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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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单位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严格规范管理和厉行节约为前提;(二)办公用房及土地调配统一管理;(三)办公用房标准化配置和集约高效使用;(四)物业服务逐步推向社会化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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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8.12
•【字号】粤建质函〔2024〕651号
•【施行日期】2024.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际需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
https:///#/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暂不受
理,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
三、为便于后续资质审批工作快速展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完善企业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2日。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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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准入要求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
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置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二、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需在市建设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目前在可用状态的共有16家,其中符合第一种情况的12家,符合第二种情况的有4家,在东莞建设网上可以查到。
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除必须有的毕业证、职称证等资料外,还要提供社保证明(对账单)。
《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有效期已过期的鉴定机构不能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资料要求1、《承接业务记录表》: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申报后打印一份《承接业务记录表》(需盖单位公章,要求“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由本人签名);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对受检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等级评定,综合评估其使用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安全状态的类别(A、B、C、D四类) 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各项签章齐全,正本1份;《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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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东建技[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8〕1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经研究,决定试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及建立信用档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的设计企业,可向市建设局申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简称《信用管理手册》)。
(一)工商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二)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三)已在莞领取工程设计企业类的《信用管理手册》;(四)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从2008年5月1日后,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信用管理手册》”,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二、申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手册》”程序:(一)自发文之日起受理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申请。
(二)企业可按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二号窗口本市或外市企业办事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后到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2号窗口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书面申报。
(三)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对人员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发出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时间截止后,如未收到举报投诉的,可凭办理回执到2号办事窗口领取加盖市建设局印章的《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本)。
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三、《信用管理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f8bf44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3.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东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规划管控第四章建设标准和风貌管控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施工管理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安居房建设行为,引导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
农房建设、登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农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房及超标准使用宅基地。
鼓励集中上楼和旧村连片改造,引导农房有序开发建设,对宅基地和农房实行总量锁定和台账管理。
(二)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均应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三)品质提升原则。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引领作用,合理布局交通、公共设施和绿地,有效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的风貌引导,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a86b0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6.png)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567473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e.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d087b04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76.png)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79d3a48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8.png)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东发改投资函〔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东发改投资函〔2012〕70号关于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提高工程咨询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对在我市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以自愿为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的咨询机构均可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其中一项或以上;(三)申请备案的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如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我市,需在我市设有分公司,配备经营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扫描件(需带原件核对,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三)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需带原件核对,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如为东莞分公司,需一并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在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名单。
欢迎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到我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咨询电话:投资科22830926)。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https://img.taocdn.com/s3/m/bc05c47f7fd5360cba1adbb6.png)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办理对象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2 次承诺期限(工作日) 5面向企业办理条件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具备条件(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备案):(一)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不受第(一)条条件的限制)。
(三)涉及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需材料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一)网上申报。
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确定参与业务人员。
主要专业人员应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编写、校核(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其中审定人须为一级注册结构师,现场勘查人员(至少有2名)必须取得《企业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1、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2、鉴定报告正本1份(一般工程备案);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否则不予受理。
□3、《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原件(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4、属于校舍安全工程或需作抗震鉴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抗震鉴定报告正本1份;注:抗震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否则不予受理;已在我局办理鉴定报告备案的校舍安全工程不予受理。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386e079c8d376eeafaa3132.png)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东莞市房屋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东莞市房屋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eb4a0c0ddccda38366baf3d.png)
东莞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局的指导。
市国土、规划、消防、城管、工商、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设局和镇(街)规划建设办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在屋顶、阳台搭建房屋建筑;(二)在屋顶或楼层内超荷载堆放物品;(三)在外墙搭建阳台或利用房屋雨蓬、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四)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五)在住宅房屋内存放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用于生产经营;(六)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改扩建、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荷载、以及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该类违法行为。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使用荷载、或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工。
涉及规划部门管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使用荷载或使用功能的房屋,一经发现,正在施工的一律停工,已经完工的一律不准使用,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
第八条在房屋建筑上增设附加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及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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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水平。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包括现场检测、结构分析、安全性评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结构分析和安全性评定。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测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鉴定报告,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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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公司致力于提供专业、公正、客观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技术团队,确保每项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一)组织结构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下设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二)职责划分1. 技术部负责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2. 市场部负责业务拓展、客户服务和市场调研;3.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4. 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工作。
三、操作规程(一)接受委托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方的需求进行详细了解,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二)现场勘查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三)数据分析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运用专业软件和理论知识进行数据分析。
(四)编制报告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详尽的鉴定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五)交付成果将鉴定报告正式交付给客户,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四、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
对于关键节点实行双重检查制度,防止任何错误的发生。
五、培训与发展定期为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鼓励员工参加行业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
