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空间规划体系概述及其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欧洲一体化的空间规划: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京 ,0 8 13 10 7 ;.北京 林业 大 学园林 学 院城市 规划 系 , 北京 ,0 0 3 108 )
【 摘要 】 欧洲一体化 空间规划体 系的发展 是近年 来 国际规划界 在理 念和 实践上 的重大创 新。这一体 系 已经历 了数 十年 的发
展 , 管在 提 出伊 始 就 面 临 着 诸 多重 大的 障碍 , 在 欧 洲 规 划 界 同仁 的努 力 下 , 发 展 历 程 虽缓 慢 但 颇 有 实 效 , 今 已对 欧 洲 尽 但 其 至
的话 语权 。 、 我 国规 划 界 近 年 来 对 欧 洲 统 一 空 间规 划 的探
欧 洲一体 化 的 “ 国家 ” 间规 划体 系 ¨ 。 超 空 具体 而 言 , 立 欧 洲 一体 化 的空 间规 划 体 系 具 建 有如 下重 大 意 义 : 先 , 以 确 保 经 济 一 体 化 进 程 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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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 的空间规划 : 发展历 程及其对我 国的借鉴
景 娟 钱 云。 黄 哲姣 。
( .北 京大 学城 市 与环境 学 院 ,北 京 ,0 8 1 2 1 1 0 7 ; .北 京 大 学- 肯研 究 院城 市 发 展 与 土 地 政 策 研 究 中心 , 林 北
德国空间规划法[整理版]
德国空间规划法德国《空间规划法》(Raumordnungsgesetz,简称ROG)制定于1965年,并于1965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1991年7月25日,联邦议会对该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新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97年,联邦议会对该法再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德国的《空间规划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平面空间的“国土规划法”,而是一部立体的空间规划法,它尤其对德国的空间的不同功能划分作了战略性的规定,因此该法也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宏观调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空间规划的任务与指导思想(1) 必须通过综合性的、系统性以及各种层次的空间秩序规划以及对具有重要的空间意义的计划及措施的协调和措施来发展、规范并确保联邦德国的全部空间及其局部空间。
为此,1.必须协调对空间的不同需求并平衡规划有关的各种冲突;2.对各种的空间功能和空间利用必须预先考虑。
(2)在履行本条1款的任务时,应坚持空间发展的可持续(nachhaltige Raumentwicklung)指导思想,即社会与经济对空间的需求应符合空间的生态功能,并且应形成长期的大空间范围内的平衡秩序。
为此必须1.确保共同体内部的人格的自由发展及其对下一代的责任;2.保护和改善自然的生存基础;3.保障经济发展的立足地条件;4.对空间利用的可能性应长期留有余地;5.强化空间部分的多样性特色;6.塑造一切空间部分的同价值的生活关系;7.空间之间的结构性的不平等应当通过建立德国各分立的空间的统一性来平衡;8.创造欧洲共同体和大欧洲范围内的共同生活的空间条件。
(3)空间部分的发展、规范与确保应当符合整个空间的要求;整个空间的发展、规范与保障应当考虑到部分空间的要求(相互兼顾原则)。
第2条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1)应当按照本法第1条2款的空间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适用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及启示
荷兰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土面积为4.19万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结构中农地占60%,水域占18%,建成区占12%。
荷兰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欧洲农业强国。
同时在城市快速发展中仍然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空间,因此其空间规划享有国际声誉。
分析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对构建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借鉴意义。
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空间规划体系通常由法律、行政区划和运行体系构成。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运行体系与三级行政建制一致:国家和省级编制结构远景规划,属于战略性非法定规划;市级编制两层规划,上层是结构远景规划,一个市或几个市联合编制;下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总体看,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过程主要有3个阶段:源于住宅需求的空间规划体系雏形(1941年~1965年)。
荷兰历经第一次技术革命引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加上大型基础建设加速了城镇空间的集聚,导致城市中心住宅环境简陋,而富裕阶层搬迁至城市外围带来城市蔓延。
因此,1901年制定了《住宅法》,提出了发展公共住宅与城市规划的框架。
规定人口1万以上或过去5年中人口增加了20%及以上的城市需要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旨在规范私人的建设项目开发活动。
到20世纪20年代,城市规划扩展到乡村领域。
在此基础上,1941年成立重建与公共住房部国家规划局,开始尝试空间规划编制。
1956年《空间规划法》草案送交国会,1965年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荷兰空间规划迈入新阶段。
集权主导的垂直型等级体系(1965年~2008年)。
1965年的《空间规划法》奠定了荷兰规划体系制度基础。
按照这一体系,中央政府编制了第2次~第5次国家空间政策,分别是1966年“组团式分散”理念的政策文件、1973年“新城式分散”理念的政策文件、1988年“紧凑城市”为理念的国家结构规划、1996年~2006年“城市网络”理念下,实现竞争力、活力、安全和保护为目标的国家规划战略。
面向国土空间优化的三生空间研究进展
面向国土空间优化的三生空间研究进展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日益深入,三生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优化配置和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综述国内外关于三生空间研究的进展,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未来研究的趋势和方向。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本文旨在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三生空间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三生空间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内涵与外延。
从国内外两个层面梳理三生空间研究的现状,分析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重点和方法。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三生空间优化配置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分析影响三生空间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机制。
