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培训课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讲座2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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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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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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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经营性 项目管理
⑴ 对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必须先落实 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 度; ⑵《规定》要求,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 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 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 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第十条 体现了适应财政制度三项改革的要求。
①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
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 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②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 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 目管理
⑶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 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 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⑷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 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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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核算(四)
规则对财政贴息规定主要考虑:
一是财政贴息目的。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贴息冲 减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二是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将增加核算难度;
三是规则的规定不违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且基建项目财政贴息金额占基建项目资金比例小, 为便于企业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 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 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关于资金筹集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 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其内涵主要是明确落实建设资金的时限。从源头上 防范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2.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1. 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 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2.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 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 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 送执行情况。 3.预算管理的政策依据预算管理规定,包括: 预算法、国务院涉及预算管理的文件及财政 部有关预算管理文件。
一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是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 三是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
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新增内容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 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的内容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 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 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 出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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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过程中,应把握的界限: 1、就具体建设项目而言,确认某项支 出是否计入成本的关键是看该项支出是 不是按照概算所规定的内容发生的。 2、在确定成本开支范围时,应划清的 几个界限 (1)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和若干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是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和一个会 计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相关的是收益性 支出。
2、编报程序 3、计价基础 合同价是投资项目预算的主要计价方法。 出包工程的直接支出要按照中标价和签订 的施工合同分项编制; 各种购置要按照采购合同价分项编制; 尚未签订合同的新增项目,在预算控制数 内,按概算内容和进度编制。签订合同后, 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合同内容进行调 整。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2、工程价款结算应反映的财务指标 ①本期结算数。本期完成工程量价值,是工程 投资完成的依据。 ②累计结算数。反映工程价款的累计结算情况。 ③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 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④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 期结算后的余额。 ⑤本期支付数。 ⑥累计支付数。 ⑦合同数。 ⑧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2、定期(每月)结算 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在 这个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本期结算的 数量记投资完成,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 金和工程预付款后再支付。这种结算形式适 合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是目前普 遍使用的一种结算形式。
3、按形象进度结算 按工程形象进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工程建设 达到一定的形象时,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 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本次结算的 工程价款,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和工 程预付款后再支付。适合于象进度明确,各 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
(3)资本金的构成 按提供资金的所有者划分,资本金可以 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 本金、外商资本金。 (4)筹集资本金的形式 投资者投入到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可以 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或无形资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讲座PPT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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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决定了财务管理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 程。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 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管理监督
财务预测与投资决策
基建财务与计划管理
基建资金管理
基建支出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财务管理
财务决算管理
储备贷款管理
基建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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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978年前后变化;现来源包括:
财政拨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利用外资 利用资金市场融资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所谓“三算”,指设计 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资金管理的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基本建设拨款的“四按”原则 所谓“四按”原则,是指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 按进度 拨款的管理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的程序,即:申请拨款、下拨资 金、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讲座
1、 舟 遥 遥 以 轻飏, 风飘飘 而吹衣 。 2、 秋 菊 有 佳 色,裛 露掇其 英。 3、 日 月 掷 人 去,有 志不获 骋。 4、 未 言 心 相 醉,不 再接杯 酒。 5、 黄 发 垂 髫 ,并怡 然自乐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讲座
17.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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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21
国家预算内每年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按预算 级次划分为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地方基本建 设支出预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各 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 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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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财政资金管理。
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
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资金筹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因素。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财务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协议或要求管理;无协议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反映。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项目资本金的差额,作为项目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项目预算,并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概(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好项目用款准备工作。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是财政资金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要求执行的,应按规定调减或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管理,负责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细化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分析、跟踪项目进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成本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投资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
(八)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单项的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的财政资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财政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一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等。
(二)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行政事业类的,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企业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