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认定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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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公约》是结合了“中心限定主义”和
“周边限定主义”的要求,以折衷的方式对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作出了规定。该公约生效后,英、德两 国也分别1977年、1978年分别修订了自己的专利 法,使得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向着折中的方向迈进。 目前,尽管各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具体标准 上尚存差异,但在总体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 英美法系国家,在专利的保护范围方面都已步入 “中庸之道”。
4、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全面覆盖原则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 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 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覆盖了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 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恰好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 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 法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外, 还包含有其他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也成立。
5、相同侵权
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 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 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相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编号 权利要求 被控侵权物
是否成立侵权
1
ABC
ABC
成立
2
ABC
ABCD
成立
3 ABCD
a bcd
Biblioteka Baidu成立
4 ABCD 5 ABCD
ABC A B CE
不成立 不成立
注:大写字母A 、B 、C 、D 表示的技术特征是小写字母a、 b 、 c 、d所表示技术特征的上位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 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 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 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技术特征对比法 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技术特征对
比法。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专 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是要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 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 为一系列技术特征。其次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 法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权 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 术特征进行比较。
❖ 认定相同侵权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 得出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 同的结论(即上表1) 。
(2)以上位概念认定下位技术特征侵权:当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 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 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 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即上表3)。
专利侵权的认定方法
崔忠武
一、专利侵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侵犯发明 实用新型
未经权利人许可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 利 侵 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 侵犯外观设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 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
制造、销售、进口 专利产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侵权的认定方法
两种学说的优缺点对比
▼周边限定制 优点:比较清晰的确定保护范围; 缺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难度较大,不利专
利的保护。 ▼中心限定制
优点:给予专利权人较为充分的权利保护; 缺点:公众难以确定其保护范围
折衷式的保护范围
1973年10月,欧洲14个国家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该 公约第69条规定: “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 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对该条在理解上出现分歧,《< 欧洲专利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该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公约第69条不应当被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 须按照权利要求书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 限于用作解释权利要求书中含混不清之处;另一方面,第69 条也不应被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指导,而将保护范围扩 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所能 理解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所希望的保护范围。相应地, 应在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寻求该条的解释,既考虑给予专利权 人以公正的保护,又给第三者以法律的稳定性。”
(3)特征数量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 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上表2)。
❖ 中心限定制(central claiming principle)
中心限定学说要求,申请人只须确保权利要求的内 容能够反映其发明创造的核心本质,满足授予专利 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因为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通常很难将权利要求书 写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申请人往往无法准确地 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侵权行为。所以在理解和 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 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2、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有两种颇具代 表性的学说:一种是“中心限定主义”,另一种是 “周边限定主义”。
❖ 周边限定制(peripheral claiming principle) 周边限定学说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 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严 格地从文字上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 个技术特征时,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之内。若有任何一处不同,侵权指控就不能 成立。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 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 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权利要求书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