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本文将对三生空间优化的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发展策略。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提供更加全面、深入和系统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三生空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土空间的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也希望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和研究人员关注三生空间研究,推动相关领域的深入发展。
二、三生空间概念及其理论基础三生空间,即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是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这一概念旨在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三个主要功能区域,以实现国土空间的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生产空间主要承担物质生产功能,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生产等;生活空间主要满足人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包括城市、乡村等居住区域;生态空间则主要发挥生态服务功能,包括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三生空间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地理学、生态学和城市规划学等多个学科。
地理学为三生空间的划分提供了空间分异和空间结构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土空间的地理特征和空间关系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三生空间的分布和演变规律。
生态学则为三生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强调生态保护和生态服务的重要性,提倡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
杨荫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和框架【内容提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虽具雏形,但不明确、不健全及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适应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既损害了空间规划的形象和效力,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研究表明,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有四个共同点,分别是:配套法律的完备性、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规划层级的系统性、制定实施的开放性。
建立完善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应加强法制建设,明确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对空间开发行为的统筹协调;理顺层级关系,明确各类空间规划的地位作用;创新实施机制,保障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鼓励公众参与,着力夯实科技支撑基础。
Although China has presented the embryonic form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it is not definite and perfect enough. Meanwhile, it doesn't adap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oal.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damaged the image and effectiveness of spatial planning, but also wasted lots of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The construction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abroad has four common points, which are the complete supporting law, the authoritative coordinating agency, the systematic planning level and the open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gress.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of China has the following methods. Firstly,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and specify the legal status of spatial planning. Secondly,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einforce the co-ordination of spac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Thirdly, rationalize the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and mak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various types spatial planning clear. Fourthly, innovat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and guarantee the accomplishment of planning mission and objectives. Lastly, encourag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make efforts to lay a solid basi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port.【关键词】区域政策/空间规划体系/区域经济战略regional policy/spatial planning system/regional economic strategy空间是与时间相对应的物质存在形式,从国土和区域角度看是指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总体物质环境。
构筑层次分明、上下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德国经验对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启示
3 管理 和 组织 机构 唯一 德 国在 联 邦、 州、 地 方各级均 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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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层 面 :
省级层面 :
城市层面 : 图6 空 间规划体 系结构 示意图
的、 一体 的 、 系 统 的规 划体 系 。
2. 2 . 1 空 间规 划体 系 的 系统性 德 国 各层 次 空 间规 划分 工清 晰 .
