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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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0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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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广州市各行业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和管理。
首先,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求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此外,单位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其次,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
同时,要求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另外,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
同时,要求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
最后,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总的来说,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广州市的安全稳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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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旨在保障广州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目标,强调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及相关的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和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检查。
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包括监督抽查、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
第四章:事故应对和应急救援。
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编制、事故应急演练等。
第五章:危险性较大行业和场所的安全生产。
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场所进行了特别的管理,包括矿山、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和处罚。
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明确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八章:附则。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公告和奖励等相关规定。
通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州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条例的实施还能促进广州市的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加强城市的整体安全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6e7cf1e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4d.png)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监控和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可靠、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及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省、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广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执行;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及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管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搅拌站站长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1.1.1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包括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分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用具、器材采购计划;落实整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配合上级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1.2企业各部门、班组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或安全工作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班组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向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部门、班组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1.1.3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和工作范围内存在其他承包、分包单位合作服务单位的,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承包、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分包单位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分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混凝土企业要对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制度1.2.1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企业各部门、工种,所有的生产场地、车间、仓库、设备和设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有效,要指定相关的执行责任人;1.2.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查找本企业各部门、生产场地、车间、仓库、生产设备设施、运输设备等各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相关的场地、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2.4预拌混凝土企业因生产需要储存部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1.2.5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设备的采购、储存、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教育和培训1.3.1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点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参与制定及熟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制度,定期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必要的考核,保证企业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1.3.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对新入职员工及转换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保证其掌握本岗位及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企业和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1.3.4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3.5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各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持相关资格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后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岗位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3.6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各种防灾工作演练,教育员工掌握防止灾害,减少损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安全事故处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程的同时,应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防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的操作方法和应对措施;1.4.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4.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安全,要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其次才是抢救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1.4.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灾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4.4企业及企业各部门、有关员工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的调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部门安全职责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确定企业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安全职责;2.1.1企业各级主管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现场安全生产负责;2.1.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或其他原因人为做成人员伤亡、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者,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总经理安全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事务;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引;3.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架构;4.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5.为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分配预算款项;6.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7.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安全工作;3.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组织编制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4.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5.在管理范围内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预算;6.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等重要经济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7.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2.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职责;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危险作业时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4.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安全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2.为各部门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3.协助各部门经理,督促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编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开展安全评价,策划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主持协调编制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熟悉掌握本公司生产现状;了解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及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尤其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随时向公司领导提出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及整改建议;6.组织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的安全员,并协助其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编制公司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8.记录和分析公司的安全情况,评估、鉴定公司的安全体系中出现的优缺点,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9.公司发生伤亡事故时,须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及时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10.协助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关实施对本公司的安全监察活动;搅拌站经理站长安全职责1.负责搅拌站的安全生产工作;2.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目标、方针和安全管理制度;3.建立搅拌站的安全工作小组,并担任组长;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5.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亲自参加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安全操作规程;7.组织计划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技能的培训;8.落实、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9.贯彻、落实公司的环保方针,搞好文明生产;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记录文档工作;11.组织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技术部门试验室安全职责1.制定公司技术部门、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2.制定试验室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3.定期组织试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操作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4.试验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5.试验设备、仪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部件应经常检查,确保在安全使用状态;6.对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的试剂和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管理、使用和保管,建立使用和保管的记录档案;7.在搅拌站和工地现场进行检测取样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8.