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采用防火保温材料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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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a7b2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52.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渝建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08〕161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先后编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规范。
这些标准规范的实施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现结合实际情况将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0/5024-2002)附录d、《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表5.0.5中未列出的我市其它区县,所设计居住建筑的采暖年计算耗电量和空调年计算耗电量应分别符合本通知附件1或附件2的规定;二、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设计的居住建筑,可暂不执行第4.0.5条的规定和第5.0.1条中涉及外窗传热系数的相关规定,但所设计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同时,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节能窗。
三、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时,非采暖空调的厨房、卫生间及楼梯间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4.1 w/(㎡·k)的外窗,但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
四、当居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该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可暂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外墙应参照上部居住建筑外墙节能设计措施执行;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渝建发〔2011〕22号禁止使用可燃墙体保温材料
![渝建发〔2011〕22号禁止使用可燃墙体保温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0c332709f78a6529647d53cf.png)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
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5edc0546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80.png)
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水嘴、截止 阀。
不得用于生活供水工程。
符合标准要求的变频、无负压供 易附着污物,易污染水质。
水设备等。
不得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
质量难以保证,占用施工场地,
1000m²或混凝土用量>500m³的建设工 污染环境。
预拌混凝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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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积吸水率>20%
不得用于建筑工程找坡、回填。 吸水率高,易渗漏。
蛭石等)
符合标准要求的体积吸水率 ≤20%的填充材料。
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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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泡石、煤渣、玻化微珠、
√
胶粉聚苯颗粒类保温浆料
不得用于全市建筑节能工程。
易空鼓开裂,质量难以保证。 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保温材料。
保温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
√
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扣件
式钢管井架物料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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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机(采用摩擦式 √
卷扬机驱动)
自制简易登高用具(高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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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梯、人字梯等)
√
施工作业高度>2.0m
19 钢筋 低碳冷拔钢丝
√
及加 冷轧带肋钢筋(非在线热
20 工 处理工艺生产)
√
限制、禁止使用范围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生间 蹲便器用手接触式(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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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手)大便冲洗阀,手接
产品 触式小便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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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式洗手水嘴
铸铁螺旋升降式水嘴,铸
36
铁截止阀
√
混凝土水箱,普通钢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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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一次用水量>6L 一次用水量>3L √ √
√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6d8e50f5335a8102d2207d.png)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9b8263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6.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渝建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3〕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丰富完善建筑保温隔热技术体系,规范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求,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针对部分新型保温隔热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暂无应用技术标准依据问题,我委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板材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板材使用管理,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板材应用行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民用建筑,其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用保温隔热板材以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泡沫混凝土的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符合《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可不组织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三、为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技术性能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 10801.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生产实际,将《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中外墙外保温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压缩强度由150kPa调整为100kPa,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仍按照《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规定执行。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cfb22d647d27284b73514f.png)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与隔热保温技术导则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与隔热保温技术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d713f77b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8.png)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与隔热保温技术导则
为了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并降低能源消耗,
选择高效节能建材:在建筑材料选择上,优先考虑使用高效节能材料,例如高性能保温材料、低辐射材料等。
这些材料可以有效隔热、保温,减少能量传输和能源消耗。
优化建筑结构设计:在建筑的结构设计中,应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通风。
通过合理的窗户布置和通风系统设计,可以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系统的依赖,从而降低能源消耗。
采用高效节能设备:选择高效节能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设备。
例如,使用能效标识高的暖通设备和LED照明,可以显著降低能源消耗。
加强建筑隔热保温:在建筑外墙、屋顶、地板等部位,采用适当的隔热保温材料和技术。
通过增加隔热保温层的厚度和密度,减少热量传输,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
合理利用太阳能: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太阳能的利用。
例如,合理安排建筑的朝向和窗户的位置,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进行采暖和照明。
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监测和控制能源的使用。
通过定期的能源审计和数据分析,发现并改进能源利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市民对建筑节能与隔热保温技术的认识和理解。
鼓励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采用节
能措施,共同参与节能减排行动。
