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doc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概述与合同双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家庭财产险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因特定风险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得到经济赔偿。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承保的标的为乙方合法拥有的、座落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内的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三、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 盗窃或抢劫;5. 其他列明的风险所导致的乙方家庭财产损失,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不保范围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事件导致的损失;2. 核辐射、核污染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3.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动或维修保险标的而导致的损失;5. 其他由保险合同特别排除的风险。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乙方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和保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六、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和资料;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将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3. 甲方在确认索赔请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本合同的期限以及终止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续签或终止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2.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得到合理的赔偿。
合同双方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家庭财产保障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保范围1. 战争、军事行动等引起的损失;2.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损害;3.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借、转租或变更保险标的使用性质导致的损失;5.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自行确定,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计算。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如未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4.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保险合同;3.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4. 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如被保险人继续购买,双方可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2.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附加条款(可选)为了扩大保障范围或者特殊需求,可选择以下附加条款:篇2一、保险概述与合同双方本合同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家庭财产险保险关系。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一条家庭财产险是指以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家庭财产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权利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被保险人提前解约、合同到期、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第二章家庭财产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财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财产损失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一;(三)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修复、维护和保护不当导致的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抢救、调查等费用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和二次风险,保障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现场、账册等进行核实,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目的及定义1. 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安全,对于意外损失提供赔偿。
2. 本条款中的定义如下:a.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b.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c. 家庭成员:指投保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投保人与其共同居住并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事故或损失提供赔偿:a.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b. 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c. 家庭成员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超过免赔额才可获得赔偿。
2. 赔偿限额: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保险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1. 对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损失评估。
第五条盗窃、抢劫保险责任1. 对于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个人意外保险责任1. 家庭成员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和投保人个人情况的不同而异,具体数额请参照保险费率表。
第八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四章保险事故处理和理赔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和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必要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条理赔程序1. 投保人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家庭财产。
本保险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空中物体坠落等意外事件。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险价值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准。
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有所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调整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除非经保险人同意,中途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期间。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及其价值等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 赔偿方式如下:(1)现金赔偿:保险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赔偿金;(2)修复赔偿:保险人负责修复受损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状态。
3. 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相应比例的赔偿。
若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保险人将根据市场行情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损失;3. 战争、军事行动等政治风险导致的损失;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失效。
保险合同到期前,被保险人可选择续保。
家庭财产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家庭财产的全面保护,以减轻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及附加条款(如有)、投保单、批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外界物体倒塌;经双方约定的其他风险。
第三章保险财产第四条保险财产指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床上用品、衣着。
第五条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包括:金银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交通工具、非法占用的财产;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四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七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提前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拥有的家庭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合法拥有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
具体保险范围以甲方提交的保险清单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甲方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乙方。
保险金额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其他约定保险责任,详见保险单。
第五条除外责任1. 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
3. 保险单中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
第六条保费及支付方式保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支付方式可为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七条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保存有关证据。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并与甲方协商赔偿事宜。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单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本合同其他约定解除与终止的情况,详见保险单。
第九条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范本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对象凡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下的,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2. 家具、家用电器及室内装潢;3. 衣物、床上用品;4. 家用电器、体育器材;5. 各种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家庭财产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采取了防灾救灾措施,给予了补偿或补偿金;2. 家具、家用电器及室内装潢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采取了防灾救灾措施,给予了补偿或补偿金;3. 衣物、床上用品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采取了防灾救灾措施,给予了补偿或补偿金;4. 家用电器、体育器材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采取了防灾救灾措施,给予了补偿或补偿金;5. 各种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因被盗抢、灭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如需继续保险,请提前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费率计算保费。
具体金额和费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向本公司报案,并协助本公司进行查勘、检验。
本公司将根据查勘结果确定损失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证明材料等。
本公司将根据这些证明文件确定赔偿责任。
3. 本公司将根据查勘结果和有关证明文件,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单地址的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家具、电器、厨具、室内财物等。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所约定的时间确定。
三、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其他列明在保险单上的风险。
四、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本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 珠宝、玉器、首饰、古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2. 存放于保险单地址以外的财产;3. 由于投保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故意破坏等。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3. 若发生损失无法核定的情况,本公司有权暂缓支付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申请;2. 保险标的转移或毁损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 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3.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本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提示:请投保人在签署本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本公司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将尽力解释条款内容,但最终的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家庭财产险条款
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合同订立的约定1.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1.1 保险人:指承保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本合同中所指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员或财产。
1.4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订立、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以及提供其他保险相关服务的人员。
2. 保险责任的约定2.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家具、家电、珍贵物品等。
2.2 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险别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1. 火灾保险人对于因火灾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水渍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家具等财产遭受水渍损坏的情况,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3. 爆炸保险人对于因爆炸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雷击对于因雷击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5. 盗窃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家庭财产因盗窃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玻璃破碎对于玻璃因意外事故而破碎的情况,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7. 暴雨导致的财产损失对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8. 地震保险人对于因地震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案件处理方式1. 保险赔偿的申请1.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1.2 保险人将根据报案信息及相关证据,审查事故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核定。
2. 保险金的支付2.1 保险人在核定赔偿金额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2 若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及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第四部分保险合同终止的约定1. 合同终止的情况1.1 合同期满:保险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地址:____联络:____被保险人〔家庭成员〕:____地址:____联络:____鉴于被保险人希望为其家庭财产投保,保险人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效劳,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家具、电器及其他家庭用品。
个人品、艺术品等。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火灾、爆炸。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盗窃、抢劫。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第四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详细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人进展赔偿处理。
第七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进展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成心行为导致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标的的正常磨损、老化。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免责范围内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代表签字:____日期: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日期:____。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家庭财产向乙方投保家庭财产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条款承保甲方的财产。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为甲方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
保险标的的具体内容应以甲方的投保单记载为准。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2.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房屋修缮费用、重置费用等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生活费用支出,如住宿费用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应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单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物价值、存放地点等。
2. 甲方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3.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理赔。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保险单所称的家庭财产是指在被保险人家庭住所及其附属设施内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的室内家具和陈设,如衣橱、箱、家具、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双人床、灶具、餐桌椅、水暖器、空调机等;(二)家用电器,如电灯泡、电风扇、电熨斗、吹风机、电烤箱、吸尘器等;(三)床上用品,如棉被、毛毯、床褥等;(四)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如水杯、餐具、乐器等;(五)共同居住人的身体。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单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一)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的增减变动,应与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增减变动相符。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按其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但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即行终止。
四、除外责任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自然灾害仅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大火灾(龙卷风、飓风、台风、暴风、暴雨等)、雷击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对保险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对发生的损失负有举证的责任。
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应将其全部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认真履行对保险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有关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应付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以上条款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请您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内容后进行投保。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
保险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突发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项目及其价值确定,保险费率根据所选保险项目及保险公司的费率表计算。
投保人应按照其财产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三、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和理赔。
3. 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解答服务。
五、保险合同期限及续保本合同期限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确定,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以选择续保。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事故的理赔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评估,并给出理赔意见。
3. 投保人在收到理赔意见后,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
4.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异议进行解答和处理。
七、免责条款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由于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免责条款,以法律规定为准。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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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非还本形式的保险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彀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单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险金额仍全额有效。
本条所述各种情况,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保险人有权根据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变动,相应调整费率或保险金额,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章保险仲裁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为家产财产险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的基础上,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保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因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等无法证明外来人员盗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如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
衩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六、本附加险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