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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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4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

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14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 经典版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 经典版

20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经典版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____》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xx市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妥善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的问题,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中部崛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____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只有少数的农村妇女拿起法律手段____。

据调查,全市两级____20年度至20年度受理该类案件121件,其中xx市中级____受理此类上诉案件19件,各基层____受理此类案件102件。

现将我市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____案件的类型、成因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从法律上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如外嫁女。

一是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县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

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承包地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收益是当前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S县城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等纠纷明显增多,这些案件的矛盾焦点多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各居民小组几乎均依照本村的村规民约制定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而村规民约一般都限制或者剥夺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按照我院党组的安排和部署,笔者以“司法贴近群众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就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对S县S镇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了解的情况根据S县人民法院立案庭2009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9日受理案件的数据统计,两年来本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共9件,其中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有6件,占所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总数的67%。

笔者通过向承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官了解案情,向涉案社区的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村规民约及其解释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是导致该类纠纷的源头。

例如《黄磉浩村村规民约》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女子结婚,男方属于农村户口,本人户口未迁出,居住男方农村,无承包地,未尽一切义务的不享有本社的分配权利。

”又如《佛爷庙村第8社关于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的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因外出打工,与外地通婚或全家外出两年以上,不主动与村民小组联系,户籍未迁出者,又杳无音信的及时停止分配......”。

这些村规民约的规定显然严重侵害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这是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村规民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目前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首先,《宪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平等权。

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对农村地区的大规模开发,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我们于2021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活动。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数据统计等手段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1.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我们的调研结果表明,在农村地区,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首先,部分宗族传承、裹脚、封建婚俗等陋习导致农村妇女无法享受和行使自己的土地权益,土地被迫流转到男性手中。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严重,一些村庄或一些村组基本上已经不存,土地流转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利益受损,如土地卖给开发公司后所得的补偿款等,经常由家中的男性占用或掌控。

2.农村妇女的土地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逐步保障我们的调研结果还表明,农村妇女的土地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逐步保障。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社区开展了关于土地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对土地的认知和意识。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托协商机制,加强农村妇女的土地参与权保障,提升农村妇女在土地管理中的权利地位。

3.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尽管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进步和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农村妇女的落后文化和经济条件,他们面对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受到利益相关方的欺骗和压制,需要社会、政府等各方关注和保护。

其次,在土地问题和农村妇女地位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漏洞,为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和思考鉴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面对土地问题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范文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范文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范文第一部分: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制度、文化背景引子传统观念认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是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妇女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根源于私有财产与社会制度;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还认为,父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结合从而导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2].依据这种学说,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依赖父权性的劳动划分,而资本主义又强化了父权的发展,在这种性质的私有制社会里,工人阶级的男人和妇女固然都受着同样性质的剥削,但两者所受剥削和压迫是不同的。

男人虽然是工资的奴隶,但在家中是当然的“老板”,直接对妇女(妻子)的劳动进行控制,因此妇女是工资的奴隶的奴隶。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与男子的权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为什么在公有制为主体、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今天,妇女仍然不能获得与男子真正的平等。

妇女受歧视的根源究竟是什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社会主义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父权社会的影响,父权又是怎样干扰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运行的?我们批判了“父权的资本主义”,绝不应该出现一个“父权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应该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

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的傅立叶认为,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是考察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恩格斯赞扬傅立叶是第一个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叶论证说:原始社会是男女自由的结合。

蒙昧时期的妇女降到从属地位。

宗法时期的妇女沦为半奴隶状态。

野蛮时期的妇女完全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妇女沦为商品,处于被侮辱的悲惨境地。

只有在未来社会妇女才能得到彻底解放。

他满怀憧憬:那时,家务劳动被各种公共服务事业所代替,儿童的养育完全由社会承担,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完全解放出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关系真正成为爱情的基础。

傅立叶去世已经165年,他的憧憬并没有实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土地权益的重要受益者。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多困境和挑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若干农村妇女作为调查对象,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访谈。

三、调研结果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部分农村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

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没有为农村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四、问题解决方案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

3.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五、结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最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9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

占信访总量 181 件(6件,2019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最新-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 精品

最新-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 精品

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1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新区土地征收进程的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大幅提升,我区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范围广、矛盾深、影响大的当属“出嫁女”纠纷。

一、“出嫁女”的概念在中国,“出嫁女”通俗的说法是指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具体是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

广义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嫁入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本文所指的“出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

具体包括: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4、嫁出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7、再婚“嫁入女”;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二、我区“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情况通过走访调查本区栗雨办事处、马家河镇、群丰镇,共有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802人及其子女548人共1350人,其中未予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77人,给与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34人。

法院于2019年以前共处理了“出嫁女”纠纷案件11件,其中包括每分配一次土地补偿款“出嫁女”就来法院起诉一次的情况;2019年以来,“出嫁女”纠纷有10户19人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对这类纠纷与当地政府协调一起处理,没有受理。

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是极少数,大量的纠纷还是潜伏在民间,许多当事人还在观望之中。

