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安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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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与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的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
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书。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
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其中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第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第十条在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根据“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以确保煤层气企业地面和煤矿企业井下安全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容、环
境条件、地质灾害、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
第十二条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方案(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由煤层气企业自行设计,但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监理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在工程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工程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监测设备等必须定期校验、检定。
第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
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构签订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
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等资源,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
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能熟练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井场、站场。参观人员须经审批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井场、站场。
所有进入井场、站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四条井场、站场禁止烟火。需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
(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安装位置合理;
(二)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设备,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始
终处于完好状态,机械各传动部位要安装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罩;
(三)做好设备的换季维护保养工作,防止设备锈蚀、冻裂;
(四)各种带压设备应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站场控制室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必须立即对相应的设备和室环境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七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重点监测区应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硫化氢含量达到10ppm时,硫化氢监测仪启动1级报警,提示现场作业人员硫化氢的浓度超过阈限值;硫化氢含量达到20ppm时,启动2级报警,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含量达到100ppm时,启动3级报警,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第二十九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