协助本部门有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从技术方面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把安全管理目标纳入生产经营目标,进行目标分解考核;把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各单位、部门的考核中,与质量、效益一起统一检查考核;2.参与制定公司劳动保护制度,负责劳保用品和各类津贴的审批工作;3.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负责公司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培训的需求;配合搅拌站、各部门、班组,及时提请其对新进入职公司的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复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检查其执行情况;5.配合其他部门对有关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6.分配、调派员工岗位工作时,需考虑该岗位有否职业禁患症;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处理公司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因工致残或经体检确定需要调离原工作的人员,应负责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7.按照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和督促其它部门,积极关注和改善公司职工的工作场所及集体居所、生存状态,确保其环境的健康、安全、卫生;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2.按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为所需资金提供保障;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经费落实;3.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其它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保证专款专用;审核各类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4.协助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手续;企业工会安全职责:1.组织召开职代会并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能;2.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调处劳动关系;3.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对任何员工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5.负责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并参加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6.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关心职工生存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改善,加强女工保护,并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接待群众来访,开展家访、慰问抚恤工作;生产调度部门含搅拌站操作室安全职责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调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布置和协调安全工作及措施;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应同时研究安全问题;2.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临时紧急项目,应纳入生产调度计划,督促实施;3.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4.接受经营业务部门人员或工地订单时,必须同时查询该项目的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在下达订单时作出相应的安全操作指引和说明如搅拌运输车配送的道路或通道安全、施工点及周边的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5.有权拒绝或暂停安全管理失控、拒不改善整改安全隐患的工地所下达的订单;6.对抢险工程的应急供砼生产任务,必须无条件优先安排,保证供应;7.发现生产部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整改;8.发现工地的安全隐患,会同经营部门及时发出协调函,督促工地及时整改;9.协助生产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设备管理工程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生产用机械、动力、电气、起重设备、钢结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校核、测试、维修和更新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2.负责新建搅拌站、机械设备、自制设备和试验设备的验收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定;3.配合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标准、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4.经常到各部门、生产场地、车间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或定期组织对有关设备、设施、电气进行检查,以及检查相应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配合各部门做好现场作业和危险作业点的安全控制;5.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搅拌站经理站长、生产副总经理和安全主任;6.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7.参与制定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发放标准,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8.做好防火、防爆的工作,制定相关防火防爆的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9.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协同其他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研究伤亡事故发生的规律,指出防范措施和督促实施;材料管理采购部门安全职责1.在组织生产原材料的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及操作规程;2.督促监管向本公司供应原材料运输车辆的安全行为,要求供货商确保原材料运输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禁止带病运行的运输车辆进入本公司场地作业,散装罐车、自卸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规范要求;3.参与协助涉及材料供应商的事故调查处理;4.及时采购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材料、配件、部件等,采购的物品、安全用具和个人劳保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营业务部门安全职责1.在接洽业务订单时,必须同时审核、评估该项目的安全性、以及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场地安全管理状况;2.将订单交至生产部门的同时,须将该项目的安全状况通告生产部门包括:砼车配送的道路或通道安全、施工点及周边的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3.负责联系和督促工地整改安全隐患;4.经常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知识;5.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对涉及工地事故的调查处理;运输部门车队安全职责1.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和落实交通安全法,杜绝违章驾驶行为;2.宣传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公司运输部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奖惩制度及操作规程;3.定期组织司机进行安全学习,督促、检查司机做好每日出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4.掌握所管辖的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性能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5.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定期检审计划,并组织实施;6.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车况、车辆工地安全、车辆路面安全等;7.建立车辆使用、日检、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档案,建立司机安全档案及事故档案;8.及时排除车辆故障和处理车辆事故,并按公司管理制度和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和企业主管负责人;9.组织参与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保卫消防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的法规,协助企业相关主管负责人做好企业消防和保卫工作;2.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场地、车间等消防器材的合理布置和完好性,确保消防器材有效;3.建立消防应急制度,组织消防抢险小组,定期举行演练;4.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进入公司管辖范围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安全控制区;5.协助公司行政部门对新加入员工进行登记和相关安全教育;6.参加相关的事故调查,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后勤部门安全职责1.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后勤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组织对后勤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后勤部门员工安全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使用和检查;3.对公司员工宿舍负安全管理责任,应严格落实公司办公场地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作出相应处罚;4.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流行病的预防工作;5.监督防暑降温费用和用品的使用,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暑降温用品;6.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对公司食堂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负责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提出可行的防范措施;7.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班组长安全职责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日班前安排生产工作任务时,要具体布置安全措施;2.坚持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班组成员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风险作业的实施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经常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特别做好新调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4.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遵章守纪的典型事例;5.发生安全、工伤事故时负责保护好现场,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积极投入有效的抢救,尽力避免事故和人员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6.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班组员工的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2.学习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3.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工具、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发生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参加抢救,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企业其它承包分包单位安全职责1.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和工作范围内存在其他承包、分包单位的,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承包、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分包单位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承包、分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3.承包、分包单位的在混凝土企业范围内作业前应通知混凝土企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混凝土企业统一管理;4.执行承包、分包合同时,必须保证安全,要确保完成安全指标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5.承包、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6.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7.组织对参与承包、分包项目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广州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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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2.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一)组织机构1. 成立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2.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2. 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4.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5.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 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3. 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2. 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施与监督(一)实施1.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监督1.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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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dec9c6776eeaeaad1f330c0.png)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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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请点击下载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ar)
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717f0f6d02d276a201292e3d.png)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怎么样?简介: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成立于1985年1月,是隶属广州市安全生产监来督管理局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受市安全自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体负责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实施工作”(穗安百监[2002]号文)。
