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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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1、何某拍摄的照片是不是职务作品? 2、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何某就这
些照片享有哪些权利? 3、如何看待中国石油摄影公司新疆分公司
将该作品提供给信用社制作年历的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照片著作权属于石油摄影公司新疆分 公司,何某享有署名权,判决:
一、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应停止侵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向社会赠送1999 年年历片,并将所有剩余年历片交由本院销毁。
Q: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 “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受我 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根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 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中国的著 作权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 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中 国法律保护
➢ 未在中国首次出版,但首次在中国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 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14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 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 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 编作品。
1、汇编作品的种类
➢ 对作品的汇编 eg:选集、期刊、教材、报纸
➢ 对非作品的汇编 eg:法规汇编、辞典工具书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钟莲生、周振威合作”,即向新四军纪 念馆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由于钟莲生坚持 认为将工笔画烧制成瓷画是一种再创作,
故新四军纪念馆对周振威的反对意见未予 采纳。1992年10月16日,陶瓷壁画烧成后, 被装贴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 西山墙壁上。
1993年3月25日,周振威以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其同 意,擅自将此画作品作了修改,并至今不付给报 酬为理由,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其著作权,由新四军纪念馆给付酬金,赔偿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讨论
一、何新城诉茂源城市信用社等未经其同意 使用其接受工作任务拍摄的摄影作品制作 年历且未署名侵权案 原告:何新城 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 被告: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何新城原系《中国石油画报》社新 疆记者站记者。记者站为其配发了一套 价值万余元的尼康相机,为完成拍摄任 务所使用的胶卷及冲洗费均由记者站负 担。在完成记者站安排的拍摄任务时, 原告何新城有将单位配发的相机与自购 相机混用的情形。
作品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提供了部
分历史资料、照片等素材,并对该画的画 意与风格作了指导和进行了审稿。在作品 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为周振威报销 了画稿的材料费。新四军纪念馆接受画稿 后,于1991年9月16日委托江西景德镇陶瓷 学院附属瓷厂钟莲生将此画稿复制成陶瓷 壁画。
1992年4月28日、5月24日,周振威受新四 军纪念馆委托,去景德镇审稿,周振威发 现复制的陶瓷壁画背景被修改,署名为
二、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中国石油 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在《新疆石油报》上刊登向原告何新城 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所刊登内容事先须报经本 院审定。
三、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 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 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 何新城经济损失1000元,二被告对上述 赔偿 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 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 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 作者。
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物质技术条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 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 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 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 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 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 的职务作品,该法人或社会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事实作 者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不享有著作权中 的任何权利。
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公民个人,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还规定,职务作品在 完成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 方式使用其作品。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 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 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 单位,公民个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单位奖 励的权利。
1998年12月4日,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 用社主任吴勇致函被告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经理王伟,委托该公司为其信用社 设计一幅1999年单页小挂历。王伟遂从《中国 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站存在该公司电脑资料 中的合成照片中挑选 出何新城拍摄的第一组接
片,交由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征求 意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 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 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 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 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 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 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案情简介
1988年1月26日,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 振威为其创作一幅设置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 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内容为“新四军原 七位师长画像”的瓷壁画作品。 双方口头约定: 只给材料费,不计报酬。周振威接受委托后, 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用工笔画的表现形 式,于同年9月7日完成了题为“将星云集、 共缚天狼”的360cm×192cm的作品画稿, 上画新四军原七位师长人像,背景为新四军千 军 万马前进,落款为“振威敬制”。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 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 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 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 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九条确立的著作权人:
1、自然人作者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自然人作者
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以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参与创作 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以及特点的人。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 者。
问题
Q: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 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人 是不是作者?
四、驳回原告何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何某,改判:
一、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 项为:“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 用社、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 告何新城经济损失3000元,二被上诉人对 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 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 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1、职务作品的条件
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
1998年上半年,为庆祝建市四十周年,市局
党委宣传部特安排《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 站负责拍摄本市人民广场等重点工程的图片任务。 记者站站长刘宪广安排原告何新城负责拍摄人民 广场照片。为完成拍摄任务,7月2日下午,原 告何新城携带单位配发的尼康相机和自购的柯尼 卡相机攀上群艺馆楼顶,首先用尼康相机拍摄了 人民广 场白天照片一组,即第二组接片。而后,
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经审阅后,同
意使用该组接片。王伟遂向《中国石油 画报》社新疆记者站站长刘宪广说明其 想在为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设计 的年历上使用第一组接片,并询问刘宪 广的意见。刘宪广未明确表示其本人是 否同意,只说明该组接片由原告何新城 所拍摄,让王伟去征求原告何新城的意 见。
1998年12月至1999年元月间,被告中国石 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向原告何新 城说明情况,便使用第一组接片设计成年 历样稿,并交给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 信用社。该信用社委托乌鲁木齐市长江印 务有限公司以每张0.85元的价格 印制了 5000份,并支付运费460元,共计花费 7410元。
(一)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 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 为合作作者。
1、合作作品的条件
➢ 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 ➢ 共同创作的行为; ➢ 每个合作作品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
的作品标准。
2、合作作品的种类
➢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 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 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 权属于受托人。
二、周振威诉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作品著作 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原告:周振威,男,43岁,教师,住苏州 市东港新村。
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盐城市城区 建军东路159号。
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争议之陶瓷壁画的工笔画稿著作权归 周振威所有;
二、新四军纪念馆一次性补偿周振威人民币 12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送达时 执行;
原告何新城等到夜晚,又从同一角度拍摄了人民 广场夜景照片一组,即第一组接片,但使用何种 相机拍摄,无法查清。
事后,原告何新城将两组接片交给了站长 刘宪广,刘宪广遂将此两两组照片连同其 他为宣传照片交由被告中国石油摄影有限 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电脑合成。第二组接 片发表在《中华儿女》1998年第十期 庆祝克拉玛依建市四十周年专刊上。
问题讨论
3、如何看待新四军纪念馆修改工笔画稿的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双方争议的壁画著作权归周振威所有; 二、新四军纪念馆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
给付周振威壁画酬金人民币5500元; 三、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周振威同意对作品内容的
部分改动,应向周振威赔礼道歉 ; 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由新四军纪念馆负担。
《著作权法》第14条: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 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者的著作权和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并行不悖。
➢ 汇编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要受作者汇 编权的制约
二、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百度文库 作者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 作品。
新四军纪念馆辩称:我馆在委托时已言明报酬只 是意思而已;我馆提供了有关资料,该画的创作 思想和具体构思是我馆提出的,该画的著作权应 属我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讨论
1、周完成的工笔画稿如何定性?(职务/委 托作品?) 该画稿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问题讨论
2、钟将工笔画制成陶瓷画的行为如何定性? 钟是不是该画的作者? 钟享有何种权利?
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将印制好的年历
片免费赠送给储户,现尚有部分年历片未赠送出 去。在该份年历片上未注明照片系何人拍摄。原 告何新城在1999年春节前后发现该张年历使用了 其所拍摄的照片且未署名后,遂与被告交涉,经 协商无果,原告何新城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 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停 止侵害,消 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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