各 级 规 划都 是 在 上 一级 规 划 指 导 下
百年 历史 . 作为 世界 上具 有最 完备 的
空 间规 划体 系的 国家 . 其 空 间规划 的 经验 在 我 国 完 善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
规 划基 本 目标 在 于 : 将 整个 联邦 地域
纳入 共 同 的空 间发展 结构 . 以更 好地
体 制 时期 的 空 间规 划 体 系 工作 中有
为 弘扬 整个 社会 的地 方个 性服 务 : 强
调建 立 平衡 的生 活环 境 . 保 护和 发展 自然生 存基础 . 为经 济 发展 创造 区位
聋 积极借鉴意义。 2 ・ ’德 国的空间规划体 系
城 市
衡 各 地 区利 益 角 度 出发 的指令 性 内
容。 其对 联 邦 和 州政 府 的财 政 资 助 、
规模 的确定 范 围与方 法不 同 、 规 划范 围交 叉 重 叠 、 用地 分 类存 在 差 异 、 工
作路 线 不 同 . 预 测 方 法不 同 、 规 划 审 格
而 国土 没有相 应 要求 、 规 划 期限不 同
等等 问题 【 6 J 【 g l 【 1 7 】 。
流 的原则 。 通 过 信息 对流 既保 证 了联
邦 的发展 战略 的 落实 . 也 充 分发 挥 了 地方 的发 展积 极性 与 活 力 . 地 方 与联
德国国家空间规划的最新进展解析与启示_孙斌栋
准地方土地利用规划,以保持各地方计划的一致遵守。
(4 )州级政府有义务和权利对公共与私人投资的基础设
施项目进行协调和批准。
地方空间规划是指各市镇政府编制的不同类型和尺
度的规划。基本职能是:(1)参与制定城乡空间与功能
图 1 德国的空间规划体系(2000) 资料来源: Sinz M. Spatial Planning on a National Level in Germany. Present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Future of England. London:2004
尺度规划的法律机制,明确各种规划的类型、涵盖内容、 下降、自然景观和开敞空间持续减少。
吸收公众参与的制定程序,促进各地区基本生活条件的相
为了应对以上变化和挑战,德国联邦交通、建设与
对平衡、人口密集区与稀疏区的关系协调及重要生态空间 城市事务部(The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 Build-
上海城市规划 URBAN 2007
PLANNING 总第 74 期 REVIEW
划。基本职能是:(1)根据各州的具体条件,对国家空间
规划的原则与目标进行一定的细化和具体化。(2)在国家
空间规划的总体框架下,依据《国家空间规划法》和各州
的规划法及其实施规定,编制州级空间规划和相关地区规
划。(3)州级政府的管理部门和非独立的区域政府负责批
大类。前者用以保障各个空间功能分区和区域的综合发 2.1 国家空间规划制定的新背景
展、整顿和安全;后者用以准备和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随着全球竞争日益加剧、欧洲一体化逐渐深入及国内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规划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规划管理的几点思考摘要:研究认为,在当前我国正重构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运作体系的背景下,详细规划应该在建设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城乡一张图精细化管理、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服务政府现代化规划治理等领域延展其职能。
通过学者们的研究我们能够了解到当前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还有一些不足,因此需要在规划管理方面不断地进行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规划管理的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划管理1、前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以来,有学者针对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探讨,为我国的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思考方向,虽然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规划矛盾、政出多门以及职能交叉等问题。
因此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水平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策略,只有建立健全国土规划体系,才能提升管理工作水平。
2、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目前我国的国土空问规划重点是对国家级、省级层面的战略部署作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市县级的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主要是针对保护和修复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战略部署,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环节作用。
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入手,国土空间规划不仅要落实上级部署下来的战略任务和要求,也要切实结合地方的实际管理进行规划实施。
如果从规划管理的内容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国土空间规划除了要充分体现出对整体自然资源的管控,还要积极突出城市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好中心城市的主要规模范围和空间结构布局。
因此基于规划管理,既要加强落实上层的规划内容,也要结合地方的管理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部署安排相关内容,引导城乡规划的管理方向和趋势。
第一,要落实好主体功能方面的机制,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这三方面作为规划融合的主体。
第二,借鉴一些较为先进的规划措施。
比如新加坡、纽约等在空间规划上的措施,可以作为参考例子进行借鉴和学习。
联邦德国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与我国现状的比较
联邦德 国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与我国现状的 比较
李 远
( 福州大学 阳光学院人文社科系 , 福建 福州 300 ) 502
[ 要】 阐述 了德 国的空间规划实施 的概念及其发展 的历 史轨迹 , 摘 并从 实施环境 的必要条件 , 范化和 系统化 实施 工具 , 规 中 观层 次的实施基础性条件 , 实施管理方案和方法 , 实施主体 的多元 化与组 织效率等方 面系统 地讨论 了德 国 实施机制 , 并与我 国 空 间规 划 实施 的现 状 进行 比较 。根 据 以 上讨 论 , 出 了改 善 我 国空 间规 划 实施 的 建议 。 提 [ 关键词】 空间规 划实施 ;中外 实施 比较 ; 规划实施机制 ;实施政策建议
h o g i g d c s i n h r p s f mp o e e to j e e s ai pa n n si l m n a o srieபைடு நூலகம். te f ro n s u so 。t e p o o a rt e i r v m n n Chn s p t ln i g a d i mp e e tt n i as d i lo h l a n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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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围海造地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最后,我国在围海造地过程中,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 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围海造地方面应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
