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 矿物油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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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矿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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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矿物原油为材料,经过蒸馏、萃取、结晶等各种精炼步骤,再通过进一步的酸纯化,或催化加氢精制的食品添加剂矿物油。
1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无色,无荧光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气味和状态.
重金属(以Pb计) /(mg/kg)≤
10.0
GB 5009.74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气味
无味
状态
油状液体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
稠环芳烃/(cm)≤
0.1
GB/T 11081
固态石蜡
通过
SH/T 0134
铅(Pb)/(mg/kg)≤
1.0
GB 5009.75
砷(As)/(mg/kg)≤
1.0
GB 5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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