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曾章伟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首先,担保机构通过审查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评估风险。
他们会仔细调查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以及个人资产状况等因素,以确定贷款人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
这样可以避免担保机构因为贷款人违约而承担风险。
其次,担保机构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这些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股权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通过提供担保物,贷款人增加了还款的保障,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此外,担保机构会定期跟踪贷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贷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担保机构会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与贷款人进行协商、催收或启动担保物处置程序等。
这些措施帮助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的损失。
一个案例是某担保机构担保了一笔小微企业的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担保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认其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还款能力。
此外,企业还提供了一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
然而,后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该企业遭遇了一定的经营困难。
虽然企业尽力还款,但由于销售下滑,还款金额逐渐减少。
担保机构意识到风险的增加,立即与企业展开沟通,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多财务信息。
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情况后,担保机构发现该企业的还款问题与市场问题有关,而非企业经营不善。
在此基础上,担保机构与企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延期还款安排,并帮助企业重新制定了经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
通过担保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企业逐渐走出困境,恢复了正常运营,并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审查和评估,及时的跟踪和沟通,担保机构能够减少风险,帮助贷款人克服困难,实现双赢的局面。
担保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担保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将继续探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以展示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工作。
担保机构在风险控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从混合担保贷款业务现状反思“抵质押方式优先”统计原则
从混合担保贷款业务现状反思“抵质押方式优先”统计原则曾晓星【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2页(P166-167)【作者】曾晓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贷款从担保方式上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合称“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中规定了多种担保方式同时存在时,“抵质押方式优先”统计的原则。
但在现实情况中,一笔贷款同时存在抵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且抵质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金额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准确认定混合担保贷款业务,科学划分贷款担保方式是金融统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笔者从怀化辖内10家市级银行机构抽取205笔对公混合担保贷款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抵质押方式优先”的统计原则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混合担保贷款中近四成抵质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金额。
调查发现,205笔对公混合担保贷款中,抵质押物价值(如果既有抵押又有质押,则计算合计价值)低于贷款金额的有75笔、占36.6%,其中抵质押物金额不足贷款金额一半的占28.3%;抵质押价值和保证金额均能覆盖贷款金额的共129笔、占62.9%;保证金额低于贷款金额的5笔、占比不足2.4%,保证金额低于贷款金额是个别现象。
(二)混合担保合同中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且银行具有同等追索权。
《物权法》规定,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顺序主张债权。
对怀化市10家银行调查发现,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为两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借款人违约后银行都有权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同时主张债权,不存在先后顺序。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银行有所差别。
如华融湘江银行反映,该行分别与企业签订抵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两个担保合同具有相同偿还效力。
抵质押物权属归债务人所有时,则优先处置抵质押物;抵质押物权属归第三方所有,则优先执行保证担保。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分析!经授权转载自:中I国I担I保I杂I志作者:郭莹近年来,国内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大力引进优秀企业入驻,繁荣地方经济。
这些企业在政府大幅优惠政策下购置土地,新建厂房,力求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但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往往因为自有资金有限,所以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也因此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那么在操作此类担保项目时,作为其中参与方的担保机构,具体受理条件有哪些,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则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项目案例来一一阐述。
案例背景S市为北方某县级市,A企业是当地一家连锁超市企业,成立于2003年,在省内拥有11家连锁店,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为了整合超市资源配置,统一采购,降低成本,同时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号召,A企业决定在S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一处自用物流园区。
于2014年年初以135万元的优惠价格取得了国有出让土地13478.5平方米,并自筹资金建设厂房11514.71平方米。
由于A企业在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等前期花费了大量自有资金,导致建设资金出现紧缺,急需寻求融资途径。
但当地政府为避免国土资源流失情况的发生,规定必须在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毕并正式投入运营以后方可办理房产证。
企业经营者向当地多家银行提出融资需求,银行多以其厂房未办理产权证尚无法直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为由要求其出具第三方担保。
于是A企业向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信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案例过程在接到A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后,均信担保公司立即安排项目人员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当地超市的整体环境等进行了实地考察。
企业整体经营情况首先,项目人员对A企业现有经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但因其拥有的11家连锁超市位于省内不同地区,主要调查人员不能一一走访,于是利用均信担保公司服务面积广、网点多的特点,请当地分公司人员对超市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很快得到了反馈。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担保法律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业务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担保方式不当、担保物价值不足等原因,担保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担保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向乙银行(贷款人)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为保障贷款安全,甲公司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担保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乙银行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 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
