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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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2020年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一、信贷业务“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农商银行“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农商银行“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农商银行关于“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专项自查报告XX办事处:根据XX银监局和省联社关于在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中开展“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专项自查的通知要求,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一)高度重视。

我行高度重视做好“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专项自查工作,董事长亲自布置,行长全面牵头实施,XX、公司业务部、财务会计部等共同落实,先后在党委会、行长办公会上进行了强调部署。

(二)制定方案。

对照XX银监局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XX农商银行在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中开展“七不准”“四公开”落实情况专项自查方案的通知》文件。

(三)全面自查。

总行XX在办公会议上领学了专项自查方案,各部门对照方案要求,全面深入的进行了自查,撰写了自查报告、填报了自查情况表,做到了查深、查透、不留死角。

二、专项自查情况(一)前期违规收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前期“三三四十”排查问题,我行不存在违规收取费用问题。

(二)制度及内控机制层面。

我行系统梳理了本行服务收费制度,经自查,建立健全了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了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了内部授权及审批管理,不存在分支机构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等行为;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存在单设考核、层层加码等问题;建立健全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机制,客户相关信访投诉都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置。

(三)违规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方面。

对照《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等规定,经自查,不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假成本等违规行为,不存在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等其他业务代替贷款发放等。

(四)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方面。

不规范自查报告3篇

不规范自查报告3篇

不规范自查报告3篇【第1篇】医院内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自查报告20xx年08月01日,上级单位到我院检查督导,发现本单位内部存在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完善、规范院内制度,提高工作与服务质量,现本单位做出针对性自查、自纠,纠正不规范行为,以响应上级单位督导。

1、督导期间,发现一位患者不在院,针对此情况,我院特设定期、定时查房制度,以确保患者住院期间不离院,该职责交由信息核对人员专项负责,并加强入院宣教,要求患者有陪护人员,得以保持患者长期在院。

2、督导期间,发现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及时,针对此情况,要求科主任无条件根据《病历书写规范》严格管理,设奖罚制度,如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必严惩,院内成立督查小组,由院领导亲自带队,严格把关,做到病历书写规范及时。

3、督导期间,发现个别库存药品与实际药品不符,针对此情况,院内该专项负责人重新核对、盘查药品,确定不符药品种类,并要求严格管理,建设良好工作制度、流程,设奖罚制度,组织各成员学习并遵守该制度、流程。

此次督查发现问题实属本单位监管不力,感谢上级单位督导发现问题,今后我院将继续在上级单位领导下继续为人民服务,让广大患者享受到最好医疗技术及服务,做好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基本宗旨。

【第2篇】关于不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自纠报告关于不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自纠报告根据总行下发的《关于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整治部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我支行认真组织学习,对照主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排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根据通知的要求,我行及时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成立了以xxx行长为组长的自查小组。

重新学习了"七不准,四公开"进一步统一了员工的思想与认识。

二、通过自查小组的讨论,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列出了本次自查重点:(一)违规收费、擅自提价。

即违规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银监会对截至2017年5月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等499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银监会将定期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银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中国银监会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3月19日——结束——。

信用社七不准四公开文明用语

信用社七不准四公开文明用语

信用社“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银行服务收费“四公开”一、公开收费项目。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公开服务质价。

服务收费以质定价,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效用功能。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公开优惠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七不准公告(A3格式)

七不准公告(A3格式)

公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现将“七不准”规定、“四项原则”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

(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四)减费让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银监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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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经对银监会成立以来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银监会决定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份政策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
86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结束——。

银行七不准工作计划和意见

银行七不准工作计划和意见

银行七不准工作计划和意见
1. 不准将客户个人信息外传或泄露给他人。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能随意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外传或泄露给他人。

2. 不准擅自处理客户的资金或财产。

在处理客户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操作,不得擅自处理客户的资金或财产。

3. 不准违规操作或违规交易。

在工作中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进行违规交易。

4. 不准与客户发生不当关系。

在与客户接触和交往时,要保持职业行为和职业操守,不得与客户发生不当关系。

5. 不准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信息。

在与客户沟通和交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信息。

6. 不准超越权限或越权操作。

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或超越权限行事。

7. 不准违反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行为或规定程序。

关于服务收费备答口径

关于服务收费备答口径

关于服务收费的备答口径一、贵行如何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答:一是完善制度体系,从机制上规范服务收费。

我行不仅出台了全行统一的《兴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还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进一步梳理了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出台了《兴业银行零售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兴业银行对公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全行各级经营机构服务收费的操作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方面的投诉处理,我行今年年初再次修订了《兴业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对投诉处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此外,我行还结合每年定期开展的柜员、大堂经理业务技能竞赛,将服务收费、投诉处理制度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促进一线员工提升服务意识,加强业务规范化操作。

