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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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论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又是构 己从一个合法者转 变成了一个表面看似合法 的侵 害者。既 成 重大损害 ”既是 正 当防卫限度条件 的基本要 求 ,
然 防卫过 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负刑事责任就说 明该人 成 防卫过 当的关键所在 ,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 大 “ 是“
的防卫过 当行 为构成了犯罪 ,构成犯罪则符合 我国的犯罪 构成 四要件 。
2 1年第 3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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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市 公安 管 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Junlf un zo o c o ee o ra oG a ghuP leC l g i l
总第 8 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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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防卫过 当在 司法实践 中的认定
高蕴嶙
内容摘要 :防卫过 当是指正 当防卫行为 明显超 过必要 限度 并且 造成重大损 害的情形 , 防卫过 当行为 构成 了
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 , 也只有在造成 了不应有 的“ 重大损 害” 才可以认定 为“ 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 也才能认定为 防卫 , 过当, 即便是 “ 明显超 过 了必 要 限度 ” 没有造 成 “ 大损 但 重
害 ” , 不 能 认 定 为 防 卫 过 当 。 明 显 超 过必 要 限 度 ” “ 的 也 “ 和 造
防卫过 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 一 防卫过 当的客体要件 防卫 过 当的客体 要件 ,乃 是指原 不 法侵 害者 的人 身 权利 .包括 原不 法侵 害者 依法受 到刑 法保 护 的健 康权 和 生命 权 。刑法是 理性且 公正 的 , 因此 , 任何 人 的合法 权益 都应 当受 到刑法 的保 护 ,我们 在强 化保 护防卫 人 的合法 权益 时 , 不能不 顾不 法侵 害者 应有 的合法 权益 , 决 否则 刑 法将 失去 其应有 的客 观性 和公正 性 , 要说 明 的是 , 需 防卫

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

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德日刑法理论将防卫过当分为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后者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通说,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为质的防卫过当,而认为所谓“量的防卫过当”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一般也会对事后防卫从轻处罚,但同样是在一个行为过程中,防卫行为如果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应当减免处罚”,而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外,则只能“酌情从轻处罚”,是否妥当?事实上,我国已有少数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承认量的防卫过当。

①鉴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德日刑法颇为接近,而德日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探讨得十分深入,故本文试通过对二者的借鉴,立足我国实际作粗浅探讨。

一、德日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讨论(一)德国关于防卫过当的讨论1.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根据德国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慌乱、恐惧或惊吓而超越正当防卫的界限的,不处罚。

在这项规定中,究竟防卫过当是被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还是排除刑罚事由,曾经一度引发争议,但最终基本达成共识,将其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来讨论。

②对于责任阻却的原因,德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责任的减轻或微弱的情绪冲动,即在不法侵害中,防卫者因心理慌乱、恐惧、惊吓,难以按照法的期待严格控制防卫的限度,由此阻却罪责。

③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齐钦梁国武**齐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国武,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付立庆:《“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

②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页。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引言防卫过当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保障和法律限制的平衡。

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内,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错或犯罪,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问题,在实践中频繁出现,既需要刑事法律规则的明确界定,也需要合理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本文将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性质上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其手段或者结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给被防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从而导致防卫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包括:(1)正当性:防卫过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越武力攻击的事实及其危险性和紧急情况。

(2)必要性:防卫人行使自卫权应当具有必要性,即必须采取有限度的、精确的、及时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出正当自卫的必要限度。

(3)过度性:防卫过当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行为限度,防卫人的行为过于过度,力度过大,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原则1. 是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刑法第20条规定的“紧急防卫”中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防卫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下。

2. 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不能超过当时攻击或者其他侵害的危险程度及其临界值,不能超过攻击行为的程度和结果的风险,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到双方人数、力量、武器情况等条件,以及被攻击人的行为是否激怒了防卫人。

3. 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被攻击人对攻击者进行防卫时,需要考虑攻击行为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全局的危害作用,而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则需要看防卫人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

3. 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认定:(1)与被保护的利益大小和危险严重程度有关如果被保护的利益极为重要,而攻击方实施的是极其危险的暴力行为,则相应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防卫行为。

论防卫过当---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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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指导教师:陈忠林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法学)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一年五月Theory of Undue Defense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of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Wang XingguangSupervised by Professor Chen Zhonglin 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May, 2011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各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私人救济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往往会因为夹带个人感情色彩或者迫于当时的紧急情况等而运用不当。

正因如此,各国刑事立法中在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对其规定了必要的限制条件,当公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该限度时便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如何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意见纷繁复杂,司法界对此的认定也是莫衷一是。

基于此,本文先以时间为纬线,从防卫过当的历史演进出发,深入分析防卫过当制度存在的根据和其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在分析新、旧两部刑法关于该制度的有关规定后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并从防卫权的防卫限度入手,浅析了防卫过当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后,着重探讨了防卫过当的前提和限度两个条件,并剖析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最后,本文对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了阐释,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防卫过当概述。

