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契约精神实践契约理念合同法学教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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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简单理解,更重要的是透过法律条文去 掌握其背后存在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制度选择。 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律条文出现漏洞或者存在明显 滞后性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基 本原则的理解和解释,以求妥当解决民事活动中不 断涌现出的新问题。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前提,需要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以对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作 为合同法总则部分教学的指针。
2013 年 1 月 第 26 卷 第 1 期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 教育科学版)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 Educational Science)
Jan. ,2013 Vol. 26 No. 1
培养契约精神 实践契约理念
———合同法学教学探析
2. 对现代合同法中契约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任 何事物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中, 有关契约精神的理论也是同样。随着资本主义经济 由自由竞争时期转向垄断时期,古典契约理论所赖 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各国的立法开 始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种种限制,如为了保护在 缔约地位上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各国纷纷制定 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对契约的传统订立过程 进行干预,以消除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关系上的种 种不平衡; 在司法上,法官们开始运用诚实信用原 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进行限制。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种种限制带来了一种“契约已经 死亡”的惊呼。学者们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 论。教师在讲授现代合同法的契约精神时,重点需 要说明的也是这一问题,如何看待已经发生变化的 契约自由原则,其是否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 并进而导 致“契 约 死 亡 ”。 回 答 当 然 是 否 定 的。 无 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对契约自由进行的限 制,都是必要的限制,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 恢复和匡正。当契约自由原则所赖以产生的基础发 生动摇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已越来越偏离其自身的 价值而徒具形式。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
中图分类号: G 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916( 2013) 01-0108-04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建立起相 互之间的关系的,在契约的整合与约束之中享有权 利,承担 义 务。 合 同 法 学 所 调 整 的 就 是 契 约 关 系。 合同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法学,更是一门实践性非 常强的应用法学。在合同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既要 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深化理论知识,又要使学生感 受到丰富的、活泼的实践案例。笔者在总结多年合 同法学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合同法学的教 学过程中既要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契约精神,使学生 明确合同制度建立的基础、基本规则和原理; 又要注 重通过具体的合同法律实践,引导学生实践契约的 理念,构建起完备的合同法理论体系,培养合同法学 的思维方式和寻找处理问题的路径。
一、合同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
契约精神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推 动作用,正是在契约精神地影响和感召之下,民主法 治制度才得以建立、发展和完善。私法领域的契约 精神更是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推动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和繁盛,主导着合同法律规则的确立。可以 说,离开了契约精神,合同法律规则和制度便成为无 所依托的空中楼阁。在合同法学的教学中,尤其是 总则部分,对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就尤为重要。法 学本科学生对合同法学的学习,不应仅仅局限于对
○ 郭丽韫
(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合同法学的教学应注重对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和深化,并结合具体的合同法律实践去引导学生
对合同法律规则进行运用,逐步使学生从机械性地适用法律条文向能动性地理解法律进行转变。
关 键 词: 合同法学; 契约精神; 合同法理论; 合同法律实践
收稿日期: 2012-09-29 作者简介: 郭丽韫( 1975 - ) ,女,蒙古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研
究。
郭丽韫 / 培养契约精神 实践契约理念———合同法学教学探析
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 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 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1]90 。契约自由原 则形成于 18 - 19 世纪,在这之前,虽然在古罗马中 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契约理论,萌生了契约自 由的思想,但是对契约自由思想完备的阐述和总结, 却要归功于 18 - 19 世纪的古典契约法学者,也因为 只有在此时,才具备了契约自由所需要的理论基础、 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1804 年的《法国 民法典》第 1 134 条规定的" 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 约当事人 双 方 具 有 相 当 于 法 律 的 效 力”的 这 一 条 款,将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共权力的 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2]15 。这是在立法上第 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学家们的注 释和努力之下,契约自由原则被描绘成一套关于人 的意志的纯粹的理论体系,的的确确地引起了法律 史上的革命[3]57 。也是在这一时期,英国的法律史学 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提出了经典的论断: 则 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 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97 。可以说,在古典的契 约法理论 时 期,契 约 自 由 原 则 得 到 了 充 分 的 发 展。 以至于 19 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乔治·杰塞尔伯 爵指出: 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的更重要 的话,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的人应拥有的订立 合同的最充分的自由权利[5]19 。
( 一) 对契约精神系统地理论总结和讲授 契约精神从其产生至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 展过程,其理论内涵也不断发展和变迁,各国学者的 论述众多。将契约精神的内涵准确地传达给学生, 并非易事。这需要教师自己在大量阅读相关著作的 基础上,对契约精神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和理解,将概 括和精炼后的契约精神进行讲解。 1. 对近代合同法中契约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在 这部分内容的讲授中,教师应阐明契约精神产生的 基础、内涵及其在近代合同法中的地位。这其中更 要重点突出作为契约精神核心的契约自由原则。契 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是意思自治原 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正如德国学者海因· 科茨所指出的那样: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 自治或其自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 由的组成部分…… 是 一 种 灵 活 的 工 具,它 不 断 地 进 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