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铜业阴极铜销售合同(单次交易、厂区提货,我方为卖方版本) (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阴极铜销售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xx
卖方:XXxxx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阴极铜买卖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数量、品牌
1.1 货物名称:标准阴极铜。
1.2 货物数量:合同期限内,买方向卖方购买标准阴极铜数量总计约吨。
1.3 货物品牌:XX牌。
二、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质量标准、包装方式
3.1 货物质量符合GB/T467—2010标准。
3.2 本合同项下货物不能用于期货交割,买方若需要交割,双方另行协商。
3.3 货物由两条钢带平行捆扎,适合汽车公路运输、卸货。
四、货物交付
4.1 货物原则上按月均衡交付,交付计划如下表(数量单位:吨),如有变动双方另行协商:
4.1.1 交货月指上表所示每个月的1日到该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4.2 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交付货物:。
合同管理系统备选4种交货方式供经办人选入文本:
方式1:买方到卖方厂区仓库提货,因提货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方式2:买方到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仓库提货,除货物入库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外,其它一切仓库费用及因提货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方式3: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仓库,除运输、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方式4:自填
4.3 货物交付买方后的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4.4买卖双方收发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卖方发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联系电话:
买方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联系电话:
五、货物单价
5.1 结算单价=基础单价+升贴水。
5.1.1 基础单价:卖方赋予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期内点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阴极铜当月合约盘面即时价的权利。买方点价时必须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当月交易日14点45分前电话通知卖方并同时传真书面点价通知单给卖方,所点价格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当月合约即时成交价,并且双方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所点价格,所点价格即为点价所指相应数量阴极铜的“基础单价”。如买方未在作价期内完成点价,卖方将在作价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平仓的价格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基础单价”。
5.1.2 升贴水=。
5.1.3 作价期:。
5.2 点价授权人:以下授权人有权代表买卖双方进行点价并对实际点价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非点价授权人的点价或接受点价的行为,任何一方有权拒绝认可。
卖方点价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预留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
买方点价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预留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
5.3 点价规则
5.3.1 卖方仅接受买方挂单量为25吨整数倍的指令,不足25吨的部分不做挂单。
5.3.2 作价期内每个交易日,买方点价时仅在当日北京时间9:00至14:45分电话通知卖方并同时传真书面点价通知单给卖方,并且超过14:45分未成交部分做撤单处理,夜盘连续交易时段不点价。
5.3.3 每月当月合约换月前三个交易日(含交割日)卖方不接受点价,如买方仍需点价则可点次月合约的盘面即时价。
5.3.4 当作价期内出现涨跌停板时,买方不能点价。如作价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致买方无法点价,则点价期顺延到点价期后第一个可点价交易日。
5.3.5 当日点价指令仅在当日收盘前有效,未成交的点价指令在当天收盘后自动取消。
5.3.6 点价指令:双方应在当日17:00点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点价结果,成交价格以书面确认价格为准。
5.3.7 如有其它点价未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5.4 暂定单价:如货物交付当日买方尚未完成点价,则以上海期交所阴极铜当月合约结算价+升贴水,作为暂定单价。
六、验收及异议
6.1 卖方发货后提供质检单、磅码单,买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6.2 买方可在收货之日起两日内提出数量、质量异议并保持原包装完整,并由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机构进行检验并仲裁。货物合理磅差为1‰,货物磅差在±1‰以内的货物数量以卖方磅码单为准,超出1‰的磅差范围双方将货物过公磅(双方都认可的地磅),根据公磅的磅单结算。数量、质量的检验仲裁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七、付款方式
7.1 预付款:买方在提货前按本合同确定的最终结算单价及点价对应的阴极铜数量(以实际数量为准)支付全部货款。货物交付当日如遇买方货物尚未完成点价,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单价支付货款。
7.2 如买方已提货但尚未点价,则当行情下跌超过预付款的10%时,卖方应将因下跌造成的多付金额退还给买方或者抵作后续提货的相应货款;当行情上涨超过预付款的10%时,买方应当补齐因上涨造成的少付金额,否则卖方有权在后续交货中抵减相应数量。
7.3 结算:完成点价后买卖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卖方应当在当月月底前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可以把发票扫描件传给买方,再以快递寄送给买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八、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8.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
8.2 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一方违约致使对方无法实
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
9.1 买卖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或守约方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吨×20%×未履约数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索赔。
十、通知及送达
10.1 本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按本合同尾部约定的通讯方式和地址送达对方。
10.2 如任何一方的“通讯方式和地址”有改变应及时通知到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不能及时收到对方通知的,对方将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和地址”发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后果由未通知方负责:
10.2.1 以特快专递发出三日之后,视为已送达。
10.2.2 特快专递回执注明“查无此人”、“拒收”等类似表述的,视为已送达。
10.2.3 在工作日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将通知发送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的,视为已送达。
10.3 本条第10.1款、第10.2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争议处理、法院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均适用。
十一、安全管理条款
11.1 买方提货车辆应经国家相关部门审验合格并能满足承载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需要,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对应车型的有效驾驶证件。
11.2 买方人员(含押运人员及司机)进入卖方厂区范围,应当遵守卖方安全、保卫、治安、消防、卫生、仓储、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违反上述制度和要求的,卖方有权对买方及相关人员予以扣罚。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1.3 买方提货车辆进入卖方厂区,不得拉运除押车人员(押车人员应由买方事先通知)以外的其他人员。
11.4 买方提货司机进入卖方厂区时应自行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工作鞋、手套等,不允许穿背心、拖鞋等进入装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