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有机肥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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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有机肥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青海省有机肥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青海省有机肥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精神,特成立“青海省有机肥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联盟是指由企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联盟的指导思想是,以我省有机肥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推广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四条成立联盟的基本原则是: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建设创新型省份、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我省有机肥产业的发展。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联盟的发展。

第五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联盟的任务

第六条组织企业、推广和科研机构等围绕有机肥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有机肥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第八条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

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有机肥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条积极为有机肥产业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等支持,为政府部门制订政策以及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二)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数额在联盟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三)常务理事成员数额在理事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由全体理事成员选举产生;

(四)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和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联盟管理制度;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七)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定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八)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常务理事会成员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由全体理事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职责是:

(一)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联盟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落到实处;

(四)签发联盟文件;

(五)审批联盟各项经费支出。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五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外承担联盟责任。

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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