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号)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单位或个人
公证机构
涉企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贵州省定价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由各市、县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垃圾处置单位
涉企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对贵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定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紧急请示〉的批复》(黔发改收费﹝﹞号)、《关于制定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号)
保障性住房及其物业费
租金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由各市、县公布
承租人
业主
前期物业费
业主或承租人
物业公司
说明:
.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涉企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除外)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贵州省定价目录》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5号)《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
根据新修订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黔府发〔2017〕3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对照梳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取消《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入《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备
河北省定价项目
吉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
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价办〔2007〕93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本级政府定价权限组织实施。
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成本调查机构的,其成本监审工作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
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房[2009]23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19
【实施日期】200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09]23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
(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
(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黔发改价监〔2018〕32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发改价监〔2018〕32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现将《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19日附件贵州省2018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2018年,我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致力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社会服务和民生改善,进一步推进反垄断执法,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极力营造公平竞争、价格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一、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搞好统筹协调和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将制度落实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
(二)严格审查增量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和程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三)有序推进存量清理。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号)、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贵州省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现行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黔竞争审查〔2017〕5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清理,并推动做好发展改革部门内部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审查、废除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19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19号1999年11月23日)省土地开发中心:你们《关于省土地开发中心收费项目的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经双方协商,凭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不超过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收取征地工作补助费。
(二)在征地过程中,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确定认可后,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2%收取不可预见费,确因超出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
(三)根据双方协商,承接耕地开垦,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倍,收取承包费。
(四)提供土地整理开发的专业设计服务,按投资总额的1.5-3‰收取设计费,起点为1500元。
(五)代办土地出让、转让服务,按土地交易总额的1-3%收取服务费。
(六)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按每次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二、省土地开发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凭借其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在委托方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
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贵州省定价目录》中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并应当实行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第四条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市、县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10-877
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 是否涉 政审批 进出口
前置 环节
银监会 否 否 否
环节服务收费
(三)民航飞行
校验服务收费
(四)民航空管 服务收费
(一)船舶进出
港、靠离泊服务 五、沿海、长 收费 江干线主要港
口及其他所有
对外开放港口 (二)货物港务 的服务收费 费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信部电〔2003〕
454号、工信部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电管函〔2009〕 243号、工信部 电管〔2013〕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 发展改革委 部
是
否
是
注: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4—
〕557号
人民银行
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
不超过3.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 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贵州下月起放开32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
贵州下月起放开32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
贵州下月起放开32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
央广网 06-24 09:51 显示图片
央广网贵阳6月24日消息(记者陈屹王衍)近日,贵州省发改委下发通知,下月起,贵州省将放开32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事业单位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
据了解,本次放开的32个项目中包括“住宅小区非共有部分停车场收费”,加上去年放开的“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收费”,从7月1日开始,在小区里停车将告别政府定价,转而全部交给市场决定。
同时放开的还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人才市场服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
除了放开的32项外,城市供水价格、产业园区公共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9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还将下放给相关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贵州省发改委表示,放开并不意味着不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价格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如果发生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经营者和行业协会通过价格串通等方式操纵价格,都将被严肃查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已经委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任务分工按季度报送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确保《要点》明确的10类34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地落细落实。
附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附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和“一二三四”工作思路,聚焦“四化”任务、三大战略行动、三大试验区建设、三大要素支撑和两个保障等重点领域,动态发布一批政务信息,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2021年,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修订完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动态调整优化门户网站栏目和内容,对各板块栏目信息进行适当分类,完善主动公开目录、非公开目录,丰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库、政民互动常见问题知识库、规范性文件信息库,协同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公众体验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规划引领和计划执行,紧扣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深化政务公开1.聚焦规划计划推进政务公开。
按要求发布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
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8]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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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19年3月修订)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一)考评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
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黔府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
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贵州省定价目录序号 1品名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品名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3.食盐零售价格。
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5.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贵州省价格条例
贵州省价格条例【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2【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贵州省价格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价格条例(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修订本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五条依法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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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
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