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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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徐州市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排污申报登记号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填表须知

1、本表适用于徐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活动,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单位),及其新、改、扩的建设项目。

2、排污单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填写此表,报当地环保部门,经核审、批准,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新、改、扩的建设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期间填写此证,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经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然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并报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3、本表格文字原则上为打印文字,法定代表人签名可采用打印文字加盖印章形式,也可采用书面签字形式。填写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4、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单位、审核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保存。

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一个排放口填写一张表,若有多个排放口的,请自行加页续填。

二、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三、噪声污染许可证申请表

四、危险废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去向:指本单位对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处理排放。

**向外转移或交换数量:需将废物送外单位处置或进行交换利用的数量。经办人:审核人: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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