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生效几个问题论文
浅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几个问题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其在分配当事人之间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合同的自治性与约束力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的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
从合同成立的含义看,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从实践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之比较
2 02 年 第 5 期 0
N 0. , 5 2002
学 术 探
索
2 0 年 9 月 0 2
Se pt ., 2002
A c adem i c Expl at on or i
合 同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 之 此 较 有
同 内 容 和 形 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而 是 否 受 法 从
律 保 护 的 问 题 。 一 个 成 立 的 合 I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N
分 了合 同 有 效 与 合 I 生 效 , 么 , 们 的 构 成 要 N 那 它
件 当 然是 不 同 的 。 确 立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即 要 考 查 当 事 人 是 否 通 过 意思 表 示 设 立 、 更 或 终 止 了 某 些 民事 权 利 变 义务 关 系 。 只 有 这 些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确 定 且
适 用法 律上 的谨慎 。
关 键词 : 同法 ; 合 合同成 立 ; 同有效 ; 同生效 ; 合 合 比较
中 图 分 类 号 : 93. D2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7 3 2 0 )5—0 6 —0 10 2 X(0 2 0 01 3
一
、
合 同 成 立 、 同 有 效 与 合
没 有 合 同 的 问 题 。 在 各 国 立 法 例 以 及 国 际 性 条 约 中 ,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要 约 ,另 一 7 当 一 s 事 人 的意 思 表 示 为 承 诺 , 约 与 承 诺 一 致 , 要 合 同 即成 立 。 因 此 ,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表 现 为 要 约 和 承 合 诺 两 个 具 体 阶 段 。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T-当 事 人 X b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
On t e E t b ih n o c n l r eo n r c s h s a ls i g F r ea d Vai Fo c fCo t a t d
F J— u n,DENG nபைடு நூலகம்U iy a Na
(He e Unv ri f c nea dT c n lg , h i h a g0 0 1 ,C ia bi ies yo i c n eh oo y S ia u n 5 0 8 hn ) t Se jz
摘 要 : 传统合 同理论认为, 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合 而非价值判断, 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 同 生 效后 才 能发 生。《 同法》 8条 和 第 4 否 定和发 展 了这 一理论 , 成 了新 的合 同效力 理 合 第 4条 形
论, 即合 同的效力不 是作 为一个 整体 在合 同生效 之 时 一次全 部 赋 予合 同 , 而是 分 解 为“ 成立 效
tk spa ewh n t ec n r c sv l . Th ai o c e n h n o c me to h o ta twhl h a e lc e h o ta ti ai d ev l f rem a st ee f re n ft ec n r c i t e d e e tb ih n o c a st eo h rd te x e tt ee f re n . sa l ig f r eme n h t e u ise c p h n o c me t s Ke r s o ta t sa l h;v l ywo d :c n r c ;e t b i s ai d;e t b ih n o c ;v l o c sa l ig f r e ai f re s d
力” 生效 效力” 和“ 两个部 分 , 别 于合 同依 法成 立之 时和 生效之 时赋 予合 同 。合 同的生效效 力 分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论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
四 、 同成 立 、 效 、 效 的 关 系 合 有 生
( ) 同成 立 与生 效 。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 同 的成 立适 用 意 思 自治 原则 , 当事 人 有 从 事合 同行 为 的 意志 自由, 以 自由地 选 择 合 同 的相 对 人 、 可 订立 的形 式 和合 同 的 内容 , 合 同的 生效 必 须 在 国家 的 干预 下 , 法 判 断合 同是 而 依 合 同成立 的一般 要件 否合 乎法 律 , 只有 合 法 的合 同才 能 有效 。 同成 立 的 条件 只 涉 合 合 同的 成立 是 指 当 事人 达 成 协议 而 建 立合 同关 系 , 是认 及 到 当事 人之 间 的问题 , 它 而合 同生效 的 条件 不仅 涉及 到 当事 人 , 定 合 同有 效 及 生 效 的前 提 条件 。如果 合 同 根本 没 有 成立 , 么 还 涉 及 到法 律 的 要求 问题 。两 者 虽 然 都涉 及 到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那 确 认合 同 的有 效或无 效 问题 就无 从谈 起 , 更谈 不上 合 同的 履行 、 但 二 者 的侧 重 点 又有 所 不 同 。合 同 的成 立 要 求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变 更 和终 止 。 即承 诺 的 内容 必 须与 要 约 的 内容一 致 , 合 同的 生效 则 进一 步 而
一
、
合 同 的一般 成 立 要件 , 是指 一 切合 同依法 成 立均 必 不 可 少 要求 意 思 表示 的 自主性 和 真 实性 。 的 共 同要 件 。合 同的 一般 成 立 要 件包 括 双 方 当事 人 、 思表 示 意 ( ) 同成 立 与有 效 。 二 合 致 和 以订立 合 同为 目的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须 有 双方 或 多方 合 同 的成 立 是 一个 事 实判 断 问题 , 着 眼 点 在 于 “ 其 某一 法 当事 人 、 主 要 条款 达 成 合 意 、 备 要 约和 承 诺 阶段 。第三 种 律 行 为 是否 已经存 在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 具 体行 为是 否 属于 他 对 具 行 观 点 认 为 只 需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可 。笔 者 认 为 合 同 的 一般 成 立 的表 示 行 为 ” 。而 合 同有 效 与 否 则是 一 个 法 律 价 值 判 断 问题 , 要 件 是对 合 同 的 主要 条 款 达成 合 意 。 法 律 行 为 只 有 成立 后 ,才 谈 得 上 进 一 步 衡 量 其 是 否有 效 的 问 题 ” 着 眼于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法 律 行 为是 否 符合 法 律 的精 神 , 行 二 、 同 的有 效 要 件 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摘
要 : 国入 世 以 来 , 着 市场 开放 程 度 的 进 一 步拓 宽 , 同作 为 经 济 交 往 的 普 遍 形 式 对 促 进 经 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我 随 合
实现合 同各 方 当事人 的 目标 利益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用。在 订 立合 同的过 程 中, - ̄ 容 易会把合 同的成立 和生 效等 同 A 4很 l
1 合 同成 立
1 1 合 同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要 件 .