二是提升系统功能,从技术上规范服务收费。

为避免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在解读收费政策和实际操作过程出现偏差导致收费行为瑕疵,我行2011年在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时专门针对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了业务流程,如在客户办理银行卡、存折、转账汇款等常见业务时由系统自动根据预设的收费条件、费率计算并收取。

自2011年10月新系统投产以来,该项功能有效地防范了操作风险,避免了由于人为失误导致的误收费、多收费问题。

三是合理定价,充分维护客户利益。

我行一直坚持服务低费原则,在收费项目上,始终遵循“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在客观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的同时,兼顾客户的承受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通过技术优化与业务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和效率。

四是充分披露,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行遵循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原则,加强收费公示和指引,做到各项服务“明码标价”,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网点营业厅、自助银行、自助设备、本行官方网站的显目位置,均张贴、公示收费价目表,方便客户随时查阅;并通过网银系统自动提示客户收费标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客户充分了解收费标准,自主选择。

二、贵行如何在服务收费方面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答:随着产品与服务品种的日益丰富,我行进一步扩大了免费、低费服务的范围,如对低收入者、弱势群体、小微企业、三农、社会公益组织等特定对象实行服务收费减免或优惠政策;除严格执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免费项目外,自主增加了与零售客户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61项免费服务,包括对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等各类功能性账户免收个人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开卡及换卡、异地自助机具行内存取款、异地行内转账、网上/手机/电话银行同城普通跨行转账、ATM 境内跨行查询、借记卡挂失、凭证式国债挂失、存折挂失等免费。

七不准、十禁止、四不准

七不准、十禁止、四不准

计生委“七不准”、“十禁止”、“四不准”
“七不准”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面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十禁止”
在四川省计生委行风建设通报会上,通报发言人宣布了计生行政执法“十禁止”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和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
二、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家属;
三、禁止毁坏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四、禁止因当事人违反计生法律法规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五、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务抵缴社会抚养费;
七、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
八、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九、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收受当事人的钱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十、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四不准”
1、不准在首问中出现扯皮和推诿,坚决实行首问负责制。

2、不准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看影视片、玩游戏,侃电话等。

3、不准无工作需要随便脱岗,有事必须及时说明或请假。

4、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必须对来访和咨询者抱以热心和耐心。

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一、信贷业务“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银行行规行约贯彻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银行行规行约贯彻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20xx年度行规行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在分行行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分行由合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按照自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行规行约贯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我分行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为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行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并加强同业间的沟通和交流。

我分行通过"内控强化年活动"和"合规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我行的整体竞争力。

在开展业务方面,我分行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贷款的条件一视同仁,不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严禁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从未发生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等,对贷款定价、服务收费方面严格执行银监会贷款"七不准"和服务收费"四公开"的原则,公平对待各类客户,检查未发现我行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发生。

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一)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我分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总行制定的各项制度,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

以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为目标,并结合实际制定了《xx银行xx分行客户投诉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xx分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操作规定。

经营自查自纠报告

经营自查自纠报告

经营自查自纠报告经营自查自纠报告(精选10篇)经营自查自纠报告 1根据国家、省、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食药监发「xx」x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店于x年x月成立,为x药业有限公司连锁店,其性质为药品零售企业,在x年x月通过了GSP认证。

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1、药品购进都是从总公司(x药业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4、购销票据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的.情况。

总之,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购销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经营自查自纠报告 2本药店更加重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和gsp管理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汇报如下:1、加强领导组织涉药人员集中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2、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越范围经营,本店所有药品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属国家严禁禁止销售的药品。

统一从公司进货,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不经营假、劣药品;3、职员与培训,全体人员经嘉定县食品药品药监管理局培训后,特定店员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药品管理法质量管理制度业务知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建立员工教育档案;4、设施,设备的养护,陈列和储存,如湿温度计的调节,计量进行检查,空调的排风除湿,蚊蝇灯的清理。

冷藏柜的养护。

按日期做好养护记录;5、药品的养护,进货验收和养护,根据验收和养护的专业培训。

对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进行检查,标签说明说及相关文件检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的分类摆放,如发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标准,及时改正,药品养护和检查在32以上,并做好记录;6、药品销售与服务,药店以质量服务第一,销售人员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上岗,营业时对客户热情,佩戴胸卡并有姓名和服务。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尊敬的客户:按中国银监会要求~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信贷业务“七不准”,一,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以上内容敬告广大客户。

服务咨询、监督投诉电话:96688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二?一二年三月下面是赠送癿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癿朊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癿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吅艺术--“综吅”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癿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癿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癿是:人正确癿事,而不是正确癿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癿使命,幵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尊敬的客户: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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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将“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七不准”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内容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

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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