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政办字〔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省公安厅负责)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省公安厅负责)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省公安厅负责)三、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pdf
第二章 户籍登记
第七条 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学海无涯
初始登记为居民出生后或定居时的首次登记;补充登记为因居民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居民死亡、终止户籍或恢 复户籍所发生的登记项目修改或增加而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项目内容终生不变,且只有一个登记机关,补充登记 可根据规定和居民要求随时进行,可以在不同地点的登记机关完成。
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 登记备案。
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 充登记。
第十三条 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是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公有住房和租住房, 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其他合法货币性收入及有稳定收入的投靠人。
制作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执行。
第十一条更后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户籍补充登 记。申请补充登记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接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 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
第八条 户籍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址、居住地址、血型、身高、体重、职业、 服务处所(或单位)、学历、党派、婚姻状况、籍贯、居民身份编码和条形识别码、定居前居住地、父母姓名和身 份编码、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监护和被监护关系、服兵役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登记时间、初始登记机关、补充登 记机关、登记人和登记负责人等,5 周岁以上居民应当登记头部正面和两侧照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中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六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 document 详细阐述了 2020 年安徽省的户籍管理规则。
本规则旨在加强户籍管理,规范户籍迁移、登记和变更等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户籍迁移1. 城市间户籍迁移1.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实行积分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1.2 积分指标:包括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教育背景等。
1.3 积分计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积分计算。
1.4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积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2. 城乡间户籍迁移2.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条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2.2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三、户籍登记和变更1. 出生登记1.1 婴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三个月内到婴儿出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1.2 提交材料:出生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等。
2. 死亡登记2.1 公民死亡后,家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2.2 提交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等。
3. 姓名变更3.1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4. 性别变更4.1 公民申请性别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性别鉴定证明等材料。
4.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四、户籍注销5.1 公民因迁移、死亡等原因,需注销户籍的,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五、附则本规则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四川实际,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落实放宽户⼝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合理引导农业⼈⼝有序向城镇转移。
各个地⽅的户籍管理都有⼀定的制度和条例。
那么,具体到省,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全⽂⼜是怎样的呢?下⾯跟随的⼩编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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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特制定本⽅案。
⼀、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四川实际,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落实放宽政策。
统筹推进⼯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合理引导农业⼈⼝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市民化。
⼆、⼯作⽬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市民化。
进⼀步调整、放宽户⼝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
基本建⽴新型户籍制度。
统⼀城乡户⼝登记制度,全⾯实施制度,实施流动⼈⼝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迁移登记制度,建⽴⼈⼝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
三、重点任务(⼀)进⼀步调整户⼝迁移政策。
1.全⾯放开⼤中⼩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除外的⼤中⼩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员,本⼈及其共住⽣活的配偶、未成年⼦⼥、⽗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
2.严格控制成都市⼈⼝规模。
改进成都市现⾏落户政策。
建⽴居住证积分⼊户制度,制定统⼀的居住证积分⼊户标准,达到积分⼊户标准的外地来蓉⼈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登记。
2020农村户口改革政策新规定
2020农村户口改革政策新规定很多农民担心,取消农业户口后,会对农民的利益有所损害。
不过,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是“农改非”,只是要消除地域歧视,取消农民的农业户口身份,将农民和城镇居民统一改称居民。
既然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就应将土地适当分配于个别城镇三代居民:1:公务员(固定收入)、2:事业单位(固定收入)、3:工人(部分固定收入)、4:农民(有国家分配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目前不交公粮、无任何税收、国家占地有部份赔偿、农村医保,个别种地还有补贴......)、老实个体户(收支担风险)、下岗职工(有低保、做生意还可部分免税费、)最下等人:个别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无任何减免)。
取消农业户口完全是国家给予我们农民的一个大恩惠。
农民大可不必有多余的担心。
取消农业户口,让农民未来可以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在农村进行土地确权,给农民颁发各种证书,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以前国家工业基础薄弱。
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
