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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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苏财教〔2014〕217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4〕2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中明确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提高到6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不低于1000元。

各地制定的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和目前实际投入水平,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学科类别制定分类拨款标准。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提高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责落实,市县属学校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经费。

三、请各市、县(市)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含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3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教[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财教[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关于统一省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的实施方案

关于统一省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的实施方案

关于统一省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的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0‟15号)要求,中职国家资助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集中发放模式。

一是可由财政国库集中发放。

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当月国家资助资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二是可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发放。

每学期开学前,财政将上级财政拨付的及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所辖学校国家资助资金,拨付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月根据审定的当月国家资助资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为加强中职资助资金监管,保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采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发放模式,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确定中职资助资金发放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从五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家银行承办省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发放管理协议,约定各方责任、义务(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责任和义务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经办银行承办省属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委托内容包括个人银行账户的建立、代发资助资金、每月提供代发资助资金明细、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服务等。

2.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以“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的形式办理代发资助资金业务,并就统一省属中职学校资助资金发放经办银行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征得同意。

3.省财政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筹措,因资助资金总额拨付不到位而发生助学金延误(延迟)发放的,由财政厅负责。

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

2.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资助金额。

三、资助申请及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程序:学校成立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

(1)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2)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审。

四、资助资金管理1. 资助资金来源: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捐赠等。

2. 资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1)资助资金拨付: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

(2)资助资金监督:学校设立资助资金监督小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资助工作职责1. 学校领导:负责制定学校资助工作政策,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2. 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资助对象审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

3.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 学生:自觉遵守资助工作规定,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六、信息公开与监督1. 信息公开:学校定期公示资助政策、评审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2. 监督: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昆山市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

昆山市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

昆教〔2009〕66号昆山市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江苏电大昆山学院,各中小学、成教校,有关幼儿园,各直属单位:为认真做好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学〔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2009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选拔学生,充分体现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生工作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1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9.5%;小学和初中入学率均达100%;高中阶段入学率达98%以上,其中普高与职高招生之比控制在4.5:5.5左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三)坚持弱势群体教育平等原则。

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率达100%,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9.5%,依法保障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坚持中招工作公平公正原则。

中招录取工作实行“四个公开”,即:公开录取政策,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一)招生计划2009年,全市共有初三毕业生7664人。

全市共招收普通高中275个班级,计3320人;中等职业学校72个班级,计3155人。

师范、五年制高职(含艺术类)、部省属中专、市属中专、技工学校按苏州市下达的计划招生。

继续设立市一中“鸿志班”、陆家中学“励志班”和开发区高级中学“行知班”,按招生计划自主招收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现状及问题分析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现状及问题分析

Dec.2020Vol.19No.35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现状及问题分析华佳I,文U薇1,郭良2,韩莹彳(1.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53; 2.徐州安保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徐州221600;3.无锡市湖滨中学,江苏无锡214031)摘要:中职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表现出资助力度加大、资助标准提升、资助结构优化、依赖财政投入等突出特征。

但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仍有缺陷:资助模式上重物质、轻精神,资助政策功能相对单一;资助精准化程度偏低;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社会资助资源引入困难,缺乏相关法律规制。

因此,必须加大资助政策改革力度,不断丰富资助政策的功能内涵;要优化资助执行策略,做到资助对象精准、额度精准、效能精准;将接受中职教育和培训的民办学校贫困生和职业农民等弱势群体纳入资助范围,疏通社会助学资金进入中职教育的渠道,让更多贫困学生接受资助,真正体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530(2020)35-0007-04中职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近年就业压力和高等教育扩招的影响,中职教育的吸引力下降,更多的初中毕业生选择到普通高中就读。

再加上20世纪末我国中职教育收费制度的形成,使得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愿到中职学校就读,或难以顺利完成中职学业。

但是,中职教育的存在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剩余劳动力转移、待业青年就业、农民工知识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进入21世纪,国家制定了关于中职学生资助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套包括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制度在内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职教育的繁荣和发展。

一、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为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国家密集颁布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不断拓宽中职学生资助渠道、扩大资助范围、增加资助金额。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 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 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 .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 .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 .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 .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 .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2024年)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2024年)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为切实做好中职国家资助金评比、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一)资助政策宣传1、每学年学生入校后,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发放《中职教育资助政策宣传明白纸》,使学生和监护人充分了解国家免学费及助学金资助政策。

2、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享受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评审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条件1、“特殊困难学生”认定班主任提供本班学生实有名单,通过国家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平台比对,优先确定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名单。

2、“困难学生”认定(必须进行入户调查并提供材料)(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流程。

1、“特殊困难学生”直接认定,填写《XX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困难学生”(1)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上交家庭困难情况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XX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将材料上报所在级部,经级部认定小组评议通过后,初步确定走访名单。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免学费条件下中等职教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模型研究r——以江苏为例

免学费条件下中等职教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模型研究r——以江苏为例

免学费条件下中等职教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模型研究r——以江苏为例葛涛【摘要】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是政府部门确定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重要依据.基于中等职业学校合格标准和成本监审办法,构建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模型,并结合物价水平、教师工资等进行实证分析,针对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期刊名称】《职教通讯》【年(卷),期】2016(000)027【总页数】7页(P74-80)【关键词】中等职教;生均培养成本;模型构建;免学费;江苏【作者】葛涛【作者单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扬州商务分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1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江苏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明确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扩大到公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这就意味着原先由政府和受教育者共同承担教育成本的格局被改变,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

因此,亟需重新制定新形势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免学费政策,旨在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对地方政府和中等职业学校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校收入降低,办学积极性受影响对于政府而言,免学费政策实施意味着教育投入的主体发生了变化,[1]原本应由受教育者承担的学费转嫁给了政府。

按照规定,免学费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这无形中增加了市县级财政的负担。

而各市县级财政实力相差甚远,以2012年为例,财政收入最高的苏州市为1 204亿元,财政收入最低的宿迁仅为158亿元,两者相差6.6倍。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中,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农林牧渔类32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我区纳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有29个县,分别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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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

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

第八条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双学籍的学生
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

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

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
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当年安排的国家助学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支出。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

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2、××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填表日期:年月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相应栏目内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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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主管部门:(签章)财政部门:(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受助学生,在“其中:农村”中统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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