1、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我国在围海造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 差距,因此需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我国在围海造地领域 的整体竞争力。
项目背景与目标
阿联酋围海造地工程项目位于迪拜海岸线附近,项目旨在通过围海造地,增加 土地资源,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住房和就业机会。项 目的范围包括海域填筑、堤坝建设、道路修建等,预期成果为形成10平方公里 的人造陆地。
项目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阿联酋围海造地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架构较为明晰,主要由项目经理、 工程师、技术人员等组成。然而,项目在管理流程、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等方 面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为:管理流程不够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 水平滞后等。这些问题制约了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效益提升。
文献综述
围海造地工程是指通过建造堤坝、防波堤等工程设施,将海水围起来,形成人 造陆地。阿联酋围海造地工程的研究主要涉及施工工艺、土方工程、海岸防护 等领域。已有研究表明,围海造地工程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动经济发展、 缓解人口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围海造地工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 生态破坏、土地盐碱化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项目管理改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善措施:
1、流程优化: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流程图和手册,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目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 全管理等方面,确保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3、人才培养:加强项目人员素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项目。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村庄规划策略探讨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村庄规划策略探讨摘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背景,村庄的规划被提上日程。
本次以SS村庄实际情况为依据,分析当下村庄规划的具体要求,提出村庄规划的策略。
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厘清村庄规划发展方向,为我国村庄村域的发展提供科学规划指导。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村庄;规划策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提出了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域规划、城乡规划等;同时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要求。
在村庄规划的实际过程中,要立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分别从村域发展、的地方政府与村民需求、协同发展需求等角度出发,提出村庄规划方法,进一步统筹考虑土地资源、产业发展、人居建设,提高村庄规划的实效性。
一、村庄规划概况SS村庄位于泗水县西北部,村域布局呈狭长形态,整体地势南高北低,园地与耕地面积较大,农业产业资源丰富;本村现有人口2018户,728人,人口老龄化占比为30.22%。
根据2018年SS村庄的集体收入统计分析,村集体收入为52万元,村民的每人年收入为13600元。
本村的旅游业与农业发展良好,第一产业内容为林果种植、草莓与桃树种植基地等;第二产业空白;第三产业为乡村旅游业。
本村的建设水平较高,街巷空间有一定地域特色,以灰白为主要进驻色彩,村内基础设施完备。
根据有关数据分析,本村用地主要包括农林用地、建设用地、城镇用地,现阶段的用地情况较为破碎,需要加强空间治理;村域内的林地覆盖率较高,耕地质量良好,可以继续发展乡村旅游业。
村庄内宅基地管理处于粗放模式,存在闲置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宅基地利用情况,发挥土地潜力[1]。
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其对村庄规划的要求根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文件内容,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三级五类”(如表1)进行划分,本次开展的村庄固话属于法定规划的详细规划范畴。
根据现阶段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开展村庄规划,需要考虑直属区域的规划要求,比如:考虑所属市区域规划方向,考虑所属省份的规划方向。
国外空间规划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简介: 张搜 (9 8一 , , 16 ) 男 博士生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区域规划 、 区域投资环境 、 教育等研究 。 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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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空 间规 划 特 点 及 其对 我 国 的借 鉴
张 搜 , 陈 烈 慈福 义 r ,
( .中 山大 学 地 理科 学 与 规 划 学 院 , 州 5 0 7 ; .襄樊学 院 , 1 广 12 5 2 湖北襄樊
4 15 ) 40 3
摘
要: 空间规划是社会经 济 、 社会文化和生态政 策的地理 表达 , 因此 受地域 、 历史 文化 、 律 、 法
1 期
张j 等 :国外 空间规划 特点及其对我 国的借鉴 叟
5 7
式建 设 城新 市和 扶持 地方 城市 。英 国 P G1 19 ) P ( 97 基本 理 念 是 :( )根 据 可 持续 发展 的 原 1 则, 提供 住宅 和建 筑 , 促进 投 资和创 造 更多 的就 业机 会 ;( )在 追求保 护 环 境 和地 方 特色 的 2 同时 , 极地 促进 地方 竞 争 ;( )促 进可 持 续 发 展 , 积 3 强化 中心 市 区 的功 能 。 “ 地方 圈规 划 方 针” 的改 革 是 : 区域 的综 合 交 通 战 略放 进 去 , 把 与地 方 政 府 共 同 制 定 草案 , 强调 重 要 经 济 开 发项 目的 布局 ; “ 在 强化 地 方竞 争力 ” 面 , 方 国家在 各地 方 圈成立 了地 区开 发厅 ¨ J 。
12 美 国的 空间规 划体 系 .
美 国的 区域 规 划 已有近 百年 的历 史 , 但仍 然存 在许 多 问题 , 主要 是体 制上 和利 益上 的矛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的行政法认识
规划与设计gui hua yu she ji9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的行政法认识◎陈丹妮摘要: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颁布后正式迈进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树立。
