导则51中包含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13.2
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并可以直接作为电源使用。
13.3
按制造商规定,电池或电池组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13.4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指电池或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5表示,单位为Ah(安培小时)或mAh(毫安小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15.2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15.3
外观及尺寸
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组的外观,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测量尺寸,应符合4.1的规定。
电性能
充电方法
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充电前,电池或电池组首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
目 次
1
本标准代替GB/T 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与GB/T 18287-2000相比,本标准主要的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
a)结构上做了改进,将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明确区分。
b)定义方面增加参考试验电流、恢复容量、泄漏、泄气、破裂、起火、爆炸的定义,更加全面和规范。
c)对低温性能、自由跌落、循环寿命、过充电保护、重物冲击、热滥用、过充电、短路等试验项目作了适当修改。
13.10
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13.11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13.12
电池或电池组有可见火焰。
13.13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14
14.1
a)电池组外表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点无锈蚀;
4.2.7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8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400次,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2.8
电池组按5.3.2.9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的内阻应不大于制造商的规定。
14.3
4.3.1
电池组按5.3.3.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所有功能正常。
4.3.2
电池组按5.3.3.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3.5
电池按5.3.3.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6
电池组按5.3.3.6规定进行试验,外壳不能发生导致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形变。
14.4
4.4.1
电池组按5.3.4.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4.2
电池组按5.3.4.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贮存
电池或电池组贮存前按5.3.2.1规定的方法给电池或电池组充入40%~45%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按5.3.2.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温度环境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上述充放电试验可以循环5次,放电时间应符合4.2.6规定。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在频率为1.0kHz±0.1kHz时,测量1s~5s内的电压有效值Ua和电流有效值Ia,交流内阻阻值为:
Rac=Ua/Ia(Ω)
式中:
Rac——交流内阻阻值
Ia——交流电流有效值
Ua——交流电压有效值
电池组内阻应符合4.2.8的规定。
注1:交流电压峰值应低于20mV;
注2:本方法主要测试频率一定时电池组的阻抗。
环境适应性
ESD
本试验测试电池组在静电放电下的承受能力。电池组按GB/T 17626.2电子放电要求第1条~8条进行试验。测试应在4kV中对电池组引出的每个金属接触点进行接触放电和在8kV中对电池组进行空气放电。
试验结束后,电池组应符Baidu Nhomakorabea4.3.1的规定。
恒定湿热
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组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将电池组取出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h,目测电池组外观,并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4.3.2的规定。
低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4的规定。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在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或电池组开路搁置28d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然后按5.3.2.1规定充电后,再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
4.3.3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3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4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4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注:该试验不适用于聚合物电池,但适用于聚合物电池组。
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
1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b)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4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5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2.5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6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充电后再次放电的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h。
4.2.6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7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小于4h。
对数扫频方式如下:7Hz~18Hz保持1g的峰值加速度。将振幅保持在0.8mm(位移为1.6mm)直至峰值加速度达到8g(频率约为50HZ)。保持8g的峰值加速度直到频率增长到200Hz。
自由跌落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1h~4h,将电池或电池组样品由高度(最低点高度)为1000m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硬木板上,从X、Y、Z正负方向(六个方向)每个方向各自由跌落1次。试验结束后,电池或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后,检测电池或电池组开路电压,应符合4.3.4的规定。
循环寿命
试验应在23℃±2℃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
重复进行1~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0.5h~1h,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时间低于3h时,按照第50次循环的规定再进行一次循环,如果放电时间仍然低于3h时,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2.7的规定。
0.2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
倍率放电
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t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
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
高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3的规定。
4.5.5
电池按5.3.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
4.5.6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7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5
15.1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泰安、秦兴才、石全兴、吴惠康、顾文凯、苏金然、刘浩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287-2000。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11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