本案中,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乙银行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同时,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实现抵押权。
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与甲公司共同偿还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抵押权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抵押权的设立需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曾章伟 (2)ppt课件
3、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担保对象(客户)的 违约风险和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区分担保对象的企业或个人性质, 外部风险内容构成又有很大的不同。
(1)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价模型包括针对担保对象的 内在风险和外来风险。其中内在风险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者 素质、竞争能力、技术和产品市场、经营信息不透明等风险;外来风 险包括:政府干预风险、政府政策风险、与贷款提供者串谋、现行法 制缺陷、市场服务体系不足等风险。
2008年6月2日,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发出提前收回 全部余欠贷款的通知,其理由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未按时偿还部分本息。
2008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分别为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其所欠前述贷款中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231 231元、 233 772元、258 423元、228 932元。2008年11月20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 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到期贷款本金400万元。2009年2月26日,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被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提前收回的 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126 764元。
股权转让款和红利抵偿部分上述借款本息、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担保费及 其滞纳金。其中,2005年第3、4季度的利息、2006年度全年的利息、2007年 全年的利息及2006年11月20日到期的本金100万元、2007年11月20日到期的 本金300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 担保费及其滞纳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在金信担保公司的320万元股权转让所 得及红利合计3 514 112元,均已由本院(2008)浏民初字第337号案件判决 处理,但该判决书并未被执行完毕。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1+1〉2”的效应对农行宁德分行与担保公司加强合作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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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金 融
担保责任 余额 、 对外 担保责任 余额控制在 适度 比例 之内; 三
代理等中间业务捆绑营销, 附加效益明显。 然而, 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并不等于零风险。 目前
一
是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必须作为担保保证金全数存入农
行, 实行 专户管理, 严格 担保公 司的 资金使用管理 。
工商户及自然人 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 在担保公司成立之初, ” 该行全面了解担保公司的业务
方 向和 运作 过 程, 效 防控 担 保 公司 因担保 业 务盲 目 大 有 扩 可能 导 致 的担保 风 险。 行 还参 与 担保 公司 对 相关 规章 的 该 制 订, 如 公司章 程 、 风险 防范 办 法 、 担保 业 务实 施 细则 》 担保 评审委 员会工作规 则》 与 担保 公司在 银企 合 、 。
有权足额从担保公司在农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担保
公司不得有异议; 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要作为其主营业 务收入存入农行, 不能支取现金, 担保公司的利润除了按法
律规 定提取法 定公积 金外, 应按 比例提 取赔 付准备 金, 同时 约定税后 利润3 年不分 红, 以提高 担保 公司的抗 风险能力 。
些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与担保业
此外, 该行还与担保公司约定, 当担保 公司为债务人担 保的银行信用到期不能偿还时, 农行在债务人信用到期当日
务 的快 速发 展不相 适 应, 可能引发信贷 风险。 此, 对 我们提
出如下建 议 。
( ) 一 处理 好 银 行 与担 保 公 司、 借款 人 关 系。
成熟一 个、 理 一个 、 受 审批一 个。 中小 企业资 源丰富、 用 在 信 状 况 良好 的区域 , 该行 协 助组 建 上海 “ 东商 帮 ” 福 安 电 闽 、 机 电器 、 舶 产业 等 客户 担保 公司 , 船 实行 “ 一对 一”的担保 关系 , 即担保 公司只对 担 保 公司入 股 关联 企 业提 供 担保 ,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22年4月-图文
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22年4月-图文>>2022年04月本期目录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 (3)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 (3)第二篇:业务风险案例 (7)二、钢贸诉讼升级,探究行业背后银行困局......................................................7三、银行揽储出新招,内保外贷变身理财计划. (11)第三篇:内控合规案例 (14)四、银行员工卷入4亿非法集资案.............................................................. .....14五、柜员失误400存款变4000,银行为追款冻结账户....................................17六、涉嫌虚假出资银行被判败诉.............................................................. (20)第四篇:企业授信风险案例 (24)七、广西2亿元虚假报表骗贷案,银行1.5亿难追还......................................24八、温州担保大王高利贷王朝覆灭............................................................. (26)第五篇:贷后案例 (29)九、1.9亿还贷被拒收,民生与房企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29十、信用社假造死亡名单核销贷款背后的内控问题.........................................33十一、虚假剥离影响恶劣,银行须全面加强合规风险防控..............................36十二、40亿韩ST某大连造船贷款逾期“被续贷”的启示...............................40十三、债权银行定期解冻质押股权实现双赢 (43)第六篇:其他领域案例 (47)十四、塞浦路斯的银行危机及启示............................................................. ......47十五、债市风暴波及银行:国开行工行被约谈,浦发暂代持.. (51)第七篇:本月金融风险事件快报 (54)一、银行代销高风险理财产品需设犹豫期........................................................54二、银行职员买卖客户信息入刑............................................................. ..........54三、国有银行搭售商品被处罚............................................................. .............54四、银监会要求特别注意防控三类风险.. (55)五、银监会:商业银行今年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55六、央行主导研究债市内控,代持交易或出新规 (56)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自2022年起,中信郑州分行黄河路支行副行长郭文雅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高利贷”谋取暴利,最终资金链断裂,被监管部门调查。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了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业务品种与案例分析及其风险--杨春光(精)
企业已经收到第一笔预付款900万元,据估算, 企业需支出的采购成本在24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 约300万元,存在资金缺口1200万,向担保公司申 请贷款担保。担保公司项目经理考察后发现,企业 没有实物资产可提供反担保,能否为其提供担保?
