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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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摘要: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期对外部环境均可能产生影响,建成后对拟建小区内部环境、外部环境都可能产生影响,外部污染也可能影响小区环境。要从三方面入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选取相应评价标准。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除在非敏感区建设建筑面积小于2万m2的填登记表外,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环境敏感区占地面积5万m2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m2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城市住宅小区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于其占地面积大,涉及面广,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标准的选用与执行常常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然而,标准的执行问题是很严肃的。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行政执法的科学依据[2]。也就是说,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科学准确地确立并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对内部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占地小区就成为居民区。这也是房地产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的主要区别所在。因此,评价之中必须考虑和预测即将建成的小区的环境影响问题。有的小区开发项目占地面积较大,内部道路纵横,居住组团分为几个或十几个,内部环境质量应重点保护,在评价报告书中要确立拟建小区内部的环境标准[3]。

1.1 拟建小区内部环境噪声标准

小区建成后,内部环境主要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应当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1或2类标准,靠近交通干线一侧应执行4类标准。

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参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94当中的有关规定。例如:

a.“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b. 4类适用区域与其他适用区之间有明确的距离规定,其中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时,距离为45±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时,距离为30±5m。

在这里,由于当今交通干线上的车流量远远大于“技术规范”(GB/T15190-94制定时期的车流量,受交通干线影响的两侧区域的距离在不断扩大。所以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的区域范围也应随之扩大,根据有关资料和经验,我们建议可将相邻1类标准适用区的距离划定为100m。

c.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

d. 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各类区域之间不划隔离带。

1.2 拟建小区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般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1.3 拟建小区内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二级标准。

在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汽车排放的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受这种废气影响最重的常常是拟建小区本身。另外,地下车库废气排放点距地面高度大都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排气筒高度低于15

米的,废气排放速率按“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4]执行。外推公式为:

Q=Q C(h/h c2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如某项目地下车库排气筒高度为2.4米,经计算标准限值NOX为0.010kg/h, HC 为0.128kg/h。具体结果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浓度限值见表3。

1.4 拟建小区内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拟建小区内部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

水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93;小区内使用的景观娱乐水,应根据水体的不同来源分别满足《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对于设计有中水设施的房地产项目,回用水用于绿化、道路清扫和车辆冲洗等,其处理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相应要求;回用水用于景观娱乐的,应满足《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

2、拟建小区对域外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标准

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的噪声较大,其噪声控制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2.2 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二级标准,TSP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浓度不超过1.0 mg/m3。进入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见表2。北京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有关数据表明[5],当风速为2.4m/s时,工地内的TSP浓度是上风向对照点的1.5~2.3倍,影响范围在下风向150m之内。被影响地区TSP浓度平均值为0.49mg/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0.63倍。青岛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显示[6],在无任何防尘措施的情况下,TSP最大浓度是对照点的6倍;在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TSP最大浓度是对照点的4倍,影响范围降至50m之内。因此建筑工地应采取经常喷水洒水并设置围档等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扬尘对域外环境的影响。

2.3 厂界噪声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建成入住后(运营期对域外环境的影响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大家知道,除类别用罗马数字表示外,其他基本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致。

2.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供暖一般需要安装锅炉,这是影响域外环境空气质量的设施之一。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7]。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2.5 污水排放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或地方排放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小区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和直接入河,执行的标准类别和具体标准值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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