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船舶《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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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技术部机务安全信息【2010】39号新版船舶《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记录提示

各轮、各船舶管理部: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87(59)决议,MARPOL附则I修正案即将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船舶从2011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油类记录簿》。新版(2010版)的《油类记录簿》与以前的比较,最大的区别是在C类的操作中增加了11.4项,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应确保船舶使用的《油类记录簿》是从船旗国主管当局获得的最新版本。目前我司新版(2010版)的《油类记录簿》已基本供船,其中部分巴旗船舶供船的是巴拿马当局核发的2009版的《油类记录簿》,经询问巴拿马海事部门,确认可继续延用一年,但2011年1月1日后必须按附件指南要求记录。

在MEPC第60次会议上,成员国提出了澄清有关新版《油类记录簿》的样本记录,并最终在MEPC第61次会议(2010年9月27日到10月1日)上通过了《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的操作记录的指南,意在促进船舶符合MARPOL公约的要求,通过使用正确的代号字母和细目编号,对船员如何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各种操作提供建议,对记录格式进行规范,确保在PSC中有一个统一标准,避免船舶在PSC检查中出现问题。尽管有一些不同意见,但为了避免在PSC检查中出现误解,委员会完全同意批准此指南作为MEPC的通函予以发布,见本信息附件:MEPC.1/Circ.736-GUIDANCE FOE RECORDING OF OPERATIONS IN THE OIL RECORD BOOK PART I –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ALL SHIPS)。

通函MEPC.1/Circ.736的附则部分作为记录指南,对《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记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对可能出现的28种操作提供记录范本,希望各轮,尤其是船舶轮机长注意:

1、检查船存《油类记录簿》,确保2011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油类记录簿》,对尚未使用过的不符合要求的版本全部予以清除,以免混淆。

2、学习《油类记录簿》前面的填写说明,健全油类操作记录,防止漏写,避免在外部检查时遭到质疑。

3、认真学习、研读本信息的附件,并将本信息和附件(通函MEPC.1/Circ.736)的打印件以及船舶IOPP证书的复印件与在用的《油类记录簿》放在一起,便于记录时对照参考。

为了更好地规范船舶记录,根据通函MEPC.1/Circ.736的内容,下面对《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记录作一些提示:

1、本记录指南仅限于从C到I部分的记录,按照实际操作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记录,时间一律以“日-月-年”的格式填写,“日”以两位数字表示,“年”以四位数字表示,“月”以英文或英文简写(如JAN、FEB、MAR等等)表示。

2、涉及的污油、污水舱柜名称的书写必须与IOPP证书附录中所列的写法完全相同。污油、污水的数据单位是m3,燃、润油料的单位是MT,数字的小数点后有效位数应与IOPP证书中相关舱柜的舱容数的小数点后有效位数保持一致。

3、如果出现错误的记录,应立即用一横线划去,且错误的记录信息应清晰可见,并由记录人签名,写上日期,再将正确的记录写在后面。

4、操作记录之间不能留有任何完整的空行,每完成一项操作记录,应有操作人员或责任人签名,包括职务和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对IOPP证书附录中3.1项列出的污油柜存量的每周统计记录,应该每完成一个柜的记录就签名一次。

5、油水分离器的任何故障都必须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的F项下,但油水分离器相关部件的一般维护的操作记录是自愿的,公约没有要求记录。

6、对IOPP证书附录里3.3项所列的污水柜的存量记录是自愿的,公约没有要求。

7、含油垃圾的焚烧或退岸操作仅要求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油类记录簿不作要求。

8、C 11.4是新增加的项目,用于记录手动收集污油到污油柜(IOPP证书附录3.1所列)的操作,手动收集污油的来源,包括副机换下的系统滑油、污水柜收集(驳)出的油渣、清洗滤器后的污油、加入污油柜的燃油等等,记录格式如下表,其中11.2是

9、污油退岸作业的记录除了有港口名称,还要写明接受者的本体或名称,如油驳子、油罐车或岸上设施。退油渣作业的接受单据除了注明油渣数量,还要有作业时间和日期。

10、从IOPP证书附录3.1所列的污油柜将残水驳到IOPP证书附录3.3所列的污水柜,只需要进行C 12.2项的操作记录,不要求进行D项记录;但是从IOPP证书附录3.3所列的污水柜将油渣驳到IOPP证书附录3.1所列的污油柜,除了D类13、14和15.3的记录外,还要增加C 11.4项的记录,见第8点的例表。

11、进行D 15.1项记录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船位,要与船舶航行的实际状况相符。

12、如果发生因油水分离器设备故障而导致的异常排放事件,除了G项的记录,还要进行F项的记录。

13、进行加装燃料油的操作记录时,对油品种类的描述中要求注明含硫量。加装桶装的燃、润油料时不需要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

14、必要时增加代号I的记录,包括将货舱污水驳入IOPP 证书附录3.3下的污水柜、补记早期遗漏的操作、燃油驳离船舶、污水柜存量自愿申报的每周记录、油水分离器出海阀的铅封和启封等。

指南只是对共性的部分作一些提醒和要求,具体船舶在接受PSC检查可能会有差异,希望船舶轮机长和各主管人员认真阅读指南,根据指南的介绍,认真、正确的记录《油类记录簿》。

各主管机务监督也要认真研读指南和本信息,上船时,除了检查防污设备的维护保养,也要加强对《油类记录簿》的督查指导,避免在PSC和FSC检查中产生不应有的缺陷。

船舶技术部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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