1 1 1 合 同成 立 的概 念 ..
损失和浪 费 , 给 出了合 同内容不 明时 的履行 规则 、 同 内 只 合
容的补充规定 还有合 同内容 的一般规 定[ 见《 详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下面简 称《 同法 》 的第 6 [ 合 ] 2条 、1条还有 第 6 2条 。 合 同 成 立 是 指 当 事 人 经 由 要 约 、 诺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l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一 般 只 要 按 照 这 3条 的 承 就 那 关 系达成合意 而建 立 了合 同关 系。在 法律 上 , 同成 立 被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么 合 同 就 可 以成 立 了 。 合 ( )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同 法 》 1 3具 合 第 3条 规 认 为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问 题 。 是 1 1 2 合 同成 立 的 构 成要 件 . . 定 :当事人 订立 合 同 , 取 要 约 、 诺 方式 。就是 说 , 同 “ 采 承 ” 合 合 同 成 立 必须 具 备 一 定 的要 件 , 般 包 括 : 一 的订 立 就 是 当 事 人 各 方 接 触 、 谈 到 达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 过 洽 该 ( ) 同 主 体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 由 于 合 同 是 民 事 权 利 程 主 要 包 括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1合 . 义 务 关 系 的载 体 , 权 利 就 会 有 义 务 , 单 方 不 可 能 既 是 权 1 2 要 约 和 承 诺 有 而 利 又 是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以 就 意 味 着 合 同 必 须 存 在 双 方 的 所 如 前 所 述 , 约 和 承 诺 是 合 同成 立 的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要 要 当事 人 , 在 合 同 实 务 中还 大 量 存 在 多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同 。 而 合 同 的 成 立 问题 , 须 对 要 约 和 承诺 进 行 研 究 。 必 .. ( )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权 1 2 1 要 约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2当 即 利 义务 关 系 达 成 的 合 意 , 以 , 们 说 只 要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所 我 要 约 ,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的 而 发 出 的 , 是 由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致 意 见 合 同就 成 立 了 。 相 对 人 受 领 的 意思 表 示 。其 中 , 出 要 约 的 人 称 要 约 人 , 发 受 在 实 务 过 程 中 , 们 会 发 现 我 国 法 律 为 了 提 高 交 易 效 领 要 约 的 人 称 相 对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 我 要 约 的 性 质是 而 言 ,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率 , 免 合 同 履 行 以 后 又 因 被 宣 告 不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的 避 目前 的 收 费 情 况 , 牌 套牌 车 除 了 每 年 可 逃 漏 车 辆 保 险 、 假 养 路 费 、 辆 通 行 费 、 费 、 业 费 等 费 用 之 外 , 可 少 支 出 每 车 税 营 还 年 交 警 部 门 的 车辆 检 测 、 机 的 车 证 年 审 等 一 大 笔 费 用 , 司 一 年 最 多 可 少 支 出上 万 元 , 一 辆 用 于 营 运 的 套 牌 车 , 年 能 而 每 人提供 一个机会 , 要 不 发 生事 故 , 么无 论 喝多 少酒 , 只 那 他 都 可 能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 从 法 律 的 效 率 价 值 来 讲 , 酒 驾 车 醉 者 往 往 是 那 些 社 会 应 酬 多 的 生 意 人 , 发 生 了交 通 事 故 后 , 在 很多 时候他们 可以 通过 向受 害者尽 可 能多 的赔 偿 损 害金 , 以逃 避他 们 可能 受 到 的更 严 重 的惩 罚 , 种 靠 用 钱抵 消 责任 的 这 够 节 省 高 达 十 余 万 元 的 费 用 。 这 样 一 种 简 单 的 对 比 , 信 相 谁 都 会 做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 判 断 。但 愿 这 只 是 立 法 者 的 一 时 做 法 有现 实 的合 理 性 , 可 以部分 地 解 决 受 害 者 紧 急经 济状 况 它 疏 忽 。 因 为 这 是 较 立 法 利 益 集 团 博 弈 而 言 的 次 优 选 择 。如 问题 , 但更 多 的 是 损 害 了法 律 的公 平 性 和 正义 性 , 社 会 大 众 给 果 是 后 者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就 有 沦 为 “ 法 ” 危 险 。解 决 道 恶 的 种 只要 有 钱就 可 以解 决 一 切 问题 的 恶劣 印象 。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影响重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大。
能否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效。
确把握和正确判断,对确认合同各方书,签订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对确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系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性质、分清各方责任至关重要。
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的前提和起点。
(1)合同有效是当而,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深入浅出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意义匪浅。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经常会让人 2.关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们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合同在成立的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时候已经生效,其实不然。
合同的成力。
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依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合同约定,当事人必须适当、完全履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同时要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有时也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人,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的标准。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意思表示,而使其相互间产生法
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
到合同的订立、生效条件和时间等方面。
在合同范本中,我们需要
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确定、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则取
决于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是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
在合同范
