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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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24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大棚
连栋温室
420元/平方米
钢、砼骨架
连栋大棚
200元/平方米
钢、砼骨架
日光温室
100元/平方米
脊高3.8米~4.5米
80元/平方米
脊高2.6米~3.8米
大 棚
45元/平方米
跨度6米以上,高度2.2米以上,双拱钢骨架
20元/平方米
跨度6米以上,高度2.2米以上,单拱钢骨架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元/平方米
简易桥
720元/平方米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2m)
600元/米
石盖板涵跨径(2m<跨径≤4m)
180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2m)
144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m<跨径≤4m)
2160元/米
PVC
地埋管
4寸
57元/米
3寸
32元/米
2寸
21元/米
1寸
12元/米
100元/平方米
简易房
四面墙
210元/平方米
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
简易棚
二面墙以上
12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无门、钢架棚(顶棚为钢结构,以钢骨架支撑,无围墙)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2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制顶
简易结构
55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地坪
水泥、砖地坪
1.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补助费;
3.先安置后搬迁,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4.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拆管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具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城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马传贤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马传贤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雅丽;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李雅丽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雅丽【当事人-公司】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雅丽【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受案范围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上诉人李雅丽提起的“享受本村独生子女政策及再分配60平方米住房”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崔垌社区回迁安置房分配方案》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独生子女享受安置待遇的规定,“适用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止(即2016年1月1日)之前且办理有《独生子女证》,并经龙湖镇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证明认可的家庭……。

”本案上诉人李雅丽之子侯明轩虽出生于2013年9月1日,但其持有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系2019年3月15日颁发,且未向人民法院提供龙湖镇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故其主张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雅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李雅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郑政办〔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19号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9日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推动我市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续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三标”活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保障,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不断缩小脱贫人口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郑州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2024一2025年,持续优化脱贫人口收入结构,保持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水平,实现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一、明确职责,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____年郑州拆迁协议一、引言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和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为城市更新提供空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进行一系列拆迁工作。

本协议就拆迁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二、拆迁范围1.本次拆迁范围包括郑州市中心城区内的老旧居民区、闲置土地和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

2.所有涉及拆迁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协议进行合理安置。

三、拆迁准备工作1.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制定详细的拆迁规划和执行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进度、补偿标准等内容。

3.启动拆迁前的公示程序,向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公布拆迁决策,并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受影响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拆迁补偿标准1.住宅区拆迁补偿标准:(1)居民住宅:对居民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20%。

(2)临时居住房:对暂时不能提供新住房的居民,提供临时居住房或每月补贴生活费。

(3)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50%。

2.单位拆迁补偿标准:(1)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业务状况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并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

五、居民安置1.对于住宅区的拆迁居民,应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安置房分为自购和租赁两种方式,按照居民的意愿进行选择。

2.对于无自购能力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

3.对于拆迁居民的子女就读学校问题,市政府将提供就近入学政策,并确保学生的学业不受影响。

六、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1.对于享受低保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拆迁居民,市政府将继续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2.对于拆迁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医院、学校等,将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七、法律保障1.在进行拆迁工作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拆迁受影响方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行拆迁和恶意索赔。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发布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发布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精神,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要求各省辖市对附着物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一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目前,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于2014年8月1日公布实施,发布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我市本轮补偿标准调整考虑了全市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建材等方面的增长情况,同时结合被征地群众及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又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调整方案,既保障农民权益,又符合国家“三稳”的政策要求。

二、目的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特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国土资源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治管理体系;《通知》中的标准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有利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对于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房屋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则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其次,对于货币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另外,对于安置补助,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获得一定的安置补助。

总的来说,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通过对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方面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多种选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城市的更新发展。

希望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让更多的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和村庄改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郑开管[ 2005 ] 51号第一条为保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安置与补偿。

第三条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迁计划,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办事处根据管委会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拆迁计划制订拆迁方案,报农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办事处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二)建立新的房屋、土地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第七条高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按照高新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地点。

第八条建设征用土地和村庄改造拆迁房屋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当地户口的被征地拆迁人。