作为重要的行政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目前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行政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笔者试图从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原则、平衡论等角度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进行一次行政法学的思考与再认识。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法学;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原则;平衡论一、研究该问题的意义(1)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发展。
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在2019年首次超过60%,这标志着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我国取得了突出的进步。
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是指导城乡空间可持续发展的行政计划,也是各类保护与开发建设活动的基础。
它不仅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将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2)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重要内容之一,而国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
可是,在空间规划领域内,地方政府行政工作的重心以及利益博弈的核心长久以来都聚焦于城镇,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不同职能部门缺少强有力的统一与协调,各部门拥有不同的话语体系和行政管理工具,这无形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落实的难度。
孙施文等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并且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土空间规划诞生的本源要义便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空间治理工具,因此生态优先也理应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永恒不变的价值坚守。
(3)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行政法学研究的探索。
作为近几年的一个新生事物,国土空间规划的成熟与完善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汗水与耐心。
关于构建国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若干思考
关于构建国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若干思考摘要:国土规划是基于现阶段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战略目标、方向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因素等进行综合考虑,针对资源开发与整治保护等环节所采取的战略部署,本质上属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布局。
因此,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确立,对于优化和保护我国空间资源,保证空间合理利用开发,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能够调节空间分配不均,缓解由于交叉重叠带来的矛盾局面。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一项工作都不是完美的,其存在着诸多影响因素,实践中需要对这些因素和存在着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然后针对性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期能够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其编制的科学性及高效性。
一、构建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所体现的原则1.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我国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总体框架,是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然后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这样的规划层层递进、层层深入,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区域到小区域,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更适应我国的发展。
我国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上,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重点。
尤其是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
结合我国乡镇众多的国情,进行细化管理,对各个乡镇的区域开发保护做出具体的安排,侧重实施性。
2.吸收借鉴,革故鼎新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吸收了一些空间规划体系较为完善,管控效果较为良好的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同时将其中不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剔除,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革故鼎新。
我国在体制体系方面具有独特性,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也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情的空间规划体系模式,不能完全照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借鉴。
例如,在县市级规划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县域规划、市镇规划。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理论认知与实践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概论》评介
第37卷 第12期2023年12月Vol.37 No.12Dec.,2023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高强度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引发了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重要战略任务[1-2]。
中共十九大报告将生态保护修复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3]。
近年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也成为学者的研究重点[4],研究领域包括生态修复分区研究[5-8]、生态修复政策实施与效益评价[9-12]、生态修复技术方法[13-15]等。
基于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协调生态修复工作、引领生态修复资金投入等工作需要,自然资源部成立后着手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这一重构性任务的重要抓手,是统筹和科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系统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引导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投入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使命。