本中,我们需要清晰地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素和生效条件,以避免日
后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约定的具
体情况。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比如房屋
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可
能需要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职责的明确等。
在合同范本中,我
们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精确地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在合同范本中,我们需要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一致性,以避免因为意思不明确或者不一致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范本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精确地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合同的效力
试论合同的效力[摘要]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
合同订立后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不一定有约束力,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则是对合同是否能履行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合同能履行的保障。
合同效力主要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
本文主要从四种效力类型分别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另一部分学者则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认为: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统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
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这两种观点理由并不充分且存在三个缺陷: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合同的依法和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二是误导了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成立。
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不无道理的。
而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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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浅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浅 议 合 同 的成 立 与 生效
孙 冬梅
( 丘 职 业 技术 学 院 , 南 商 丘 46 0 ) 商 河70 0
【 要J从合 同成立与生效 的内涵 、 摘 要件和性质及所 处的阶段和各 自的法律评价 机制 、 后果 来看 , 二者是有很 多区别 的, 两个不同的概念。 是 通过对二者的 区分 能够建立完整的合 同效 力评价体 系, 实现 商业合 同法鼓励交 易的 价值 , 同时能够有效兼顾法律对个人 自由和 交易安全的维护 , 利于确立判断合 同效力的基本思维方式 , 有 明确 商业 合 同成立和生效制度 中意思 自治和 国家干预 的具体作用 范围。
一
我 国合 同法 没 有 规 定 合 同 的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 是 我 国 《 但 民 法 通 则 》第 5 规 定 了 民事 法律 行 为 应 当 具备 下列 条 件 ,即 5条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 示真 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由于 我 国 《 ” 民法 通 则 》 民事 法律 行为 确 定 为 把 合 法 行 为 ( 5 ) 具 备 上述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条 件 就 应 当 成 第 4条 , 立 并 生 效 , 此 , 里 实 际上 是对 其 生 效 要件 的规 定 。 合 同 乃 因 这 民事 行 为 的 下位 概 念 , 其 生 效 与 否 的判 断 , 对 自然 应 当 遵循 该
要 求 并考 虑 合 同 的 自身 特 点 , 其 是 合 同法 的 相 关规 定 来加 以 尤 确定。 因此 , 应当把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 为 能 力解 释 为生 效 要 件 。 据 此 , 们 认 为 , 同的 一般 生效 要 我 合
买卖合同庭审辩论模板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在此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辩论。
以下是我的辩论观点: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原告(或被告)认为,双方在充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原告(或被告)指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二、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质量问题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理会。
2. 原告(或被告)指出,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
原告已对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三、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 原告(或被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
1. 原告(或被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谢谢。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一是须有双方当事人;二是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三是须意思表示一致。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双方,且须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
上述各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上有必要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分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区分开。
例如,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标的即内容的确定、可能、适法等也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显然是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混同,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应属于合同订立的要件。
我们认为,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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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作者:梁红军容摘要合同成立就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的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
第二,标的合法。
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