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经村民组、村两委、办事处(以下简称组、村、办)三级确认,也可列入安置对象:(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三)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改、劳教或服刑的人员;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一)租住、借住房屋的;(二)因入托、入学等情况,户口在当地派出所的“空挂户”;(三)有当地户口,无责任田、无合法宅基地的回迁人员;(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未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儿;(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拆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而拆迁补偿标准,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郑州市 2014 年 142 号文件所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旨在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与有序进行。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文件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的。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在建筑面积的计算上,文件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合法的建筑面积将按照实际测量结果计算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并非一概而论地不予补偿。

如果能够证明该建筑是在合法建设的基础上形成的,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对于那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产权调换方面,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 的比例进行安置。

安置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如果安置房屋的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被拆迁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价格补交差价;反之,如果安置房屋的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拆迁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也在补偿范围之内。

室内装修的补偿根据装修的档次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附属设施如门窗、水电设施、炉灶等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搬迁费用,文件也有明确规定。

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如果需要临时安置,还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被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安置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在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上,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对于正在营业的商业用房,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会考虑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的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4]154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
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
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
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

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

2002年7月22日以后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郑东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郑州市,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1
名称 等别
一 二 三
附件 2
名称 平房 楼房
郑政文 [2014]142 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粮食作物 1300 1100 960
标准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青苗费补偿标准
经济作物
1500 1300 1100
园艺作物(包括蔬 菜、瓜类、草莓)
4000 3600 3400
备注
单位:元 / 亩
3m、
厂房
仓库 窑洞 简易房 简易棚 畜禽舍 地坪 彩板房
道路 围墙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钢结构
砖混结构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石砌窑 土窑
无人居住窑 四面墙
二面墙以上
砖混结构 简易结构
水泥、砖地坪
单层或多层 厂房
混凝土面 沥青路面 碎石路面
土路 土围墙
680 元/ 平方米
1080 元/ 平方米
800 元/ 平方米 460 元/ 平方米 530 元/ 平方米 1200 元/ 平方米 1100 元/ 平方米 400 元/ 平方米 510 元/ 平方米 500 元/ 平方米 340 元/ 平方米 100 元/ 平方米 210 元/ 平方米
1. 一次性发放; 2. 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 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每亩株数≤ 5000 株;树种分类见乔木类备注
百合、郁金香、剑兰等 玫瑰、菊花、非洲菊等 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
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标准
各县按 220 元/ 月/ 人,市本级按 600 元/ 月/ 人
各县按 2000 元/ 户,市本级按 3000 元 / 户

白沙埠拆迁通知最新公告

白沙埠拆迁通知最新公告

白沙埠拆迁通知最新公告尊敬的白沙埠居民:大家好!首先,感谢广大居民对于白沙埠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知道,拆迁对于居民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变革,会对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特此发布最新的拆迁通知公告,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工作进展和安排。

一、拆迁范围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拆迁范围确定为白沙埠村全域。

这意味着整个村庄将进行拆迁和改造,以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拆迁补偿政府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在后续的拆迁协商中进行详细说明。

我们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居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拆迁安排拆迁工作将分为几个阶段进行。

首先,我们将进行房屋评估和测绘工作,以确定每一户居民的房屋面积和价值。

随后,根据测绘结果,我们将与居民进行协商,商定补偿方案。

最后,开始实施拆迁和搬迁工作。

拆迁安排将提前通知居民,并与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四、搬迁安置为了确保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政府将提供搬迁安置方案。

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资金,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搬迁安置区。

同时,我们也欢迎居民对于搬迁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努力。

五、社会保障政府将确保拆迁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居民的医疗、养老、教育和就业等基本权益将得到保障和落实。

同时,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最后,我们预计整个拆迁工作将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

在此期间,我们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答居民的疑问和需求。

我们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白沙埠的拆迁工作将取得圆满成功,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白沙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拆迁征求意见稿_意见_

拆迁征求意见稿_意见_

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郑政文【1993】144

郑政文【1993】144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 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精编版

郑州市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精编版

郑政文[2014]142 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名称等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包括蔬菜、瓜类、草莓)备注一130015004000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3.蔬菜包括茄果类和叶菜类。

