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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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 货物运抵目地港/地卸货之后的一定时间内, 由双方约定的目的地/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 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 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买方 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 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 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公证鉴定: 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公
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 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 理有关事务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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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实施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
商品有关企业的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进行 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评审,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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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三、检验标准和方法
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按照国家技术范围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 制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此外,买卖合 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通常也是进出口商 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2、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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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种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 强制性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 疫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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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这种做法是装运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方收取货物的依 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 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明。
这一做法兼顾了买卖双的利益,因此,我 国在进出口贸易中大都采用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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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二、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 民间的。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美国食品药物 管理局(FDA)、美国保险人实验室等。
我国的商检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其职责是: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感官检验 化学检验 物理检验 微生物检验 3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鉴
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通常的检验证书有: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卫生检验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12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索赔
主编 杜扬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第一节:商品的检验 第二节:索赔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第一节:商品的检验 案例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证书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一份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 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内容有: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 8000件,每件25美元,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其 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 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 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 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 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 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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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出口国产地检验 出口国装运港检验 进口国装运港检验 进口国买方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3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 场或矿山)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 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 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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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 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 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 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 业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并以该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 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 给买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 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 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 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 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 出货物或有关的事项进行品质、数量、包装、卫生、 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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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 物在装运港/地装运之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 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 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 依据。按此做法,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 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 数量有问题,但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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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的目的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及索赔
(1)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 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2)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 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输入 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维 护国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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