在本部分,笔者在结合逻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主要运用历史演进的方法,考察了古今中外刑法典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有关规定,揭示了其演变规律,说明了不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出现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细腻的日趋完善的过程。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它是指当一个人在自卫或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中,使用的力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了对袭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甚至死亡的情况。

防卫过当的概念涉及到人权、法律正义和道义等各个方面的考量。

在法律层面上,它是为了保护攻击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暴力应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什么是防卫过当。

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在自卫时可以使用的力量是有限度的,并且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防卫过当的情况出现时,攻击者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这就超过了自卫的合理范围。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刑法中,一般会有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防卫行为中合理使用的防卫力量,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一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防卫过当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包括被攻击者所受到的威胁程度、使用的武器类型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防卫过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比如,在美国,自卫权被视为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强行入侵式自卫”和“非强行入侵式自卫”两种情况,并对其界限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可能更为严格或者宽松。

除了法律的角度,我们还可以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防卫过当。

在防卫的过程中,当一个人处于生命威胁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出于本能地使用任何可用的手段。

然而,当力量超过合理限度时,就会引发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对于防卫过当的道德评判,可以从自卫的目的和手段来考量。

自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然而,如果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导致了攻击者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就可能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害罪 , 条文虽然未 明确规 定其罪过形式 , 而从 其立法精 神分析 、 应为过失罪过 。如苏联刑法第 15条 、 条 的规定和朝鲜刑法 0 1 1 1
第 16 、2 1 条 12条 的规 定 。 第 四种 情况是 以分则 规范单 独将 防卫 过 当规定 为故 意犯
二、 防卫过 当中存在直接故 意的罪过 形式
CANGS ANG

论 2 当的
董 朋春 摘 要 刑法的 防卫过 当将 防卫行 为规定为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 主客观相 一致 的原则 , “ ” 防卫过 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 负刑事责任。 才 法律用 简洁 的语 言或直接或 间接地规定 了防卫过 当成 立的客观方面 , 主体要件 以及处 罚原则 , 却唯独对 防卫过 当成立 的犯罪主观方面只字不提 。 对于 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 目前在理论 界存在着诸 多的 争议。我们认为 防卫过 当的主观 罪过形 式主要包括 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当不法侵害人对 防卫人实施连续 但 侵害 的场合应 当包括直接 故意这 一罪过形式。 关键词 防卫过 当 间接 故意 直接故意 过失
1 . 从理论 角度论述防卫过 当中存在 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有些学者认为 :直接故意排 除于防卫 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 “ 罪。例如 阿尔 巴尼亚刑法典第 13条规定 : 因超过 正当防卫的 外 ,其主要理 由是防卫的动机 和 目的与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不能 1 “ 范围, 而故意重伤他人身体 的, 处三年以下监禁 。”J 判 【 l 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 中。 这是一种误解。 虽然直接故意的防 2我 国刑法学界 的理论分歧 。 . 卫过 当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 大损 我国刑法对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并未作 出规定 ,刑 法学界 害 , 希望 这种结果 发生 , 仍 但这种行 为的犯罪性不 能否定其 防卫 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性, 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 。 实际上防卫过 当本身就有行 为的 ( ) 忽大意 的过失说 。 1疏 认为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 疏 防卫性和犯罪性 , 二者并非互 相矛盾 , 防卫性体现在制止不法侵 忽大意 的过失 。例如 ,防卫过当 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 大意的 害上 , “ 犯罪性则体 现在 明知行 为过当而希望其 发生 。”1 [ 6 显而易 过失 ” 具体表现 在: 。 防卫者在对不法侵 害行为实行正 当防卫时 ,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超过正 当防卫 的必要 限度 ,造成不 式不排除直接故 意的可能性 ,并且防卫过 当主观上表现为直接 应有 的危害 , 防卫者 由于疏忽大 意却没 预见到 , 而 以致超 出了必 故意的情况仅存 在于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实施 了连续侵害 的案 要 限度 , 造成 了不应有 的危害[ 2 1 。 例 中。 之所 以造成这种误解 , 由于对“ 是 直接故 意” 防卫 目的” 和“ () 2故意说 。 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f, g 隋况下都是故 意的行 的理解 有偏差造成 的。 为。正 当防卫人为了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所采取 从 理论 角度分析考察行 为人在 实施 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 为也是故意 的。 防卫过 当, 是防卫 出于直接故 意 , 关键要 看 : 1行 为人 是否认识 到了危害社会 的 ()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概述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防卫过当,顾名思义,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过度伤害,也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在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防卫过当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对防卫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刑法理论上讲,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故意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防卫过当,则是指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由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涉及到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限度以及损害结果的综合判断,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又要防止对防卫行为的过度宽容,从而确保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率。