六、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对客户的反馈和建议给予及时响应。
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七、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考核实施定期的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同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的运营透明和规范。
九、持续改进通过对工作流程和管理效果的持续审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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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文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鉴定检测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制定本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检测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专业、独立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房屋鉴定检测服务。
第四条鉴定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并将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鉴定检测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鉴定检测机构的准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房屋鉴定检测业务;(二)设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具备一定的实验设备和检测设施,能够完成相关的房屋鉴定检测任务;(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鉴定检测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申报其业务情况和经营质量,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业务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一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适时更新和升级检测设备和技术,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第十二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公开其业务报告和检测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自身进行评估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四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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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背景介绍
房屋安全管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安全发展,东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就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房屋的安全与质量,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提高城市房屋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规定适用于东莞市境内的所有房屋。
2.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房屋建筑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制定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结构、防火、限电、通风、排烟等方面的安全。
4. 房屋的维护和管理
所有房屋权利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 安全隐患的处理
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记录。
必要时还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6. 执法监督
管辖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房屋工程质量进行执法审核,并发现有违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和处罚。
三、结论
以上就是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于各建设单位和居民来说,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在东莞市建设出更加安全、环保、舒适的城市居住环境。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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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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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二○○八年十一月七日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危险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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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准入要求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
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置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二、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需在市建设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目前在可用状态的共有16家,其中符合第一种情况的12家,符合第二种情况的有4家,在东莞建设网上可以查到。
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除必须有的毕业证、职称证等资料外,还要提供社保证明(对账单)。
《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有效期已过期的鉴定机构不能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资料要求1、《承接业务记录表》: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申报后打印一份《承接业务记录表》(需盖单位公章,要求“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由本人签名);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对受检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等级评定,综合评估其使用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安全状态的类别(A、B、C、D四类) 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各项签章齐全,正本1份;《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5、《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需盖镇街规划建设办公章,并有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应注意事项1、提醒建设单位应在“东莞建设网→业务信息→企业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址:/)名单上选取可有状态(也就是信用管理手册在有效期限内)的房屋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工作。
2、市住建局出具的备案凭证回执单不作为备案资料合法性的证明,对备案资料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内容或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备案凭证工程规模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注工程规模,不作为房屋产权确权的最终结果。
三、近二年鉴定报告备案情况(1)校安工程1654栋,共492万平方米(2)医疗卫生机构139栋,共24万平方米(3)2009年备案851栋,246万平方米(4)2010年(截止至12月10日)备案997栋,共416万平方米四、鉴定报告备案流程图五、备案工作要求1、自由备案:房屋安全鉴定鉴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强制要求备案;2、免费备案:鉴定完成后,由鉴定机构向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申请,备案不需付费;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由鉴定机构前往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业务窗口办理。
申请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业务窗口应向申请方申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备案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企业可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备案凭证须具备以下信息:鉴定机构名称、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评级、安全状态分类评级,鉴定时间、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及凭证签发单位的名称及印章。
六、备案凭证变更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
变更应由业权人或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盖章。
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第三章鉴定报告技术审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 14 号),为保障我市扩权强镇试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国家现行的设计、检测、鉴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审查、审核人员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分审查和审核两级,《鉴定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备案。
技术审查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结构设计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技术审核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结构设计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经历,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
二、检测资料的要求(一)检测报告鉴定报告中须具备的检测资料:建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材料检测报告(如钻芯检测、回弹检测、砖块及砂浆强度检测等)、焊缝检测报告、倾斜观测报告、沉降观测报告等,必要时需提供钢材或钢筋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另外还有凿开保护层对照图纸看钢筋条数和规格,以及箍筋情况,这些都应有图片。
检测的方法、数量及检测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检测单位需在住建局领取信用手册或备案登记。
(二)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99号)的要求,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相关业务组(室)对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进行监督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督核查人员签发《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三、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要求(一)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二)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内容:1.建筑物设计文件、场地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质量验测证明资料调查;2.建筑结构基本情况勘查;3.结构使用条件、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环境类别调查核实;4.结构布置、结构体系和构造检查分析;5.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测结果分析;6.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分析;7.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8.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抗震鉴定;当有专门要求作抗震鉴定的,尚须在报告中作专项分析;9.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三)鉴定分析要求:1.结构的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建议按“2000系列”规范和相关软件进行结构计算,但不应低于“89系列”规范的要求,并提供计算书。
2.混凝土结构中悬挑构件,较大跨度的建筑物顶层边柱,主梁受集中荷载作用的部位,在鉴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等5个鉴定项目。
3.砌体承重结构中的悬挑构件(阳台、雨篷和挑檐等),应进行抗倾覆验算。
砌体承重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5个鉴定项目。
4.结构承载力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建议采用“2000系列”新规范标准,但不应低于“89”系列规范标准。
5.钢结构构件锈蚀后的截面尺寸小于原设计构件截面的下限值,应考虑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构造、位移或变形、主要受力构件的稳定性和连接质量等5个鉴定项目。
6. 对于存在加建、搭建、加层现象的建筑物,除了要注意检测、复核加建、搭建、加层的结构外,在主体的结构复核时尚应考虑其不利影响;(四)鉴定结论要求:1.对检测鉴定结论不符合要求(含安全鉴定结论及抗震鉴定结论)的建筑物,应视不符合的程度给出限制使用、局部加固、整体加固等处理建议。
当局部承重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仅加固局部构件的处理方案,但应同时考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避免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当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从提高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明确加固位置。
当既有建筑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价值时,应建议拆除。
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对于危险房屋如何处置都有明确的内容。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五章内容。
结论应评定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安全状态类别,并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
2.经检测鉴定后的建筑物,应要求在使用中注意观察,建立正常的检查制度,在使用期内进行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查、检测。
四、鉴定报告编写要求(一)鉴定报告总体要求检测鉴定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二)鉴定报告内容要求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竣工日期及现状用途等;2、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原鉴定单位名称;3、检测鉴定方案及鉴定依据的标准;4、现状调查和结构检测,包括原始资料、使用历史、以往检测鉴定情况、现状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及钢筋配置情况、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地基基础现场检查或沉降观测情况、裂缝检测情况以及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观测情况;5、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及分析;6、鉴定结论(应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和房屋安全状态分类,并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7、处理要求及建议:报告应明确建筑物使用条件及使用要求;8、必须要有的附图附件:包括根据现状情况绘制的房屋建筑平面图、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检测报告、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地基补充勘察报告及建筑物垂直度观测报告等;9、必要时的其他附件,如建筑物施工质保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