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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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其中: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登记,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按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具伊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与外国企业玺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7.经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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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原则

提前征收税款

税款征收措施

个人所得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征收标准

摊派税款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1.存货认定。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

1.存货认定。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均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则不是,存货认定不受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的影响。

2.存货的计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存货认定和计价的稽查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本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应判断存货认定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

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现象。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核对;检查存货收、发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以取得存货核算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据。

其次,检查存货的计价。存货计价可以任选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但税法要求核算方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除了要检查存货计价的计算是否正确外,还要查明计价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改变计价方法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存在为调整企业盈利水平而故意改变计价方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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