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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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会的联系和合作。
02
各国刑法改革的历史与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改革
01
法国的刑法改革
法国自1810年颁布《法国刑法典》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刑法改革
。其中,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防卫运动对法国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推动了刑罚个别化和再社会化等理念的普及。
02
德国的刑法改革
德国刑法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基础,历经多次修订。近年来,
美国的刑法改革
美国刑法以各州制定的刑法典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美国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刑 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同时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等新 型刑罚模式的发展。
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自苏联解体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刑法也经历了从社会主 义刑法向资本主义刑法的转变。近年来,俄罗斯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 刑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
社会关系修复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同时,加强社区矫正等社会化措施 的运用,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05
我国刑法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犯罪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对犯罪主体的年
龄、精神状态等要件进行明确规
定,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01
犯罪客体
02
明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
益,为定罪提供客观依据。
犯罪主观方面
细化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准 确区分不同主观恶性程度。 03
犯罪客观方面
04 完善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等要件的认定,确保定罪量刑的 准确性。
刑罚制度的改进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比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

在司法领域,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鉴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美两国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对两国社会和医疗领域产生了不同影响。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两国鉴定制度提供借鉴。

在美国,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ICD)。

而中国则主要参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和《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虽然这些标准都旨在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和分类,但它们在某些疾病的具体诊断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美两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都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和出具结论等环节。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两国也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遵守《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等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而中国在这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主要包括法院指定的专家和独立的精神病学家。

这些鉴定机构通常隶属于大学或医院,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认证和监督。

而中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主要包括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的心理健康部门。

这些机构在隶属关系和认证监督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在美国,鉴定人员的资质通常包括相关学位、证书和执照等。

他们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

而在中国,鉴定人员的资质主要包括相关医学学位和临床经验,但针对精神疾病的特殊培训和认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通过对中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国在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两国在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方面出现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为了完善两国鉴定制度,我们建议:增进交流与合作:中美两国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领域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最佳实践和标准。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国外一些国家在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比较完善,其独立的检察机构和法官选拔程序、权力分立和公开审判等机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次,德国的司法制度也具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实行三级法院制度,各级法院之间互相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日本的司法改革也值得我们关注。

日本实行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推行了裁判所制度和简化审判程序等改革,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国外的司法监督与制约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应积极学习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 1 -。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摘要]中美两国均设立了法院调解制度,分别是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和中国法院调解制度。

尽管法院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法院调解工作却差强人意。

笔者将两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发现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进路。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院附设调解;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法院压力剧增,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司法成本升高、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满意度下降等等。

于是法院调解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调解方式灵活,效率高;另一方面法院主持下的司法权威性较强。

但是现实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这就需要对其他国家法院调解制度加以比较与借鉴,最终找到我国的改进方向。

一、借鉴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目的借鉴与比较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我国法院调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之道。

以下问题均阻碍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公正、权威与高效。

(一)我国法院调解随意性过大我国的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法官可以同时使用审判和调解两种方式来行使审判权。

我国法院十分强调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因此很容易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这样导致当事人碍于法官权威不得不做出退让,但内心并没有接受。

这种案了事不了的调解方法使当事人的上诉率居高不下,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无明确标准的调解审判转化同样也有损于法院的权威。

(二)我国法院调解保密性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我国是调审合一的审判形式,审判与调解的主体重合,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所作出的自认与退让势必会影响到审判结果。

这种情况使得当事人不敢轻易的在调解中作出自认与让步承诺,增加了调解的难度,甚至导致调解失败。

(三)我国法院调解主体单一我国的法官,既是民事诉讼的审判者,又是民事诉讼的调解者,同时我国法律将审判与调解的选择权也交给了法官。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

相比之下,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则更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但是,近年来, 中国也开始重视游戏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并逐渐推广游戏化课程。
三、启示
德国的学前教育注重实践和游戏,这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交能 力。相比之下,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则更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但是,近年 来,中国也开始重视游戏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并逐渐推广游戏化课程。
3.案件质量评估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还引入了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案 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以提高案件审理质 量。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立案率、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申诉率等。通过对 这些指标的综合分析,可以全面了解法院在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方面的不足和需 要改进的方面。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 析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比较分析
引言
中国和德国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两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在各自的国家治 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中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在保障公民权益、解决纠纷和维护 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德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则以其严谨性、透明度 和公正性而闻名于世。本次演示将对中国和德国的民事司法进行比较分析,探 讨两国的民事司法现状、异同及改进建议。
参考内容二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在维 护社会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对中 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 益的参考。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的起 源、发展及现状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 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司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给法院审理和当事人 诉讼带来一定压力。为提高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摘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计划经济为本”的时代确立的。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改革中探索出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极具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司法机关在西方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是政治体制中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制衡,缺一不可。