农民养活了全国人。
还用粮食还外债。
工人退休了有退休金。
以前工人上班还有福利房。
可农民呢?国家应该给农民和工人一样的待遇。
甚至应该更高的待遇。
解决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考虑,让农民进城之后,怎么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质量。
在农村没有一技之长而且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农民去城市里能适应吗?每个月一百块钱的养老金能干什么?在农村最起码,烧水做饭可以用柴火。
在城里,从睁开眼到闭上眼基本都是在花钱,一切都得花钱买,他们有钱吗?一、征地补偿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城市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农用地被征用。
尽管一些农民通过征地补偿一夜暴富,但毕竟是少部分人。
由于不同地区征地补偿差异大,导致很多农民对征地补偿的心理预期较高,而实际上并不能得到满足,使得农民有反对或者抵制征地的行为。
因此,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
分析&展望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20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
2020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出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
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德国高校绝大部分是由国家拨款资助的公立学校,这些学校一般不收或者只收取很低的学费,每学期约为500欧元。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根据我作为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我将以简单策略为基础,独立撰写此文档。
2. 背景
户籍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到公民的身份、居住地等信息。
安徽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也制定了相应的户籍管理规则。
3.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根据可确认的内容,以下是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3.1 户籍登记
- 安徽省要求居民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 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以完成户籍登记手续。
3.2 户口迁移
- 安徽省允许居民根据个人需要进行户口迁移,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 居民需要提供迁户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以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3.3 户口注销
- 安徽省规定,居民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申请户口注销。
- 居民需要提供注销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以完成户口注销手续。
3.4 户口管理信息公开
- 安徽省要求将户籍管理信息公开,以便居民查询和核实个人信息。
- 居民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自己的户籍信息,并提出异议或更正申请。
4. 结论
以上是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的概述。
作为法学硕士,我遵循独立决策的原则,根据已确认的内容撰写了此文档。
请注意,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有所调整。
如需获取最新的规定,请参考相关官方渠道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
2020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内蒙古户籍改革再次引起广大读者和网友的关注。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已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
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呼和浩特包头放宽落户条件《意见》取消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了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清除障碍零门槛落户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
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山西是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
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
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三章户籍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初始登记为居民出生后或定居时的首次登记;补充登记为因居民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居民死亡、终止户籍或恢复户籍所发生的登记项目修改或增加而进行的登记。
初始登记项目内容终生不变,且只有一个登记机关,补充登记可根据规定和居民要求随时进行,可以在不同地点的登记机关完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中新网7月3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安徽省2020年户籍管理规章
安徽省2020年户籍管理规章
第一条: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安徽省的户籍制度,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安徽省的户籍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本规章,并负责办理
与户籍相关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公民在安徽省的户籍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条: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户籍信息,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公民在安徽省内迁移、离婚、丧失国籍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户籍变动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不得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七条:公民享有申请户籍变动、查询个人户籍信息等权利,
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措
施由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对于本规章未涉及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安部: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接受专访
公安部 : 2 0 2 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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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接受专访
党 的 十 八届 三 中全 会 关 于 “ 加 通 过 调 整 完 善 户 口迁 移 政 策 ,促 进 交 通 拥 堵 等 “ 城 市病 ” 问题 比 较 严 重 。 快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 的 部 署 ,受 到 社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常 承 载 压 力 较 大 。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会 高 度 关 注 。 加 快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住 人 口 有 序 实 现 市 民 化 , 主 要 任 务 发展 空 间 广 阔 、潜 力 很大 ,但 产 业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哪 里 ? 需 要 把 握 哪 些 是 解 决 已 经 转 移 到 城 镇 就 业 的 农 业 支 撑 和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还 需 要 一 个 发 原 则 ?有 没 有路 线 图和 时 间 表 ? 转 移 人 口落 户 问 题 ,稳 步 提 高 户 籍 育 的 过 程 , 吸 引 人 口集 聚 的 能 力 不
有的。
人 口聚集 。这 些 城市 普 遍人 口增 长 记者 : 针对这些重点 、 难点 问题 。