业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危度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讲义、宣知传资料发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办《广州安道全生产》报采编、印刷、发行。
注册资本:1116万人民币2、2020年度广州市安全生产险是否只能平安保险承保?这个问题你只能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去咨询3、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证二三年没有年审怎么办?安全资格证只要有一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则需要重考,即参加初始教育。
4、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是否还适用?5、请替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一个会议通知,紧急。
各位大大帮帮。
倒,楼主已经写得差不多了啊-------------会议通知各区(百市)县水务局、五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度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召开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3:30时报到,13:50时准时开会。
二、会议地点:市行政办公中心(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号楼一楼116号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各区(市)县水务局及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版、安办主任各一人。
市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请参会人员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联系电话,权报到时交市安办)。
请参会人员准时到会。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6、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哪些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百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度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816649f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50.png)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89886ca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6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88bb1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7b.png)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穗建质[2011]1371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1]1371号)市建筑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广州市2011-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穗安〔2011〕10号),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为贯彻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广州市2011-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穗安〔2011〕10号),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0〕14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广州市2011-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穗安〔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促使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可控。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DBJ440100/T117-2011,见附件)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目标如下:(一)第一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树立2~3家达标示范单位,完成全市建筑施工企业20%的达标工作。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1672ec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d9.png)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土建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驻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e0112e4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25.png)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广州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安全生产一直都是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广州的安全生产,广州市政府一直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明确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其履行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内容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广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清单详细列举了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了责任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等。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管理。
清单通过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划分了不同层级的责任,确保了责任层层递进、层层压实。
3.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
清单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流程,包括了监督机构、检查内容和频率等。
4.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
清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方式和惩罚措施,强化了责任的可追究性。
二、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重要性1.明确责任分工,厘清责任边界。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规定了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了责任的模糊和交叉,确保了责任的明确和落实。
2.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各个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职责,提高了各个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
3.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通过规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责任的落实和履行。
4.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效能。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安全生产环境,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3f82c6b1ee06eff9aef807cf.png)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4f7b2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2d.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穗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935efd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44.png)
10.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安全生产的协同治理
8.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3.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上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从小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7.4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励与惩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资料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e2723924964bcf84b9d57b79.png)
34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续)
⒒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有关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符合的规定(续)
③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 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 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33Βιβλιοθήκη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符合的规定(续)
56
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续)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 全评价。
57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续)
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 保存。
58
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⑴ 生产经营场所 和设备、 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4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⑵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5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续)
⑶ 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
6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续)
22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续)
③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大中型 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广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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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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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其考核办法、预警管理、安全问责及其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协调和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六)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督促和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取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二)检查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排查及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监督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五)检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六)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并检查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协调和管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二)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四)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六)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登高架设、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现场处置方案,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并将查验情况建档备存;(三)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或者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四)督促、协调和解决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五)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给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同为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和提供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三)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的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警示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研究;(四)落实人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五)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六)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七)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八)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分析通报安全形势、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安全生产预警和问责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依法监督管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六)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七)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依法对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规范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三)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检查和考核;(四)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五)建立行业或者管辖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确定本部门、本领域内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把关和监督检查;(七)制定行业或者管辖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并组织演练;(八)按规定统计和上报行业或者管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