第三,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否则合同无效。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
国家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从而保证作为市场经济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关系符合国家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的规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各种强行法规定,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的意思自治——个体意志的直接干预。
私人意思表示要获得其期望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对其的要求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其意思表示的设定中违背国家意志,将导致合同无效。
关键词:合同成立、协商一致、合同生效、合法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其中,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缺乏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研究引向深入。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
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
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性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
正如玉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
”[1]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规系统。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
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在意思,并且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2] 史尚宽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与承诺一致而成立契约,故而称为双方行为。
”[3]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
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的,亦可为书面的,亦可是信件、电文的,在实践性合同中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形式要件。
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其在的设权意图表示在外,才能为外界所识别。
而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它必须具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行为(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言,主要是关于意思品质的要求。
[4] 这种品质要求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规则必须体现合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准则。
合法性要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首要准则。
如果一个合同的容违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对此则不能保护。
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
第二,标的合法。
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
第三,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最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过允许私人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促进个人经济目标——个人效益的最大化的实现,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合同法把效率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一个价值标准和原则。
一项合同意味着一笔交易,若这项合同既能使个人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又能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即社会财富的有序增长,此项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如果一项合同的容被执行是无效率或负效率的,就应该是无效的。
效率原则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是通过法律设定无效规则来实现的。
例如,缔约主要无行为能力,履行合同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这种合同是无效率的,应确认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达到最大化,但对社会和他人来说是负效率,这类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如果合同法过分地强调鼓励私人交易,过分地强调效率,很可能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无效率或负效率,为了防止私人意思自治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合同法又设置了公平的价值标准,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公平的价值标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上的公平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容:(1)主体之间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实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给付的对价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资源,每个交易主体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作为其订约的根据,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受双方的欺骗。
如果一项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标准,法律便赋予其法律效力。
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后果。
不公平的合同主要有:(1)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如垄断性企业与中小企业、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一方受胁迫、受控制下签订的合同。
(2)因为一方占有全部的交易信息而另一方缺少交易信息被欺诈签订的合同。
(3)一方因对交易信息如合同的性质、标的、质量、数量等容缺乏了解而产生了重大误解,使合同的目的受挫。
(4)在交易的对价上显失公平。
对这些不公平的意思表示容,法律根据其不公平的程度而分别确认其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为合同设置的三个价值评价标准,是相互联系的。
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向公平和效率提供了保证;公平和效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价和调节,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和平衡,成为合法性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