该规划自此成为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一种规划类型,并因不同层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深入开展而受社会各界关注[16],学术界针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的理论基础、总体思路和技术方法等[17-20]开展了相关研究,实践方面当前全国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作为“多规合一”改革后新部署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落实并细化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同时,面临着规划理念、规划任务、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规划逻辑的全新探索,需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有效的方法、可操作的实施机制,解决规划编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确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刘新卫研究员及其团队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理论方法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撰写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概论》(以下简称《概论》)。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措施摘要:在国家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已经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明显,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对国土开发布局具有较大影响。
为了实现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优化生态环境,必须在科学规划中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以达到最佳效益。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1. 国土空间规划概述1.1 国土空间规划的内涵新时期我国国家规划体系包括四大类﹑即国家发展规划体系﹑空间规划体系﹑区域规划体系以及专项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规划体系不同的地方是其范围为国土空间,它以空间管理和空间结构调整为重点任务,并关注对其发展的基本控制和主要控制线实施,是政府进行土地的有效使用管理和保护治理的重要基础。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既要细化贯彻国家有关发展计划中提出的国土空间发展保护规定,也对专项规划有一定空间性引导和制约的功能,所以只有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搞好了,其他的区域规划甚至是其他的工作,才可以更加顺畅的开展。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是对某些区域国土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从空间和时序上进行的合理配置,包括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相关的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为今后的相关政府部门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的科学研究和规范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是我国政府在国家区域内的空间结构管理方式方面的又一项创新成果,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土空间规划,从实质上来讲其实是政府对空间的一个管理方式,从而打造美好和谐的家园。
国土空间规划的内涵主要是确定开发对象的位置、调整土地的总体布局与结构、加强底线限制和土地的使用管理、实施土地综合整理与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德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及借鉴
德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及借鉴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0期强真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法律体系完备和依法施规的先进国家。
德国联邦及州、区域和市镇各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本质上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国土空间管制上的表达与落实。
可以说,法律法规是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两者互相融合、互为支撑。
法律法规保障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有力促进了空间供需统筹和实现各方诉求的最大公约。
德国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组成德国的空间规划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与各层级规划职能和空间用地管理任务一一对应的,即法律体系层级与规划层级、任务尺度完全呈现对应关系。
与空间规划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涉及:《联邦排放保护法》《农业生产法》《自然保护区用地法》《长途道路法》《铁路法》《磁悬浮铁路规划法》《联邦水路法》《航空法》《原子能法》《客运法》《联邦森林法》《循环经济与固体废物处理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土地整治法》《水资源法》《联邦矿业法》《土壤保护法》,以及欧盟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指令》等。
由于空间开发保护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人口、社会、经济、交通、能源等诸多方面,联邦《空间规划法》从双向角度提出了要求和指引方向,也就是相关领域专业法律内容反映在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之中,同时《空间规划法》也对相关专项法律对应的专项规划实施提出了空间协调要求和管制原则。
德国空间规划内容及借鉴德国2017年版本的《联邦规划法》与1998年版本在内容上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两个时代需求分别制定的,时代视角和规划任务有所差别。
两版本规划法对研究编制我国空间开发保护法具有同等借鉴意义。
规划思路与指导思想。
两个版本规划法对空间规划性质任务的界定是相同的,即“必须通过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和各种层次的空间秩序规划以及对具有重要空间意义的计划及措施进行协调,来发展、规范并确保联邦德国的全部空间及其局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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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空间规划体系概述及其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系统解析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内容体系、协调与审批机制,认为德国空间规划层次合理清晰,街接良好;法律体系完善;注重区域协调,强调跨区合作;公众参与度高。
