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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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9项)
8 9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
3、所得类型(旧法5类,新法3类)
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五项所得称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 率。
汇 报 人 : 罗 爱 东
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解 读
目录
一、总体介绍
二、新旧法差异
三、计算实例
是第七次修正。7万多人参与、提交意见超过13万条。
一、总体介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 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 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经营所得税率(含速算扣除数)
级 数
1
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 不超过30000 30000-90000 90000-300000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 不超过28500 28500-82500 82500-250500
税率(%) 5 10 20
速算扣 除数 0 1500 10500
2 3
4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
所得称为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计算期间
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 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 部分税率的级距
旧法按月度,新法按年度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5、免税项目
新增一些表述。1.免税项目增加退役金。 2.新增和修改对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等的表述。 3.修改了对其他免税所得范围的批准机关。
其他扣除: 尚未明确项目和标准 年金/商业健康保险 递延养老保险? 扣除项目及标准有待明确
7、新增反避税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
推定分配 关联交易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减少应纳税额;无正 当理由 其他纳税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获得税收利益
8、新增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及使用等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300000-500000 超过500000
250500-390500 超过390500
30 35
40500 65500
附: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 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1、公安:纳 税人身份
6、民政: 赡养老人
2、人 民银行、 金融监 管:金 融账户 信息 3、教育: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5、人民银 行、金融监 管:住房贷 款利息
4、卫生、 医疗保障: 大病医疗
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
12、新增条款
2. 新增第十五条:将 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 息系统,并实施联合 激励或者惩戒的规定。 新增第十九条: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和税 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新法(9项)
1 工资、薪金所得
5
企事业单位承包所得
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
旧法(11项)
5 6 7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新法(9项)
3 4 6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7
应税项目
旧法(11项)
9 10 财产转让所得
月所得额20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47940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31080元 年减税16860元(-35%)
三、计算实例(经营所得)
年所得额50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6925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3500元 年减税3425元(-49%)
年所得额100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20925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9500元 年减税11425元(-54%)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 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 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 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
9、纳税申报
1.新增和调 整了纳税 人自行申 报的规定。
2.新增扣缴 人向纳税人 提供已扣税 款情况的义 务。
1.新增和修改代扣代缴税金的表述(如预扣预缴等)
2.新增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 3.明确非居民纳税人不实行汇算清缴。 缴纳方式: 源泉扣缴或自行申报
计算期间:
按年计算,按 月或按次预扣 (缴)
汇算清缴: 次年3.1-6.30
1.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
11、涉税信息共享
级 数 1 2 3 4 5 6 7
3 10 20 25 30 35 45
0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
附:经营所得税率
旧法工薪所得 税率 (月) 1 2 3 4 5 不超过15000 15000-30000 30000-60000 60000-100000 超过100000 5% 10% 20% 30% 35% 新法综合所得(年) 税率 不超过30000 30000-90000 90000-300000 300000-500000 超过500000 5% 10% 20% 30% 35%
附:综合所得税率(含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 税) 不超过3,000 3000-12000 12000-25000 25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超过80000 应纳税所得 额(不含税) 不超过2,910 2910-11010 11010-21410 21410-28910 28910-42910 42910-59160 超过59160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第四条第6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第7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第10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综合所得=收入-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财产租赁所得=收入-800元(收入不超过4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收入*(1-20%)(收入4000元以上)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每次收入额
年所得额300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90925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49500元 年减税42425元(-47%)
附:综合所得税率
旧法工薪所得 税率 (月) 1 2 3 4 5 6 7 不超过1500 1500-4500 4500-9000 9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超过80000 3% 10% 20% 25% 30% 35% 45% 新法综合所得(年) 税率 不超过36000 36000-144000 144000-300000 300000-420000 420000-660000 660000-960000 超过960000 3% 10% 20% 25% 30% 35% 45%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 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 2、取得应税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 得,扣缴义务人 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 得;
5、因移居境外注 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 中国境内从两处 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10、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二、新旧法差异 2、应税项目:
应税项目: 旧法为11项, 新法为9项。
(1)将第2项 “个体工商户经 营所得”、第3 项“企事业单位 承包所得”合并 为第5项“经营 所得”。 (2)将第11项 “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删除。
应税项目
旧法(11项)
1 2 3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 以来第7次大修,被舆论称为是 一次根本性变革。中国个人所得税
告别此前按月征收、按次征收的方式,明 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
(一)根本性突破是:首次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
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原)加大了减税力度
1、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
2、虽然还是实行7档超额累计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3、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 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三)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一些条款内 容还比较粗 放,还需要 在未来的配 套中加以细 化。预计十 月底将出台 实施细则
尽管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个税改革的进程中实 现了巨大的跨越,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此次草案出台 较为仓促。
二、新旧法差异
1、居民认定
居民认定:原法为一 年,新法为183天。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1-20%)
收入*(1-20%)*70%
收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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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其他社会保险费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标准有待明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 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 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 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 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新增第十五条:转让 不动产、股权时必须先 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登 记机关应当查验完税凭 证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计算实例(综合所得)
月所得额5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5340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3480元 年减税1860元(-35%)
月所得额10000元
旧法年应纳税额17940元 新法年应纳税额9480元 年减税8460元(-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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