二1100 1300 3600三960 1100 3400附件2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标准规格备注平房砖木结构495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620元/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楼房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123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4附件4林木类补偿标准5桑叉120元/墩荆条36元/墩乔木类苗圃用材类5元/棵每亩株数≤5000株;树种分类见乔木类备注观赏类10元/棵常青类15元/棵鲜切花球茎类50000元/亩百合、郁金香、剑兰等其它鲜切花30000元/亩玫瑰、菊花、非洲菊等草坪8元/平方米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附件5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名称标准备注过渡补助费各县按220元/月/人,市本级按600元/月/人1.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补助费;3.先安置后搬迁,不发放过渡补助费;4.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搬家补助费各县按2000元/户,市本级按3000元/户1.一次性发放;2.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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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元/平方米 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
三、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拆迁安置方案 按照《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 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 号文件关于拆迁 安置规定如下: 1、居住用房安置:以户口为单位,每人按 65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 本安置面积。其中 45 ㎡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另外 20 ㎡ 由被安置人按优惠价 2100/㎡价格购买。每户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最多不能超过 65 ㎡,每户可根据各自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实力,结 合安置房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 2、商务用房安置;按人均 5 ㎡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可结合商 务用房结构情况,采用联户组合分配或村组集体集中分配,原则上不 再按人分配。 3、被安置人购买安置房所需交纳的人均 4.2 万元购房款在附属物补 偿时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在安置房分配前应交纳完毕。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每户可按优惠价 2100 元/㎡多购买 10 ㎡的安置房。 5、在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优惠价 2100 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安 置房。 6、2008 年 5 月 31 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州市白沙园区规划内 享受村民待遇的农业人口,以及 2008 年 6 月 1 日后,经郑州市白沙 园管委会审批同意迁入的人员,享受郑州市白沙园区住房安置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之一的可享受住房安置:
附: 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有关拆迁补偿安置
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拆迁补偿与奖励办法 前程路拆迁,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 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 号和《郑 州市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 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1、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上以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按人均 120 ㎡为有效面积,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小于人均 120 ㎡的据实补偿,不足 120 ㎡的部分按 300 元/㎡的价格补足 120 ㎡;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大 于人均 120 ㎡的,只按人均 120 ㎡给予补偿,多出人均 120 ㎡的部 分不予补偿,按时拆迁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拆工费。 2、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宅基地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属物(包括果 树、苗圃、压井、厕所、沼气池等),按每处宅基地 4000 元的标准 兑付给被拆迁人。 3、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管委会每人补贴 200 元搬家费,对于确 实有困难的拆迁户,拆迁人统一进行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贴费。 4、在 2012 年 5 月 10 日以前完成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 2.5 万元;在 2012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5 日内完成拆除的, 只按 郑政文[2009]127 号和牟管委[2011]5 号文件进行补偿,不再予以奖 励。
(1) 现在校大中专学生; (2)现役义务兵; (3) 正在服刑未释放人员(死刑犯除外)和劳教人员; (4)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可享受住房安置的且经管委会审查批 准的人员。
联系电话:62361001
600 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2.8 米, 铝合金门窗
楼房 钢结构
300 元/平方米 480 元/平方米
全部钢架,有隔板、有顶、无墙,单层净高 2.8 米, 钢架、有隔板、有顶、全砖墙、毛坯、单层净高 2.8 米.
简易房
四面墙
600 元/平方米
钢架、有隔板、有顶、全砖墙、铝合金门窗、内外 墙普抹灰、单层净高 2.8 米.
5、过度方式:采取发放过度费与建设临时过度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过度。从房屋拆迁之日起按 200 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度费;过度期 为 24 个月,超过 24 个月的,管委会酌情提高临时过度补贴费。对 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统一提供临时过度房,在过度居住期间,不 再发放过度费。 二、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平房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420 元/平方米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 顶、房屋净高 3 米,水泥地面、内外墙普抹灰、木 质门窗
490 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2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 顶、房屋净高 3 米,水泥地面、内外墙普抹灰、木 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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