三、“出嫁女”纠纷的主要成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当前中国农村,从夫居的习俗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还相当普遍,所谓“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一些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这也是现实中有损“出嫁女”平等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是 一 些 地 方 “ 出嫁 女 ” 与
征用补偿 费或土地股份 时 , 没
有 预 留机 动 份 额 , 而 是 全 部 发
镇, 城郊 多 于 乡村 ; 妇 女 争 取
的主 要是 土 地 、 股权 、 补 偿 费
放到村 民手中 , 导 致 发 生 纠 纷
后无法重新进 行分配 , 很 难 对
有 不 少 地 方 把 出 嫁 妇 女 的 户
三 是 涉及 水 利 建 设 和 库 区
移 民 等后 期扶 持 政 策 的农 村
妇 女 。一 些 大 型水 电站 库 区淹 没 区 地 方 政 府 以 补 偿 政 策 条 件 不 符 为 由, 不 分或 少 分 “ 出 嫁 女” 库 区 移 民 或 水 利 建 设 后 期 扶 持款 。另 外 也 有 少 数 妇女 因长期打T 在外 , 不 重 视 自 己
多于农村 , 大 中城 市 多 于 小 城
庭 暴 力 的 农 村 妇 女 因 为 害 怕
失 去 生 活 基 础 而 不 敢 离婚 。
范 围没 有 明 确 界 定 , 各 地 在 土 地 承 包 登 记 试 点 过 程 中 的 执
行 标 准极 不 统 一 。 二 是 发包 土 地 、分 配 土 地
二 是 侵 权 问题 得 不 到 解
决, 严重影 响法律权威 和政府
公 信 力 。有 的 基 层政 府 不 作 为 或难 作 为 , 法 院受 理 难 、 判 决 难、 执行难 , 有 的 地 方 法 院 甚 至 不受 理 , 致 使村 民认 为 “ 出 嫁女 ”的诉求 不受法律保 护 , 直 接 挑 战 法 律 的权 威 性 , 成 为 解决“ 出嫁女” 问题 的 “ 瓶颈 ” 。
署, 全 国妇 联 权 益 部 对 农 村 妇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逐渐成为农村妇女为生计努力的重心。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缺乏关注,导致她们在土地权益上面临着各种挑战。

本文通过对某地村庄农村妇女群体的调研,探讨了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状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对象为某地村庄的农村妇女,在村委会的帮助下,我们选择了7位有代表性的农村妇女进行访谈,并开展了一份包含开放式和封闭式问题的问卷调查。

二、调研结果1.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认识不足。

近一半受访者表示对土地权益知之甚少,不了解自己的权益。

2.农村妇女对土地继承、租赁和流转存在误解。

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男性比女性更适合继承土地,他们认为租赁和流转土地不是女性该做的事情。

3.农村妇女在土地转让和流转中面临着平等问题。

在土地流转和转让中,女性通常处于不利地位,缺乏与男性平等竞争的条件。

这一点在买卖土地时表现得特别明显。

4.农村妇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调查中,许多妇女表示在土地权益上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但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建议1.加强宣传和教育。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宣传和教育,使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

2.加强土地权益保障。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

例如,可以规定妇女在土地继承以及租赁和流转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

农村妇女应该组织起来,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结论通过本次调研,可以看出,当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面临的问题很多,需要有持续性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去维护她们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和自主,使她们成为农村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2024年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广袤的牧区,草场是牧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草场权益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牧区“外嫁女”的草场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现状在牧区,由于历史、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原因,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草场权益保障更为困难。

特别是对于“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嫁入新地区后,往往面临着草场权益被侵犯、无法参与草场管理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外嫁女”在嫁入新地区后,因户籍问题无法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草场使用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部分地区存在草场使用权被侵占的现象,导致“外嫁女”无法正常使有草场。

3. 收益分配权:在草场收益分配过程中,部分“外嫁女”往往被排除在外,无法享受应有的收益。

三、草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草场是牧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草场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牧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草场权益的保护也是促进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对于促进牧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四、草场权益保护措施针对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草场权益的归属和保护措施,为“外嫁女”草场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牧民对草场权益保护的认识,增强“外嫁女”的维权意识。

3. 建立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草场管理机制,明确草场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4. 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大对草场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加强对草场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外嫁女”的草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

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19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27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

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管理机制。

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19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

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

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她们最主要的生活和物质保障。

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直接涉及农村妇女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歧视和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

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出嫁女的相关权益隐藏在“户”、“家庭”这种家族观念中,并受传统观念和法律、政策客观上操作性和协调性不够的双重影响,出嫁女土地权益矛盾在祥和的背后存在着较大隐患。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县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时,能够较好地保障农村妇女获得平等的土地权益。

1、依法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农村妇女能够取得土地承包权。

xx年3月1日,《中华人民 __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该法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了规范,特别对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专门针对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的条款。

我县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条款,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办法加以解决:集体有机动地的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集体无机动地的,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采取微调方式,由减人户自愿放弃承包地,集体再划分给这部分妇女;三是涉及土地征用的村,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重新讨论承包方案,使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

2、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了被征地农村妇女的生产和生活。

随着工业园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土地的征用、流转,利益分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

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是否有承包地,一律不参与补偿安置。

农村妇女2021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妇女2021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妇女2021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

**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

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

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

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

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

2019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

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

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一是外嫁他村妇女。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致使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干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

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具有的1份土地。

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态,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有关情况以下:1、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情势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外家村的土地承包权。

依照传统习惯,1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外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1次不可躲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受传统风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其实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她们中的许多人情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1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

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份人依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得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

“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取得承包耕地的同等权利,但是有的村落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落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落依照土地承包31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1成不变,新媳妇和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1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外家迁出,这也许也是由于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1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1次裂变。

在1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落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xx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验,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现状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自99年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

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暂时没有土地。

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

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灵活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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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

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

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有关情况如下:
一、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

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

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

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

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

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

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

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

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

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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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

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

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三、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

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

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

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

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

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

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

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

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

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

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

二是设立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

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

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

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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