振动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或电池组固定在振动台上,不可使电池或电池组变形。采用正弦波进行振动,并以对数扫频方式在15min内从7Hz扫频到200Hz并返回到7Hz。振动沿样品互相垂直的三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必须与样品正负极所在平面垂直)进行,每个方向按上述对数扫频方式重复12次,振动3小时。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900.41-2008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IEC60050(482):2003,IDT)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2:1995,IDT)
ISO/IEC 导则51 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表1
循环次数
充电
放 电
充电电流
充电限制电压
截止电流
放电电流
终止电压
1-49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0.1ItA
制造商规定
制造商规定
50
0.2ItA
制造商规定
0.02ItA
0.2ItA
制造商规定
内阻
电池组的内阻一般用交流法进行测试。
在试验之前,电池组应当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组按照5.3.2.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电池组应当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测量内阻。
4.4.3
电池组按5.3.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4.5
4.5.1
电池按5.3.5.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2
电池按5.3.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3
电池按5.3.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4
电池按5.3.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d)取消了碰撞试验。
e)增加了ESD(静电放电)、内阻、低气压、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强制放电、机械冲击、温度循环方面的试验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b) 电池组表面应有必要的产品标识(见8.1);
c) 电池组尺寸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4.2
4.2.1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
对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对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满足制造商规定时间。
13.5
参考试验电流用ItA表示,ItA=C5Ah/1h。
13.6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在规定的温度、时间下进行贮存一段时间,电池或电池组放电后进行充电,并再次放电的容量。
13.7
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13.8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
13.9
电解质、气体或其它物质从电池中意外逸出。
13
GB/T 2900.41及ISO/IEC导则51中包含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13.2
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并可以直接作为电源使用。
13.3
按制造商规定,电池或电池组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13.4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指电池或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5表示,单位为Ah(安培小时)或mAh(毫安小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15.2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15.3
外观及尺寸
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组的外观,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测量尺寸,应符合4.1的规定。
电性能
充电方法
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充电前,电池或电池组首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
目 次
1
本标准代替GB/T 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与GB/T 18287-2000相比,本标准主要的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
a)结构上做了改进,将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明确区分。
b)定义方面增加参考试验电流、恢复容量、泄漏、泄气、破裂、起火、爆炸的定义,更加全面和规范。
c)对低温性能、自由跌落、循环寿命、过充电保护、重物冲击、热滥用、过充电、短路等试验项目作了适当修改。
13.10
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13.11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13.12
电池或电池组有可见火焰。
13.13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14
14.1
a)电池组外表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点无锈蚀;
4.2.7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8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400次,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2.8
电池组按5.3.2.9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的内阻应不大于制造商的规定。
14.3
4.3.1
电池组按5.3.3.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所有功能正常。
4.3.2
电池组按5.3.3.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4.3.5
电池按5.3.3.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6
电池组按5.3.3.6规定进行试验,外壳不能发生导致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形变。
14.4
4.4.1
电池组按5.3.4.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4.2
电池组按5.3.4.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贮存
电池或电池组贮存前按5.3.2.1规定的方法给电池或电池组充入40%~45%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按5.3.2.1规定充电后,在23℃±2℃的温度环境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上述充放电试验可以循环5次,放电时间应符合4.2.6规定。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在频率为1.0kHz±0.1kHz时,测量1s~5s内的电压有效值Ua和电流有效值Ia,交流内阻阻值为:
Rac=Ua/Ia(Ω)
式中:
Rac——交流内阻阻值
Ia——交流电流有效值
Ua——交流电压有效值
电池组内阻应符合4.2.8的规定。
注1:交流电压峰值应低于20mV;
注2:本方法主要测试频率一定时电池组的阻抗。
环境适应性
ESD
本试验测试电池组在静电放电下的承受能力。电池组按GB/T 17626.2电子放电要求第1条~8条进行试验。测试应在4kV中对电池组引出的每个金属接触点进行接触放电和在8kV中对电池组进行空气放电。
试验结束后,电池组应符Baidu Nhomakorabea4.3.1的规定。
恒定湿热
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组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将电池组取出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h,目测电池组外观,并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4.3.2的规定。
低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4的规定。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在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或电池组开路搁置28d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然后按5.3.2.1规定充电后,再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
4.3.3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3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4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4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1注:该试验不适用于聚合物电池,但适用于聚合物电池组。
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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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b)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t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