借鉴德国空间规划的这些特点,建议明确我国国土规划地位,凸显国家空间发展战略,消除部门利益冲突;推进国土规划的立法建设,提升权威性;完善我国国土规划体系结构,明晰各层级规划的功能作用;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消除各行政区规划割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国土规划空间规划规划体系德国国土规划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其本质上是一种空间规划,通过国土规划能够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及国土重大建设活动进行综合空间战略部署,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国土规划起步比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由于国土规划工作的长期缺位,我国已经出现了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生态环境的破坏、城区的盲目扩张和土地资源的浪费等多方面空间秩序失衡问题。
因此,迫切需要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空间性、综合性的规划。
德国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起步较早,其现代规划理论与方法经过长期不断的实践和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严谨的体系和科学的方法研究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内容体系、协调机制、特点等对于完善我国国土规划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联邦德国是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
德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的市或地区(也叫行政区)。
德国规划法律体系紧密依托于其行政体系。
最高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建设法典》及配套法律《建设法典实施法》和《规划理例条例》;《空间规划法》及配套《空间规划条例》;一些针对专项规划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征收法》、《废弃牛防止、循环和处置法》、《能源与天然气供给法》、《联手自然保护法》、《联邦水利法》等。
其中,《建设法典》是联邦德国建设方面最权威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典对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有关规划的内容渗透在很多具体的条款中。
《空间规划法》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各卫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了出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的《空间规划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平面空间的“国土规划法”,而是一部立体的空间规划法,它对德国空间的不同功能划分作了战略性的规定。
在上述联邦层面的规划建设法律基础上,各联邦州也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本州与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
《空间规划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州在本法第7条规定的框架及其领域内制定关于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州规划)只要不违背本法第7至16条的规定,允许颁布更详细的规定”。
各州空间规划法的制时间、名称及侧重点等均有所不同。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德国空间规划是一种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具有公益性的政策工具,它分为空间总体规划和专业部门规划两部分,具体见表1。
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包括联邦、联邦州和地方3个层面。
其中州层面的空间规划包括州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超越一个中心城镇但未覆盖全州地域范围的空间规划,是介于州层面和市镇之间的规划层次。
根据不同权限,空间总体规划又可分为战略控制性规划(国家、州规划层面)和建筑指导性规划(地方级)两大类。
前者用以保障各个空间功能分区的综合发展,后者则用以准备和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的详细规划。
与空间总体规划不同,专业部门规划如交通、农业、国防以及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划在整个规划体系中贯穿始终。
不同层面的空间总体规划和专业部门规划在不同层次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构成了德国完整的空间规划体系。
上述规划属于德国法定规划,也叫正式规划,除此之外,根据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法律规定之外的规划,即非正式规划,包括景观框架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景观规划、绿化秩序规划、形态规划等,以辅助正式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主要是协调不断出现的空间要求以及空间关系,具体体系构成见表2。
德国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为各州提供空间发展方面的导向,实现联邦区域范围的空间发展。
联邦州层面上的空间规划一般通过制定州发展计划来实施州的空间发展策略,区域规划为实现规划区域的整体发展目标,制定区域一体化实施措施。
上述3个层面的空间总体规划属于宏观、战略层面的指导性规划,彼此之间相互衔接。
它们的落实是在建设控制性规划这个层面。
该层面规划有两个层次的规划,即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建立在地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其中,制定建筑规划需要依照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规划通过调整行政管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和房地产使用来实现城市建设利用的可持续性目标。
这两个规划的制定同样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约束,具体而言是通过《建设法典》、《方建设利用条例》和《州建设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约束的。
1.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德国并没有一个涵盖全国的有约束力的空间规划。
即使是联邦政府也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
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分纲要》,该纲要是指导性的,它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
此外,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发展报告》。
该报告由联邦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布一次。
该报告也是德国空间规划的框架性文件《空间发展报告》本身没有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或法律采纳,就有了约束力。
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主要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
但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