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29fd8b172ded630a1cb64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目前市场上的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能够达到A级的有哪些?无机保温材料类的:玻璃棉、岩棉、泡沫玻璃、玻化微珠。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be930a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4f.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渝建绿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禁限技术要求(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修订)>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二、加强应用管理(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国家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53203010661ed9ad51f381.png)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重庆关于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工程应用的通知
![重庆关于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工程应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56631114791711cc79174e.png)
重庆阿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阿罗涂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工程应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委不断收到区县城乡建委以及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材料单位反映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违规使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问题。
为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工程应用,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维护建筑节能工作严肃性和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地处夏热冬冷地区,实施建筑节能要求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保温功能。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是一种有较高太阳热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的外墙饰面材料,具有一定隔热效果,不具备保温功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不得通过使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取代隔热保温材料,但可以与隔热保温材料配套使用。
二、当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时,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以及《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J/T50-076-2008)规定进行热工计算取值和构造设计。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热工计算取值和构造设计的,不得通过建筑初步设计节能审查、施工图节能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J/T50-076-2008)相关规定,核查进场的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并确保所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设计文件要求。
四、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生产供应单位应客观合理地宣传建筑反射隔热涂料节能效果,切实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生产供应行为,保障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产品质量,正确引导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应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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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能与增强型钢或钢衬有效连接的合页(铰链)
√
不允许用于平开门窗。
强度不够。
有效连接增强型钢或钢衬的合页
37
不能与增强型钢或钢衬板有效连接的平开窗滑动支撑
√
不允许用于平开窗。
强度不够。
能与增强型钢或钢衬板有效连接的平开窗滑动支撑
38
采暖节能技术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1、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管(HDPE)(GB/T13663);2、聚氯乙烯(PVC-U)管(GB/T10002.1~3);3、聚氯乙烯(PVC-U)芯层发泡管(GB/T16800);4、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QB/T1916);5、玻璃钢夹砂管(PVC-U、HDPE)(CJ/T3079);6、塑料螺旋缠绕管(PVC-U、);7、聚氯乙烯径向加筋管(PVC-U);8、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GB/T12772-1999)
易漏浆、露筋、爆模,外观质量差,施工效率低。
各种新型组合式整体模板及相应的支撑体系。
4
起重机具
井架式起重机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施工。
安全性差,安装不方便。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5
QT60/80塔式起重机
√
使用场地、高度受限制大,安装不方便。
6
钢筋焊接
钢筋闪光对焊、电弧搭接焊
√
不允许用于市属及以上重点工程中直径为16mm及以上的Ⅱ、Ⅲ级钢筋的连接。
√
不允许用于市属各区,其他地区不允许采用板厚12cm,跨度3.9m及以上的空心板。
1、整体性能差;2、抗震差;3、板间接缝易开裂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3
普通混凝土空心板
√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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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渝建发[2006]165号
![渝建发[2006]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fe092fb4daa58da0114ad8.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65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电话(传真):63603771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序号技术分类技术名称限制禁止限用、禁用范围相关理由替代技术(产品)执行时间1厨房与卫生间部品坐便器(>9L)√不得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不节水,《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18号)明确禁止使用。
节水型坐便器(≤6L)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坐便器。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2 铸铁螺旋升降式水嘴和铸铁截止阀√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器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5597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3c.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随着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浆料”)在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已反映出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难控制、易空鼓开裂等不足。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动保温隔热板材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发布了系列保温隔热板材应用技术标准和建筑构造图集,推动保温隔热材料走上了工厂化、成品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为了加快推动保温隔热板材规模化应用,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高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现将进一步加强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优化建筑保温技术路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鼓励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
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3年10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其他区县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4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
民用建筑确因采用特殊外墙饰面构造,其外墙保温工程只能选择保温浆料的,应由其建设单位组织研究制定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并报负责项目管辖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设计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c06bccd5bbfd0a79567313.png)
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重庆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66575ebe23482fb4da4cc7.png)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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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
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施工质量负责。
在墙体保温材料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防火隔离带与墙体保温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
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应对防火隔离带等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
八、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后方可实施燃烧性能检测,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做好检测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切实规范检测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凡发现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以及施工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十、自2011年3月10日起,凡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国家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高于本通知要求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