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_1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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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
薛惠锋’张强
(西安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资源与
环境信息化工程研究所710054)
〔摘要」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下,沿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等环境保护战略的演进轨迹,对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在环境资源立法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可操作性、一致性、立法保障与立法后评估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力求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认识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今后环境资源立法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一个框架和思路。
〔关键词〕环境资源立法现状问题趋势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
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
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
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环境资源立法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薛惠锋,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法案室主任。2环境资源法论丛(第8卷)
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
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此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设对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环境资源立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
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
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资源立法
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环境资源立法具有以下四个特性:(1)综合性。环
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立法采取的
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多种因素,因而具有综合性。
(2)科学性。环境资源立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特殊性,通过人的行为规
范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调整,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
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3)社会性。从环境资源
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实现人体健康、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生态环境
良好发展,维护的不是个人或集体利益,而是整个人类社会和全球生态环
境的生态价值和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立法
的社会职能。(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
境资源问题已不仅仅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
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诸如全球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资源问题
的解决,需要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得到了较快发展,初步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为保护、改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环
境资源立法是动态而开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规律的变化而
不断发展的。当前,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生
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立法理念、内容、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积极创新,逐步
完善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iJ《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线传音一、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0世纪70年代,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将环境保护提上国家整体发展
的议事日程中,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立法开始发展。1973
年,由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规范性文件。同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国家建
委、卫生部联合批准颁布了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1978年通过的《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
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人
国家根本大法,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1979年9月13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
境保护法》(试行),中国第一部环境法律问世,该法律规定了各地建立环
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确立了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标志着中国新时期环境资源
立法工作的正式开始。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
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
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
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管理植树造林,保护
林木。”以上法律条款,是关于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
是环境资源立法的宪法依据。
20世纪80年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环境
突发事件不断增多,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被列为
基本国策,环境资源立法进人迅速发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
法》(1985年)、《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
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等环
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法律。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法论丛(第8卷)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该法删去了原试行法
中“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三
章,新设了“环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在立法目的上采取了二
元论,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该法确立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
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了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公
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环境治理污染者负担原
则。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清洁生产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
及限期治理制度。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并通过了全球的可持续发
展战略《21世纪议程》,要求“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
的法律和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
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环境资源法
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大气污染防
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修改)、《水污染
防治法》(19%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年)、((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