联邦空间规划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与各州(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共同编制。
编制规划时要听取各州的意见。
2.联邦州层面的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联邦州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
联邦对联邦州层面的规划无直接管辖权,只有协调作用,但是州层面的规划必须遵循联邦空间规划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州发展规划覆盖某个州的全部地域空间,其核心内容是在调查分析和预测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州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与目标、居民点空间结构规划、开敞空间结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州发展规划必须经过论证,由最高空间规划和州规划部门制定。
区域规划是州规划和地方规划之间的桥梁。
区域规划的目标是城镇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是空间秩序规划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
在德国规划体系中,只有区域规划层面是跨行政区的规划。
区域规划既要统筹安排中心地、发展轴、交通基础设施等区域总体布局,也要对水资源、自然景观等开敞空间进行保护。
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德国的区域规划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但大多由国家(指州、地区)地力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共机构即规划协会来完成。
规划协会的组织体系是由各州的规划法规定的,一般由规划协会代表大会和规划委员会以及规划协会主席组成)各地方行政首长既是区域规划协会代表大会委员,又是未来区域规划的实施和地方规划的行政领导,从而有效保石了地方利益和跨地方利益的协调。
3.地方层面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地方层面的规划包括两个部分:预备性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
预备性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各种土地需求,通过调研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类型、规模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为土地资源的利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意见、该规划对市、镇、村正府或公共的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市民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
建设规划与我国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类似,采用一系列法定指标加以规范,如各地块的用地艇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二)专业部门规划和非正式规划专业部门规划与空间总体规划不同,更多的是从技术角度,为一个专业领域或多个专业领域而制定,如自然保护、林业、环保产业、农业结构以及滨海保护集的规划。
专业部门规划贯穿于整个空间规划体系,具有垂直管理的特点。
由于空间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原则性、普通性、足区域性以及跨专业部门性,在落实的过程中无沦是理解还是执行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推动空间规划的落实,德国开发了具有明确对象和强化落实性的三正式规划。
非正式规划是并不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了进行的规划或规划性处理措施。
它以问题为导向,规划程序相比正式规划来说更灵活、更开放,对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比法定规划更行之有效。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审批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主要通过部长联席会议机进行,联邦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的部长和各州负责空间规划的部长定期就空间规划问题召开会议。
部长联会议下属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此规划专题的协调。
几乎所有规划涉及的问题都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包括联邦层面的和各州的规划草案或法案。
按联邦政府规定,州与州之间的空间规划必须进行协调。
但是州与州之间的协调没有固定的协调程序。
通常是在规划通过前将规划草案送给相关州政府审查。
空间规划的决策权在内阁,但必须征得议会同意。
议会是站在人民代表的立场来审查规划,而不是站在立法机构的立场来审批规划。
各州制定的空间规划草案,要提交联邦政府审查,联邦政府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州的规划一旦通过,联邦政府也受此约束。
行政区的规划必须得到州政府的批准,但州政府一般不审定规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审查规划编制程序的合法性。
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报行政区审批。
四、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1.空间规划层次合理清晰,各种规划相互衔接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分工明确、脉络清晰。
各级规划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都是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编制的,构成具有连续性的体系。
各个层面的空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在进行下一级规划时根据其空间发展侧重点进行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空间总体规划还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法律规定的正式规划与以问题为导向的非正式规划相结合使得德国空间规划体系更加灵活与完善。
2.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完善德国每个层次的空间规划均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从宏观到微观,从上到下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规划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支持为空间规划的编制、协调以及切实落实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凸显了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3.注重区域规划,制定区域政策,强调跨区合作德国的区域规划是制定前瞻性、超越地域和跨专业的空间整体规划。
区域规划能够兼顾州域内各城镇利益、协调各城镇规划之间的矛盾,保证规划承兑者不缺位,能够起到跨行政区利益共享的维护和协调作用。
依借区域规划平台,德国的区域政策能够顺利制定和实施。
同时,由于区域规划为法定规划,也为区域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4.强化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护公众知情权德国规划从制定到实施始终贯彻公众参与的观念,并在相关法律中子以明确规定,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意,使规划实现了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