如何控制风险?
6.贸易链封闭融资担保业务
该业务品种是依托于融通仓担保运作模式,对担 保企业营运销售情况,经营资金流状况、流动库存情 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的了解监控 • 主要运作模式 担保贷款资金由担保公司监管帐户直接划拨至企业 的上游客户采购货物,上游客户发出货物直接进入担 保公司所监管仓库进行流动库存监管,企业销售货物 资金回笼至担保公司监管帐户。 • 担保公司全面了解监控担保企业上、下游客户物流及 资金流状况,企业所提供的库存监管货物适当后置。 监管货物后置是该品种的特点之一。
4.应收帐款质押监管担保
上例,如果钢材销售企业常年向模具生产企业供 应钢材,并给模具生产企业6个月账期,经担保公司 调查,应收帐款余额为1200万元。担保公司可将 该应收帐款在人民银行系统中进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 同时与钢材销售企业以及模具生产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约定模具企业须在6个月账期届满时将货款打入由担 保公司共管的钢材销售企业帐上,否则,模具企业承 担违约责任。担保公司以此应收帐款质押为主要反担 保措施,质押率为50%,可为企业提供600万元 贷款担保。
• 概念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在贸易项下为企业提供的资 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广义的贸易融资包括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 融资。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起步较 晚,品种较少。国内贸易融资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贴现、国内贸易保理等。 狭义的贸易融资仅指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融资 相对来说业务品种较多,且操作规范较为成熟。目前 国内银行已开展的主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授信 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押汇业务、打包放 款、外汇票据贴现、国际保理融资业务。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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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29日,信用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 500万元(其中,方来包装公司为1 600万元),年利率6.435%,借款期限为5 年,借款用途为:方来包装公司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彩印包装厂。同日,金 信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金信担保公司对方来包装公 司项目的 1 600万元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信用 投资公司与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方来包装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方来包装公司向信用投资公司借款1 600万元贷款,用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 彩印包装厂项目的建设。委托贷款期限:即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 日止,共计5年(其中:宽限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19日止)。还 款计划为:2006年11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1 月20日,2010年6月29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 万元、300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当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 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该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取均委 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经办。同年6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的1 600万元贷款由 信用投资公司委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全额发放到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商业银行 浏阳支行开立的账户。另查明,此前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入股320 万元。 2005年7月25日,原告与方来包装公司就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 押物(属方来包装公司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建筑物)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5)《担保项目“三查”管理制度》: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 原则、方式、内容、程序等制度; (6)《反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7)《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标准及评级程序和办法 (8)《项目风险评估管理制度》:风险评估指标、内容、范围及评估标准、 程序和办法;
(9)《客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利 用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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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借款后拖欠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的本金及借款利息,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并接受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用其在金信担保公司的 股权转让款和红利抵偿部分上述借款本息、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担保费及 其滞纳金。其中,2005年第3、4季度的利息、2006年度全年的利息、2007年 全年的利息及2006年11月20日到期的本金100万元、2007年11月20日到期的 本金300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 担保费及其滞纳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在金信担保公司的320万元股权转让所 得及红利合计3 514 112元,均已由本院(2008)浏民初字第337号案件判决 处理,但该判决书并未被执行完毕。 2008年6月2日,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发出提前收回 全部余欠贷款的通知,其理由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未按时偿还部分本息。 2008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分别为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其所欠前述贷款中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231 231元、 233 772元、258 423元、228 932元。2008年11月20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 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到期贷款本金400万元。