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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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

前言

1992年8月12日,墨西哥工商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工业、科技和国际贸易部长迈克尔·威尔逊和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结束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自由贸易协定或协定)的谈判。三国政府的官员受命尽早完成协定的正式文本。该文本一旦完成,即公布于众。本文件不是三国之间的协议本身,也不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后文本,而是协定的内容摘要。

本文件最后摘有关于环境的主要规定,以供参考。

序言

序言概述了协定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三国保证将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和增加投资机会来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并相信自由贸易协定将在符合环境保妒的情况下提高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企业的国际竟争力。序言还强调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保证推动持续发展,保护、扩大和实现劳工权利,以及改善三国的劳动条件。

宗旨及前几项条款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确定,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墨西哥、加拿大、美国之间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条款规定了履行协定时各国应遵循的规则和基本原则,阐明了协定的基本宗旨。

本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和多边的合作。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将通过执行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上的透明等来实现这些宗旨。

三国确认各自对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本协定与其他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以协定的规定为准,但也有例外,如当某些环境协议有关贸易的规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矛盾时,根据尽可能减少这些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不一致性的原则,以前者为准。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还确定了各国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协定的一般规则,同时,在第一部分还确定了协定中使用的一般概念,以保证这些概念在使用时保持统一和一致。

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将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所生产商品的所有关税,为确定哪些商品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必须制订原产地规则。

制订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条款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只给予北美地区生产的商品,而不给予那些全部或大部在其他国家加工的商品确定明确的规则,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减少对在协定范畴内进行贸易活动的出口商、进口商和生产者管理上的障碍。

原产地规则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将被视为该地区产的

商品。含有地区外材料的商品,只要这些材料在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里得到加工,也被视为本地区产的商品,但这种加工应足以改变其根据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关税类别。在某些情况下,除需具备关税类别的条件外,商品还应含有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个条款同美加自由贸易协议的一个条款相似,即当最终商品和其零配件被专门列为一个分税目并具备地区成分的条件时,该商品也被视为本地产商品。

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将以贸易额或净成本额的方式计算。贸易额方式的基础是对某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以避免使用复杂的会计制度。净成本方式即从商品的总成本中扣除特许权、促销、包装和运输的成本。后一种方法对能包括在计算中的金融负担作了限制。一般说来,生产者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法;但是,当根据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法贸易额方式不被接受时,或对某些产品,如汽车工业产品使用净成本方式。

为使汽车工业产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应具备按净成本方式计算的地区成分的一定比例(客车、轻型卡车以及此类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装置为62.5%,其他类车辆和部件为60%)。为了更精确地计算汽车产品的地区成分,从地区外国家进口的部件价格将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加以确认。为灵活管理汽车整件和部件产品,协定规定允许使用地区成分故平均值。

"最低限度"的条款旨在避免商品仅因含有极少量的"非本地区"的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待遇的可能。根据这一条款,某一商品,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但其外来材料的价值低于该商品总成本或价格的7%时,也将被视为地区产商品。

海关管理

为了确保只给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商品以优惠关税待遇,以及保证使三国的进口商、出口商和生产者树立信心和简化管理,自"白贸易协定有关海关的条款规定:

·统一的条例,保证其执行、管理和解释与原产地规则相一致。

·统一的产地证书,以及要求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履行的手续和证明的条件;

·这些商品入账的共同条件;

·进口商和海关当局关于核实商品产地的规则;

·商品输出国海关当局事先签发商品产地的决定;

·进口国给予在其领土的进口商和自由贸易协定其他国家的出品商和生产者同样的权利,以申请核查和反驳对产地的确定和预先决定;

·三达工作组负责进一步修改原产地规则和统一条例;

·迅速解决三国关于原产地规则分歧的特定期限。

商品贸易

国民待遏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遵循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商品不得遭受歧视。这一保证同样适用于有关省和州的条款规定。

市场准入

这些条款确定了和税率与其他税费,以及和数量限制有关的规则,其中包括配额、许可证和准单以商品交易需遵循的进出口价格条件的规则。同样,这些条款将使在北美地区生产和交易的商品更方便和更可靠

地进入市场。

取消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根据原产地规则被视为北美的商品逐步取消所有的关税。大多数商品的现行关税将立即或在5年或10年内逐步取消。对某些敏感产品现行的税率将最多在15年的时期内按每年减少相同的百分比逐步取消。取消关税均以1991年7月1日执行的税率为基点,包括加拿本酌普遍优惠税率和美国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预计三国有可能以比预计更快的速度进行协商,并就取消关税达成一致意见。

对进口和出口的限制

三国将取消数量上的禁止和限制,如在边境实行的进口许可或配额。但是,每个成员国保留在边境实行有限限制的权利,以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另外,对农牧业、汽车、能源和纺织业产品还实行特殊规则。

退税

自由贸易协定对随后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商品的生产中使用的材料规定了退税、或免税方案的规则。

对墨西哥和美国,以及墨西哥和加拿大间的贸易来说,现行的退税方案将从2001年1月1日取消。协定把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取消退税方案的期限延长2年。在这些方案取消后,各国将采取步骤,以避免对那些在自由贸易范畴内仍需课税的商品在两个国家纳税的"双重征税"。

按照这些程序,一个国家按这些退税方案可免除或退还的海关税额,不得超过下列税款中的最低数:

·为从北美以外地区进口的、并在将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某商品的生产中听使用的材料所付的或所欠的税额;

·因进口该类商品而付给那个国家的税款。

海关手续费

三国已同意不再设置新的诸如美国的"商品加工费"和墨西哥的"海关手续费"此类的收费。墨西哥最迟在1999年6月30日取消对北美产的商品所收的这类费用;同样,美国也将在这一日期前取消对墨西哥产的商品所收的此类费用。至于加拿大产的商品,美国正在减少此类费用,而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这类费用将于1994年1月1日取消。免税

自由贸易协定禁止根据执行的条件通过新的免税或退税方案。现在墨西哥执行的方案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前取消。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的退税方案将于汕98年1月1日取消。

出口税

协定禁止设立出口税,除非这种税同佯也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征收。但作为例外,将允许墨西哥征出口税,以对付粮食和基本消费品的严重短缺。

其他和出口有关的措施

当自由贸易协定的一成员国对某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时:

·不应减少该产品总供应的比例,使由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供应的比例低于前3年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时期的实际水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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