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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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护理费应参照医疗机构现行护工费普通标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计算则有三种方式: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护理费用的100%、2/3、1/3。3护理费用的100%、80%、50%。目前宜昌尚未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第三种计算方式是最近才颁布的行业标准,本律师认为本案未采用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来评护理类型和护理费计算标准来判决甚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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