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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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②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省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市环保局及其他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要搞好核与辐射事故监测。

3.1.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建立并加强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市环保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2369”、“110”电话向市环保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4.1.3市环保局要与本市、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环保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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