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编校质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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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编纂合格的志书和年鉴(简称志鉴),必须做到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或者科学性;文字通顺,表达准确、简练、生动,形式新颖、形象;全书结构严谨,体例一致,数字、计量单位统一无误,标点正确,无错别字;图表完整清晰,版式设计合理;具有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由于志鉴编纂出版的特殊性——官修且多与出版单位采取协作出版的方式,出版社对于志鉴稿是否达到出版质量标准的审定,往往前移至志鉴总纂阶段——出版社审稿后志办仍对志鉴稿进行内容和版式上的修改。因此,志办所有编辑人员的努力是达到上述标准的基础,总纂人员专业的审定是志鉴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质量管理规定的保证。摆在志鉴编纂人员面前有三个问题:如何总纂和审定志鉴终审稿?如果使志鉴的出版达到国家规定的图书质量的标准?什么是合格的出版物?
2004年12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我国目前管理图书质量的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是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包括志鉴)的质量进行管理。按照这个规定,志鉴稿送交出版社出版之前总纂人员必须对志鉴稿的编纂质量进行3个步骤4项内容的审查。第一步骤:审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志鉴中出现了这类问题就属于不合格出版物了。第二步骤:审查是否存在超过“万分之一红线”的问题,志书中编校、设计和印刷方面的差错超标就属于不合格出版物。第三步骤:在公开出版前要对志鉴稿的编校质量进行自评。
第一步骤审查志鉴稿中是否载有“一票否决”的内容
具体说,志鉴的总纂人员要按照下列4个要点审查内容质量:
一、内容质量标准
内容质量等级主要分为两类:
合格——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的规定
内容质量
不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颁布、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6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是判定志稿内容质量等级的依据。凡是出版的志鉴书中有第25、27条禁止记载的内容均为不合格志书。
二、志鉴稿禁止记载的内容
审查志鉴稿的内容,是总纂人员的重心工作所在,具体审查是否有《出版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内容。主要涉及2条11款项:
㈠审查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令禁止的内容。
1.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例如:有关志书编修的指导思想,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历史问题决议,即《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和《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4月20日在党的六届七中全会上通过)。
志鉴稿中记述的历史事件,要注意中共中央对此最新的决议。对于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政策方针的认识和评价,要做到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允许持否定或怀疑的态度。
例如,有的志鉴稿将有关“文化大革命”活动记述为:“通过运动,共破获反革命集团13个,挖出现行反革命分子207人,查出历史反革命分子228人。”这样的记述会给不了解那段历史的读者造成歧义。对于这类事项,一定要注意背景情况的介绍(要加注释),注意编纂者的立场。上段话中的“反革命集团”“现行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按照《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如果已经全面平反,就应该记述为:“通过运动,共破获所谓的‘反革命集团’13个,挖出所谓的‘现行反革命分子’207人,查出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分子’228人”。将执政党的观点贯穿在记述之中,这才是事实就是的态度。
2.禁止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例如:使用地图时,行政区划图要注意国境线的准确性;不可遗漏钓鱼岛群岛、南海诸岛,而且比例尺务必准确。
要注意新华社公布的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能将其称作“国家”。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禁止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哪些属于保密范围,《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国保34号)第五条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审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但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
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从笔者审读的志鉴稿看,军事部类问题较多,凡是设军事部类的志鉴,要特别注意审查验收阶段军事专家的意见,请军事专家参加初审和终审志鉴稿的步骤绝对不能缺失,这方面目前比较薄弱。
4.禁止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禁止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6.禁止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7.禁止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8.禁止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例如:有的志稿在卫生章节中记述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技术突破等方面的事项时,把一些病人的真实姓名及病历写出来,东部省份的县市将当地接收的三峡移民的真实姓名、现在住址、身份证号码一一列举出来,等等,均涉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又如:志鉴稿中使用图片或书法、绘画作品,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避免出现著作权方面的纠纷。
9.禁止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志鉴稿要避免将一些社会陋习作为当地民俗记述,避免将一些“三俗”语言作为方言记述。例如,有些志鉴稿误将官场吃喝时使用的一些酒令作为民俗予以记述。这些内容应该归在腐败现象内容中记述。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㈡审查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令禁止的内容。
“考镜源流求其真”,志稿不能因“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步骤审查志鉴中编校、设计和印刷方面的差错率是否低于“万分之一红线”
一、审查编校(含编辑加工整理和校对)质量
志鉴进入出版阶段时,出版社对于志鉴稿要进行三审、三校。受政府采购的约束,志鉴书的印刷多由地方政府负责。这就要求志鉴稿总纂人员具有较高的出版专业水平。其中,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方面,编纂人员必须达到出版单位编辑对书稿的审校水平,掌握必需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出版方面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方针政策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有关这方面的文件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对口下发到出版单位的,地方志系统很难及时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加大编纂人员对志鉴稿总纂和审查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