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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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准入要求
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置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二、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需在市建设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目前在可用状态的共有16家,其中符合第一种情况的12家,符合第二种情况的有4家,在东莞建设网上可以查到。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除必须有的毕业证、职称证等资料外,还要提供社保证明(对账单)。《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有效期已过期的鉴定机构不能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资料要求
1、《承接业务记录表》: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申报后打印一份《承接业务记录表》(需盖单位公章,要求“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由本人签名);
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对受检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等级评定,综合评估其使用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安全状态的类别(A、B、C、D四类) 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各项签章齐全,正本1份;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
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5、《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需盖镇街规划建设办公章,并有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应注意事项
1、提醒建设单位应在“东莞建设网→业务信息→企业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址:/)名单上选取可有状态(也就是信用管理手册在有效期限内)的房屋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工作。
2、市住建局出具的备案凭证回执单不作为备案资料合法性的证明,对备案资料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内容或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备案凭证工程规模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注工程规模,不作为房屋产权确权的最终结果。
三、近二年鉴定报告备案情况
(1)校安工程1654栋,共492万平方米
(2)医疗卫生机构139栋,共24万平方米
(3)2009年备案851栋,246万平方米
(4)2010年(截止至12月10日)备案997栋,共416万平方米
四、鉴定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备案工作要求
1、自由备案:房屋安全鉴定鉴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强制要求备案;
2、免费备案:鉴定完成后,由鉴定机构向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申请,备案不需付费;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由鉴定机构前往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业务窗口办理。申请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业务窗口应向申请方申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备案凭证,对不符
合要求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企业可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备案凭证须具备以下信息:鉴定机构名称、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评级、安全状态分类评级,鉴定时间、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及凭证签发单位的名称及印章。
六、备案凭证变更
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变更应由业权人或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盖章。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第三章鉴定报告技术审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 14 号),为保障我市扩权强镇试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国家现行的设计、检测、鉴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审查、审核人员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分审查和审核两级,《鉴定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备案。技术审查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结构设计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技术审核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结构设计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经历,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
二、检测资料的要求
(一)检测报告
鉴定报告中须具备的检测资料:建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材料检测报告(如钻芯检测、回弹检测、砖块及砂浆强度检测等)、焊缝检测报告、倾斜观测报告、沉降观测报告等,必要时需提供钢材或钢筋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另外还有凿开保护层对照图纸看钢筋条数和规格,以及箍筋情况,这些都应有图片。检测的方法、数量及检测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检测单位需在住建局领取信用手册或备案登记。
(二)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
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99号)的要求,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相关业务组(室)对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进行监督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督核查人员签发《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三、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