2009年2月26日,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被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提前收回的 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126 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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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制度 (1)《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宗旨原则、目标方针、机构设置、 决策机制、管理职责、管理规程、体系建设等制度; (2)《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关岗位风险管理职责及其 风险管理奖惩制度; (3)《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确定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批、 实施、监管等工作程序、审批程序和控制程序; (4)《担保业务分类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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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3 079 122元、支付垫款 费用144 928.12元(已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从2009年3月1日起以13 079 1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并支付垫款补偿金612 803.88元(已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从2009年3月1 日起以13 079 122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来 包装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281 300元及滞纳金68 355.9元(已计算至2009年2 月28日,从2009年3月1日起以281 3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还清之日 止);三、被告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 平、王利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对被告方来包装公 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如下: 一、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 款13 079 122元。 二、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款 费用和垫款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231 231元从2008年3月21日起,233 772 元从2008年6月21日起,258 423元从2008年9月22日起,228 932元从2008年 12月21日起,400万元从2008年11月20日起,8 126 764元从2009年2月26日起, 均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10)《风险预警及危机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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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业务的外部风险 1、外来风险包括:政府干预风险、政府政策风险、与贷款提供者串 谋、现行法制缺陷、市场服务体系不足等风险。 2、宏观环境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的领导层应该时时关注宏观的态势,从国际的经济情况 趋势,例如资本市场的变化、货币市场的变化、石油价格的变化、有 色金属的价格变化、纸浆价格的变化、粮食价格的变化等,对中国经 济的影响程度和时间,从而推断到所涉及到的一些行业,如外向性的 加工业、石化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制造业等,通过研究大体对一些行业 和地区所在企业进行风险程度的划分。除了关注国际的经济态势外, 同样也要高度关注国内和本地域的各种政策、鼓励和倡导的产业、国 家的金融货币政策等。通过决策层对宏观态势的关注和研究,才能更 好地制定和调整担保公司的经营,从而避免公司在战略上造成的重大 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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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度担保费197 994.52元(即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及滞纳 金(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 四、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 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 一、二、三项款项及本案诉讼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平、王利民对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总额中超过第 四项中被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六、驳回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第 五项中的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 919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06 292元,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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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风险
1、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风险: (1)担保公司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
(2)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和内部制衡机制
(3)内部业务流程和担保决策机制上的缺陷或失误 2、内部人员的风险:
(1)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
(2)内部人员的业务能力风险 (3)内部人员舞弊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风险 贪污、挪用、贿赂、内外串通、泄密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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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业务风险特点
1、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在银行信用之外的一种信用补充,具有“高 风险、收益有时不确定”特征,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要重要,事前 预防公司源远流长,事后救济有时无药可救;
2、现行法律对担保公司的主体资格、业务经营的定位、规则的规定模 糊、不完善,司法实践的固有观念和执行不力给担保行业会带来风险 3、担保公司的风险受被担保人(通常是债务人)的资信影响,被担保 人的信用决定着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判断往往成 为风险控制的关键; 4、担保公司依靠经营“或有负债”生存和发展,风险控制实质是化解 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尽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 5、担保公司的风险来自内部和外部,但防范的重点却是担保公司自身 的内功深厚与否,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强 化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建立规范的担 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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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风险措施
内部控制主要是确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和岗位 责任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各部门、各 类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确定各项业务的控制程序,实行政策控制、计 划控制、保费率的控制、比例控制。
(1)制定项目受理规章,保证申请人的资格。(2)严格项目评审制 度。 (3)实行项目评审、项目担保、保后检查的分离。实行担保业务 审、保、查的分离,目的是避免项目经办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 道德风险的发生。 (4)对担保决策的作出进行适当授权。担保公司应 根据自身资产状况、担保规模等情况,规定一般担保人员、担保部门负 责人、担保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防止越权审批项目 的情况发生。(5)尽量能够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率。(6)限 定单个担保项目的最高金额和期限。限定担保项目的金额和期限,可以 把担保业务的风险限定在较容易控制的范围内。 (7)实行资产负债比 例管理。(8)提足各种准备金,确保足够的流动资金,控制贷款担保 业务规模。(9)建立诉讼追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