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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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厂房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案例:吴某与棉纺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吴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

法律常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

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吴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房屋协商租赁合同协商合同范本乙方:

甲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其建在水口花园东五巷九号,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期为月,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每月租金为币元。签署合同后乙方应付按金人民币元给予甲方,合同期满才由甲方退还给乙方,租赁期满乙方要求续租,租金另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合同优先权,但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续租请求。

三、交租金时间每月从计租起五天内一次交清该月租金,如逾期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交清所用的水电费后,并以按

金作为补偿甲方损失。于租赁期间,水电费,卫生费,闭路电视,网络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租期未满,双方如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必须事先在天的时间里通知对方,并以一个月租金作为补偿对方的损失,方能终止合同。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一切法令和上级各部门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治安条例,执行计生、防火、公共卫生及暂住户籍制度,如有违反而造成中断合同,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按金亦不予以退还。

六、在租赁期间,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把房屋转租或分给他人。乙方按装冷气、电话、有线电视、招牌等设施,应事与甲方联系配套安装。如乙方需要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必须取的甲方同意方可施工,装修或改动后的设施,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七、合同期满,该楼宇如有损坏,乙方维修好交还给甲方同时乙方必须交清水电费和其他一切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甲方才退回按金给乙方。

八、电梯严禁搬运煤气等危险品,生活垃圾要扔到楼层外垃圾站桶内,公共通道、门口严禁放垃圾,私人物品,如要摆放每月100元管理费用。若要外买快餐,送餐人员要经管理处登记方可进入楼宇。

九、每月收租期起,五天内未交租者,甲方电话联系不上乙方,甲方有权搬出该房间之物品,本合同随即终止,押金不予退还,房间出租权归甲方自行处理。

、本合同签定时,乙方要申报常住人数为(案情:

XX年3月15日,刘某与某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双方约定:刘某向开发公司预定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24万元;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6000元;刘某应于XX年4月15日前将总房款的20%%交与开发公司,并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否则作违约论;刘某应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刘某在签订认购书后当即支付了6000元定金。X X年4月10日,刘某带首批购房款依约前往开发公司售房处签订出售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刘某发现合同条款中增加了购房人迟延付款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两项条款,刘某认为开发公司在没有与其就补充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将已印刷好的包括补充条款在内的出售合同单方面强制其全部接受属于不当行为,且补充条款有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之疑。为此,刘某与开发公司就是否删除补充条款发生了争议,双方遂因此而未能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X X年4月15日,刘某以开发公司未能获得其充分信赖为由,要求公司退回其定金6000元。开发公司则以刘某拒绝签订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XX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刘某在签订认购书后依约支付了定金,且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开发公司处签订出售合同,而开发公司在事先没有告知刘某签订的出售合同有补充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将包括补充条款的合同交与刘某签订,刘某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正当。刘某提出删除出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或就此进行重新协商,属刘某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双方就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开发公司对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也不存在违约。因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开发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刘某。刘某要示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当。法院遂判决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刘某预付定金6千元。

提示:

从法理上讲,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5种,这5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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