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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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第七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定期对资金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和科学预测。各支行应密切关注每日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掌握大额资金存放本行的期限、划款方式、清算时间、清算银行等方面的信息,并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
第八条为掌握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防止总行清算账户出现透支现象,各支行应根据业务种类,及时将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通过电话上报资金营运部,并遵守下列规定:
各支行在每个营业日内,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100万以上至500万以下的,应在付款日或进账日上午11:00之前和下午4:00之前向资金营运部报告。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500万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立即向资金营运部报告。
第九条资金营运部应明确专职资金计划员,对本行的资金头寸进行科学管理,督促各支行加强资金头寸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定期监测和通报各支行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情况。各支行应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资金头寸预测和报告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报资金营运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准备金管理
第十条总行和各支行上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遇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一条总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由资金营运部根据本行每旬末各项存款余额计
算应缴准备金,并提前做好资金头寸摆布准备,然后通知资金清算中心按时进行调整与划款。如有变动由资金营运部将具体的调整方法提前与资金清算中心核对。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中心于每月5号、15号、25号(遇节假日顺延,人民银行临时要求调整存款准备金,另行规定除外)进行存款准备金调整。根据具体调整方法计算缴存准备金,并与资金营运部计算的缴存准备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各支行应于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缴存准备金的调整。由会计主管根据准备金率、调整范围以及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等情况,计算出各自应缴存的准备金。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四条各支行准备金存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四章备付金和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总行的备付金管理实行比例控制、定期监测、防止透支的管理制度。
比例控制是指总行的备付金比率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备付金比率一般控制在5%以上。
定期监测是指资金营运部每日对备付金比率进行预测,风险合规部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防止透支是指各结算账户必须留有一定的资金头寸,保证支付需要,防范账户出现透支。
第十六条各支行应加强各自的备付金管理,资金宽余及时上存总行,头寸不足及时向总行拆借,切实防范并杜绝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准确匡算现金头寸计划,每天及时通过办公网上报现金计划,预测全年现金投放量。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执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审批制度,遵守反洗钱规定,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上存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对资金结余的支行,总行开办3个月、6个月、1年期三个档次的上存资金,并实行差别存款利率。上存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九条上存资金严格实行期限管理,进行按季结息。到期可办理转存手续,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按县辖往来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应建立上存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六章拆借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对外拆借资金,必须按照《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同业拆借限额规范运作。最高拆入和最高拆出比例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拆出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因资金头寸不足需要拆借资金时,应根据一定时期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等情况,确定拆借资金的额度。及时向总行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拆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拆借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拆借资金实行按季结息。
第二十四条清算中心应建立拆借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七章资金透支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结算账户发生透支时,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并根据透支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
第二十六条凡属资金调度、记账串户、大额资金划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原因造成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