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xxxxXXX〔xxxx〕xx号发布, 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的统、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民族分、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民族团结的;(五)宣扬秽、色、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嚼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娱乐场所,仓库设置

一、歌舞娱乐场所平面布置: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二三层靠处外墙的位置。
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2、不宜布置在地下二层和二层以下及袋形走道的两侧及尽端、当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米,当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时,房间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9米。
3、布置在地下及4层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厅室的面积为厅室的实际面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每个厅室墙上的门采用忆级防火门。
4、面积大于50平方厅室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不大于50平方,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5、即使设有自动喷水的灭火系统面积不得增加。
三、消防控制室:1、是建筑物内用于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和控制中心,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应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采用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与1.5小时的楼板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采用忆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控制门门口应设挡水门槛等挡水设施。
如在地下,是否设置排水沟等防湖淹措施。
厂房的分类:1、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物质性质和数量等因素来划分,分为:2、同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时,火灾危险类别应按火灾危险较大的部分确定;3、当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可燃、易燃物质较少,不足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火灾危险类别按实际情况确定;4、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厂房或防火分区比例不大于5%,且丁戊类厂房的油漆段占比例小于10%,或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空间保持负压,设置了自动喷水和自动抑爆炸措施,喷漆工段所占防火分区比例小于20%,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且火灾危险较大部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火灾危险类别按较小部分确定。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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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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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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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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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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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KTV建筑设计规范

《KTV设计规范》一、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二、KTV的空间布局1.大堂大厅应明亮宽敞。
材质上,要选用耐脏、易清洁的饰面为材料,地面与墙面采用具有连续性的图案和花色,以加强空间立体感,同时,还要注意减少噪音的影响。
收银台的高度也要适中,过高会有拒人于外的感觉,过低又有不安全感,适当的高度在110~120厘米之间,或取107、108、126厘米。
2.走廊KTV走廊太窄会让人有局促感,而宽敞的走道给人安静而温馨的感觉。
主通道最好不低于1.8米,次通道不低于1.3米。
精心设计的走廊,可以使过道的沉闷一扫而空,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KTV建筑设计规范

《KTV设计规范》一、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二、KTV的空间布局1.大堂大厅应明亮宽敞。
材质上,要选用耐脏、易清洁的饰面为材料,地面与墙面采用具有连续性的图案和花色,以加强空间立体感,同时,还要注意减少噪音的影响。
收银台的高度也要适中,过高会有拒人于外的感觉,过低又有不安全感,适当的高度在110~120厘米之间,或取107、108、126厘米。
2.走廊KTV走廊太窄会让人有局促感,而宽敞的走道给人安静而温馨的感觉。
主通道最好不低于1.8米,次通道不低于1.3米。
精心设计的走廊,可以使过道的沉闷一扫而空,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一、娱乐场所审批的受理范围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等场所。
但是,只对本单位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业性舞会、卡拉OK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审批范围。
根据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暂不受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立申请。
二、审批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明每个包厢的名称和使用面积)。
6、消防部门出具的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面积市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400平方米,县市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最低要求为200平方米。
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四、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地点: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搂);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一层);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门口与门口的交通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对申请人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书面同意书。
五、审批流程1、受理核查。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合格后,发给申请人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由申请人到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相关内容核查;2、实地勘察。
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为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以及核定消费者人数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东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歌舞娱乐行业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歌舞娱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构建布控到位、监管有力的基层管理体系,维护歌舞娱乐场所正常秩序。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五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管理规章);(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知你对其是否了解呢?以下是申办娱乐场所的相关要求,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参考下文。
1、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3.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3月26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听证词会主持词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听证词会主持词
各位听证人,各位专家,各位观众,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能参加今天的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的主题是有关设立
歌舞娱乐场所的讨论。
在本次讨论中,我们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安全性问题
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时,安全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该场所的安
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将对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该区域的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将重点讨论该场所的
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环境和噪音问题
歌舞娱乐场所通常会有大量的人员出入,同时伴随着音乐和欢呼声,
必然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就该场所的环境
保护和噪音控制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法律法规问题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法、公安条
例等。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进入和过度饮酒等问题也需要考虑。
因此,在本次听证会中,我们需要就该场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讨论。
最后,希望大家在本次听证会中能仔细听取各方意见,诚实表达自己
的观点和建议,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积极的讨论和交流。
谢谢大家!。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安全疏散3.0.1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3.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0.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3.0.9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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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编号: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企业名称:网吧名称: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制
一、变更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第四、第五、第六项材料(自
有房产的,无需提供第六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二、变更申请发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三、申请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在
(填写已开办网吧的详细地址)设立(填写网吧名称),拟变更。
(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现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填报说明:没有变更的项目不要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填报说明:1. 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 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六、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登记
填报说明:该表要求填写变更后的场所情况。
七、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八、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变更申请立项审批部门意见
十、变更申请发证审批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