虽然中国的司法系统不是独立的系统,但是仍然十分的重要。

狭义的说,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为和规范的总和,是一个国家的检查制度和审判制度。

广义的说,它也包括与检查和审判等司法行为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在研究和探索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道路的同时,也要学习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

一、中国司法行政体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府民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这标志着新中国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的正式创立。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

而地方的司法厅、局以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构成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一)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

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它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

它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并负责执行刑罚,与各司法机关形成配合与制约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机构,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手段。

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整,而在欧洲,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始于中世纪。

在那个时代,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审判由领主或国王亲自负责。

到了14世纪,欧洲逐渐开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通过职业化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提高了审判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现代,独立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许多独立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确认,具有终身任期。

欧洲各国也借鉴了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法官由专业机构任命,终身任期,与执政党无关。

而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渐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设立人民法院,选举审判委员会等。

其次,各国司法制度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不同。

在美国,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选择不认罪,要求进行公开审判。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院内庭审公开等新媒体手段,逐渐开放审判程序。

而在欧洲,司法程序通常采用法官自主分析证据、调查事实、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反映在审判范围和层级的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审判机关通常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以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美国,有九大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分支机构,独立于其他两大分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而在中国,审判程序的高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被划分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

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推动。

港澳两地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及其借鉴意义

港澳两地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及其借鉴意义

行 的 司法 制度 是 当时 的港英 政府 仿效 英 国 司法 制 度 的基 本模 式建 立 和发展起 来 的口 。澳 门法 律则 与 葡 ]
萄 牙法律 有着 密切 的渊 源关 系 , 于大陆 法 系 。 属

庭 和其他 专 门 的法庭 。高等法 院 设立 上诉 法 庭 和原
讼法 庭 。由此可 见 , 港 司 法 机 关 拥 有 独 自一 套 完 香 整 的 司法组 织 系统 和独 立 的司法 权 和终 审权 。 在 1 9 年 之前 澳 门 的 司 法 组 织 系 统 并 不 是 完 91 全 独立 ,澳 门法 院系统 是葡 萄 牙 司法 组 织 内 的一 个 法 区法 院 , 只有 第一 审法 院 , 而全 部上 诉 都必 须 向葡 萄 牙 的上级 法 院提 起 。1 9 9 1年 的《 门 司法 组 织 纲 澳 要法》 明确 规定 了“ 门 司法 自治 、 判 职 能 和 法 院 澳 审 的独立性 等 一般 原则 ” 。澳 门现行 的法 院分 为 : 等 高 法院、 审计法 院 和 第 一 审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是 第 二 审 和审查 法 院 。第 一 审 法 院 包 括 普 通 管 辖 法 院 、 事 刑 预 审法 院 和 行 政 法 院 。 自从 澳 门设 立 高 等 法 院 以 来, 大部 分 的二 审上诉 案 件不 必再 移 送葡 萄牙 , 以 可
重要 的司法制 度 和原则 。
( ) 一 司法 体 系独立
香港 的 司法独 立是 指法 院是 唯 一行使 审 判权 的 机构 , 审判 不 受干 涉 , 法 律 和 事 实做 出 判决 , 判 依 审
人员 的人格 受 到法 律 保 护 , 行 司法 职 务 时 有 免 究 履 的特 权[ 。 。∞ ]

