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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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物资仓储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仓储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对物资仓储环节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优化资源;

(二)集中储备,区域运作;

(三)信息共享,科学管理;

(四)加快周转,有效调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是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仓储建议规划;

(三)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集中储备管理工作;

(四)协调集团公司积压物资调剂、报废、处置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物资仓储规划、储备资金和物资调剂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本专业范围集中储备与定额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物资仓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本企业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物资仓储建议规划;

(四)负责归口管理本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本企业物资仓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章仓储规划与设施设备

第九条总部物采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结合所属企

业现有物资仓储资源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仓储建议规划。

第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要求,编制本企业物资仓储建议规划,按要求纳入集团公司物资仓储规划。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应根据仓储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配置仓储设施设备资源。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应按“用、管、修”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物资仓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保持在用设施设备安全、完好、可靠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物资储备库或储备点,应纳入统一物资仓储管理,按要求实现规范化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新组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当地其他所属企业已有物资仓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仓储设施。仓储设施设备的项目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仓储作业

第十五条物资仓储作业各工作环节应做到安全、准确、高效、低成本,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物资仓储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按照规范标准对到货物资认真检

查、核对,及时、准确进行物资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验收特大设备、贵重器材、危险化学品和直达现场的物资时,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应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集团公司必检物资目录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储技术规范》附录A),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对检验和验收合格的物资办理入库手续,建立明细账,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未经检验或验收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入库物资的储存、堆码和保管保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以及各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仓储物资巡回检查制,及时掌握物资和保管环境的变化情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物资数量不短缺、质量不下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要建立库存物资盘点制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制定物资出库程序和相关要求,对急用、抢险、特种物资发放要有相应的规定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物资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同种物资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有储存期限的物资要在有效期限内发出。

第二十五条物资出库发放时,应依据提货凭证清点物资数量、包装和相关单据、资料等,无误后办理出库。出库物资符合退库条件的可办理退库。

第二十六条存储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接触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物资仓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管理,按照标准与作业规范安全组织仓储作业。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物资仓储信息统计制度,充分利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统计物资仓储信息,实现仓储物资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所属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对本企业物资仓储管理的各类单据凭证资料必须妥善整理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条负责物资验收、检验的部门和个人应具备与相关物资属性相匹配的有效资质认证,检验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集中储备与定额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物资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储备管理。抢险救灾和应急管理等储备的物资应纳入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对通用、特殊和重要物资等实行集中储备。总部物采部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属企业根据物资料性,确定开展集中储备的品种、方式和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列为集团公司统一集中储备的物资品种,各企业原则上不得自行储备。对已有的储备,企业可逐步消耗,不再自行新增储备。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建立物资储备定额管理制度。总部物采部制定集团公司统一集中储备定额,所属企业自行制定企业储备定额。

第三十五条储备定额应依据企业的生产建设需要,综合考虑物资消耗、库存周转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物资储备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所属企业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对物资储备定额进行调整,优化储备定额管理,防止超储与积压。

第六章积压物资调剂处理

第三十七条积压物资是指已办理入库手续三年及以上且无明确使用去向的物资,以及装置停产、工艺改变、已经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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