加快 户 籍 制 度 改革 ,重 点 是要 与 资 源 、环 境 矛 盾 加 剧 ,环 境 污 染 、
- 霎 盈 l ÷ i 卧 ? 年 犟 期
全 面深 化 改 革 j
一
项 重 大 举 措 。 刚 刚 结 束 的 中 央 城 管 理 制 度 本 身 的 改 蕈 并 不 复 杂 ,核 分 步 有 序 推 进 ,最 大 限 度 地 释 放 改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 明 确 提 出 要 推 进 以 心 的 问 题 在 于 许 多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革 红 利 ,维 护 好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人 为 核 心 的 城 镇 化 , 把 促 进 有 能 力 福 利 政 策 与 户 籍 挂 钩 , 而 且 形 成 的 合 法 权 益 。 在 城镇 稳 定就 业 和生 活 的常 住 人 口 时 间 久 , 涉 及 的 领 域 多 ,协 调 的 难 加 快 户 籍制 度 改革 确实 是 一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第一条
本条文旨在规范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居民在安徽省常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登记,获得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包括婚姻、出生、死亡、迁移等情况。
第五条
居民如果需要注销户籍,应当按照规定向户籍管理机构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注销户籍。
第六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个
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七条
居民在办理户籍相关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八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办事
效率,方便居民办理户籍业务。
第九条
违反本条文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
本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旨在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2020取消户籍制度
中国2020取消户籍制度摘要:户籍制度是指国家政府根据居民的户口登记情况,对人口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的制度。
自1958年起,中国实行了国内的户籍制度,以确定每个居民的法律身份、基本权益和社会福利。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当前的户籍制度在满足人们需求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因此,本文将就如何在2020年取消中国的户籍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目前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城市户籍更容易获得教育资源、医疗保障和就业机会等福利。
这种不平等现象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迁移和选择。
其次,户籍制度限制了人们在城市定居和发展的自由。
根据现行制度,要在城市落户,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稳定就业、购房等。
这些条件对于外来人口而言往往相对较为严格,让很多人无法在城市中安家落户。
第二部分:取消户籍制度的必要性取消户籍制度对于推动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口流动自由非常重要。
首先,取消户籍制度可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减少不平等现象。
人们不再因为户籍差异而受到限制,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其次,取消户籍制度可以推动人口流动,促进城市的发展。
现行制度使得许多有能力的人才无法进入到人口集中的城市。
取消户籍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动,为城市增添活力和创新。
第三部分:取消户籍制度的挑战与解决方案要取消户籍制度,需要解决一系列挑战。
首先,取消户籍制度将带来巨大的财政和社会压力。
政府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需要提供足够的住房和基础设施供应。
其次,取消户籍制度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
人口流动将给城市带来更高的管理和服务压力,需要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和建设。
针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可以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分阶段实施。
逐步适应新政策,同时有时间进行充分的准备。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促进农村的发展,减少城乡差距。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
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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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17 籍制度管理新规定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2017 籍制度管理新规定2
公安部28 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紧紧围绕
会议指出,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部署以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加快推进这项改革, 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细化了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 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大推进力度,严密工作措施,为确保到2020 年1 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如期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要吃透中央精神,研究制定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推动完善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
要当好参谋助手, 加深对城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 使出台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激发社会活力。
会议要求,要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强化重点推进。
要突出重点群体,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 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 类群体为重点, 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要突出重点地区, 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 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 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
要突出重点领域, 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 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会议要求, 要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要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要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 认真核实办理。
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 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户籍制度
弊端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
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
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
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7、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大量在城市务工的外来劳动人员不能落户城市,这是造成每年春运一票难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