刑诉制度改革:比较与借鉴

刑诉制度改革:比较与借鉴

了惩罚犯罪人之外 ,他们 什么也没有得到 。如果说这也 是一
公 平 、正 义 的话 ,那也 是一 种 有 害 的公 平 、正 义 。 因 为 通
之 间及其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得 以恢复⑦。
基 于 上 述 ,可 知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主 要 内容 是 :第 一 ,鼓 励 当事 人 双 方 之 间 的平 等 协 商 ,促 成 双 方 的 人 、被 害 人 和 社 区 都 受 到 了 损 失 。 ②” ‘ 复 性 司 法 是 善 良 的 ,它 强 调 理 解 、宽 恕 、羞 耻 、 仁 爱 ; 恢
黾温馨 的,强调心灵 的沟通 ,有浓浓的人文关怀 。 ⑨” 学界认为 ,代表 “ 报应性正义” 的报应性 司法 ,其 基本
()以 ‘ 2 以直报怨 ’而不是 ‘ 以德抱怨 ’的方式处理 犯罪 , 通过对被害人赋 予权利 ,鼓 励犯 罪人 真诚忏悔 、承担责任 、
主 动赔 偿 来 弥 补 被 害 人 物 质 和 精 神 伤 害 ,寻 求 恢 复 以 达 到 实 质 正义 。 另 有 学 者 认 为 ,恢 复 性 司 法 “ 一 概 念 的 核 心 ⑤” 这 内 容是 协 商 和 恢 复 。 主 张通 过 犯 罪 人 和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社 区 的共 同协 商 ,来 找 到解 决 犯 罪 的 对 策 , 以恢 复 被 损 害 的 社 会关系 ” ,并 将 恢 复 性 司 法 制度 定 义 为 :“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在 案 件 中 ,在 特 定 中立 的第 三方 的调 解 下 ,受 害 人 和犯 罪 人 及 其 他 任 何 受 犯 罪 影 响 的个 人 或 社 会 成 员 ,共 同积 极 参 与 解 决 由犯 罪 造 成 的 问 题 ,以使 被 害 人 的 损 害 得 以 弥补 ,犯 罪 人 的 人 格 和 社 会 角 色 得 以恢 复 ,受 损 社 会 关 系 得 以修 复 的 操 作 规 程 的总 称 。 该 学 者 还 指 出 , 所 谓 “ 复 ” 的 内容 主 要 包 ⑥” 恢 括 : ( ) 被 害人 的 物 质 损 害 和精 神 损 害 得 到 尽 可 能 的 补 偿 ; 1 ( ) 因犯 罪造 成 的社 区 和 谐 得 到 恢 复 ; ( ) 犯 罪 人 的人 格 2 3 和 社 会 角 色 得 以恢 复 ,顺 利 回归 社 会 ;( ) 犯 罪 人 与 被 害 人 4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每一个文明文化都会建立起自己独特的司法制度,古代中国更是如此,其司法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等方面来论述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一、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特点也极为明显。

(1)权力分散古代中国司法制度认为,司法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着分子制、乡制、科制等,这些司法制度相互之间形成了权力分散的局面。

(2)以修葺为前提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安定,以修葺社稷为前提,以完善制度治理社会,强调社会秩序,注重司法的仁义道德价值。

(3)以文法法律为准绳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以压制刑罚为主,以文法法律为准绳,注重法律的教化功能。

司法实践规范的程度也越来越高。

二、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向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借鉴意义。

(1)加强立法工作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立法工作的思想,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

(2)加强司法人员廉洁从业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人员仁义道德价值,以消除权术,保护公平公正的司法诉讼秩序,因此,我们也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内涵建设,促进司法人员廉洁从业。

(3)加强司法实践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活动的效果。

因此,我们也应当加强司法实践,有效提高司法质量,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明显的权力分散、修葺社稷以及以文法法律为准绳的特点。

同时,它也为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借鉴,包括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司法人员廉洁从业以及加强司法实践等,以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之间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司法体系建设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对于中国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要求,它体现了司法对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看到,他们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并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界干扰。

因此,中国应当在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完善司法独立机制,减少政治和经济干预,提升审判公正度。

其次,透明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在信息时代,透明度已经成为了公民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司法公开,以实现诉讼过程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布和执行情况的公示等。

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渠道,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再次,推动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普及法治教育,使公民从小就能够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

中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水平。

最后,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要注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世界各国在司法体制上具有各自的特点,每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制度。

中国也应充分利用国际经验,通过广泛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和创新做法,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例如,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将一些纠纷以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的构建、法律运作、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对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从这两种法律体系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司法提供启示。

首先,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集中统一、大陆法系的典范是法典,即权威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来统一和确立法律规则。

这种集中统一的特点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通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典来界定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这为我国司法机构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案件形成的先例,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时,依据先前的判例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这种注重判例法的做法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启示。

通过引入判例法原则,我国的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灵活地运用法律,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此外,我国的司法也积极推动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法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在于,要继续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我国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护,进一步司法选拔、晋升和惩处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的需要。

最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重视法治原则的推行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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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 111012162013年11月29日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1]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四、组织体系比较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4]五、审判制度比较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官。

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2005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

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

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

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

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处理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二)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

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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