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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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
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对象的特定性。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二是行为的“效果”性。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三是目的的“正当”性。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第二,个性心理弱点作用。调查发现,违法违纪主体的心理特点与案件的发生有极大关系。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内在原因。许多一线民警出于荣辱心理,看到别人办的案子很快就结案,而自己经办的案子久攻不下,觉得脸上无光,产生急躁情绪,抓到犯罪嫌疑人就开始动手动脚了。加之,不少犯罪嫌疑人十分顽固,认为“只要我死不承认,对方是无法的”,这从某方面又激怒了民警,使其在讯问中发生过激行为。实际工作中,有相当多的民警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运气好,动动手脚,只要不把对方打死是算不了什么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之风的蔓延。
第三,传统侦查破案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公安人员对刑事案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待缩小“包围困”后,就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获取口供上面。于是,口供成了寻找证据的源泉,竭力获取口供也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这就导致公安人员不去主动寻找其他证据,不去主动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也不注意增强侦查的智慧投入,不
去主动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侦查实践中去。久而久之,这种侦查实践带来恶性循环:一方面侦查技术低下导致办案人员不得不受限于用刑讯逼供去获取口供;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对口供作用的畸形夸大和片面重视以及仅仅靠口供就能办案的现实,又反过来降低了公安机关增强侦查技术和资金投人的动力,使得侦查工作技术含量降低,最终影响办案质量。
第四,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在执法环境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法定羁押时间短,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错的要求偏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刑事拘留最多延长至37天。但实际工作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确实很难在规定期限内搞清。一线民警任务繁重,案子又多,在久攻不下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急躁情绪,导致刑讯逼供。二是取证的难度不断加大,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大流动,交通通讯事业快速发展,案犯作案的空间跨度越来越大,收集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如有的自行车、摩托车盗窃案,即使已找到嫌疑人销赃的无牌证车,但在嫌疑人不交代,又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是难以定案的。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抗审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对法律和新的科学技术信息也十分关心,并专门研究法律和反侦查、反审讯伎俩,许多人抱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心态对付审讯,侦查人员一旦忍耐不住,刑讯逼供就难以避免。
二、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对策,这一直是公安理论学界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至少目前还有较大的困难。笔者在实习过程中也多次接触到刑讯逼供这一现象,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对策或许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领导重视,思想到位,措施有力。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很多刑讯逼供的案例都说明,刑讯逼供的产生与某些领导的思想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有的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认为,动动手脚,只要不弄伤了,没什么要紧,现在案子多,时间又紧,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抗审能力增强,不动动手脚,不好办案。这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应有足够的认识,要把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严抓不放,尤其是一线单位,要做到抓苗头、抓动向、抓防范,对刑讯逼供案件不能隐瞒不报或姑息迁就。
第二,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刑讯逼供的产生虽然原因很多,但与民警素质尤其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有重大关系。思想素质不高,不能认识这类事件的危害性;文化业务素质不高,就导致破案能力低弱,特别是对疑难案件,更不知如何下手。面临破案压力时,通常将“宝”全部“押”在最后的手段——逼取口供上面。在此情况下,刑讯逼供越发难以禁止。针对这点,我们必须采取集中教育、分类指导、个别谈话、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扩大教育培训面,提高审讯水平。当前,全国各省、市区都在开展民警集中大培训,这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对刑讯逼供准确量刑处罚。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明明不具备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却在量刑时减轻或免除处罚,低于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这种做法有损法律尊严,也容易诱发不安定因素,如有的被害人家属不满这种判决而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使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