1. 防卫过当的概念定义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定防卫范围内,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而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由于行为过当,导致了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防卫过当发生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事辩论赛案例

刑事辩论赛案例

刑事辩论赛案例辩题:小李在被抢劫时夺刀反杀劫匪,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正方观点(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各位评委、观众朋友们,我们得承认,小李当时是遭遇了抢劫,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这一点没错。

但是呢,咱们得看看他的这个反击行为。

劫匪虽然拿着刀,可小李在夺刀之后呢,他有很多种选择呀。

比如说,他可以把刀扔得远远的,然后把劫匪制住就好了。

他却直接拿着刀把劫匪给杀了。

这就有点过了啊。

咱们的法律是鼓励大家正当防卫的,但这个防卫得是适当的。

就好比,别人打了你一拳,你不能直接就把人家给捅死吧?小李当时完全有机会在夺刀后,用不那么致命的方式去制止劫匪的进一步侵害,可他却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小李构成防卫过当。

就拿之前一个类似的案例来说吧。

小张在街上被人拿着棍棒袭击,他抢过棍棒后,只是把袭击者打伤了,就成功制止了侵害。

同样是遭遇危险抢夺凶器,人家小张就处理得很恰当,没有过度伤害对方。

小李的情况和这个对比起来,他杀了劫匪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嘛。

反方观点(认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大家好!正方刚刚说的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但是仔细一琢磨,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小李当时那可是被劫匪拿着刀威胁啊,这是多么危险的情况。

在那种千钧一发的时刻,小李哪有时间去想那么多所谓的“完美解决方案”啊?他能夺下刀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而且,大家想想,劫匪是那种会乖乖听话的人吗?当小李夺下刀的时候,劫匪可能随时反扑啊。

这就好比一只饿狼在扑向你,你好不容易把它的爪子给抓住了,你敢轻易放松警惕吗?肯定不敢啊!小李当时也是处于这种极度紧张、害怕的状态下,他根本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用多大的力气或者什么方式才能既制止劫匪又不伤害他性命。

在那种情况下,小李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做出了反杀的行为,这完全是在情理之中的,所以根本不构成防卫过当。

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吧。

有个女孩晚上独自回家,遇到了一个持刀的歹徒要侵犯她。

女孩在反抗过程中夺过刀刺向了歹徒,结果歹徒死了。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的总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

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过其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而转化为了防卫过当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于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指控xx为本案的主犯,因控方没有足够的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共谋犯罪的事实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也不能成立。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xx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起因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用右手的灰刀砍破了xx的额部,致使被告人倒地,可以证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其次,时间条件--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xx挥刺被害人时,正是被害人对xx的踢打行为的进行之时。

再次,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断定,被害人正是对xx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人。

第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

由于xx注意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正在进行,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及其危害,出于保护被告人和自己的目的,从宾馆洗漱台上捡了一根木方上前将被害人左手的刀子打掉在地上,被害人举起右手中的灰刀砍向xx,并致其倒地且额部受伤,鲜血流进了xx的眼睛,致其视线模糊,而被害人并没有停止对xx的人身攻击,不断对其进行踢打,意欲再次用手中的灰刀砍向xx。

此时xx 在惊慌中捡到被害人掉落的刀子,情急之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便不断挥动刀子想吓退被害人,防止自己继续遭受伤害。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防卫过当案件。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关系紧张。

一日,张某在小区内与李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和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具体纠纷原因不详。

2. 冲突过程:张某在口角过程中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

3. 案件结果:张某因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张某家属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李某辩称,自己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3. 证据认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方提供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方提供了李某的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5.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但鉴于李某在防卫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导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遭受张某持刀攻击时,出于自卫,拿起石头砸向张某,属于防卫行为。

但李某在防卫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导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2.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论防卫过当(一)

论防卫过当(一)

论防卫过当(一)论文摘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不法侵害的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4.防卫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当与过当的准确判定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对防卫过当的标准及判定的方法进行了解。

防卫过当的性:1.主观罪过性.2.损害扩大性.3.刑事违法性.4.客体不定性.5.罪名多样性本文具体分析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认为他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意识间接故意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较大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其中防卫过当问题改动最大。

本文试就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那么防卫过当则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1]那么防卫过当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应该是相辅相承的,因为没有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6年】浅析防卫过当【刑法论文】

【2016年】浅析防卫过当【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浅析防卫过当摘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刑法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80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1997年的刑法中防卫过当的范围缩小了,而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了,特别是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当中可以看出,我国有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的理论和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继承和吸收了国内和国外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

我国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学理的解释很大程度上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导致该问题的混乱,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但在学术界就有几种观点:(1)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3)防卫过当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现行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4)防卫过当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

(5)防卫过当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前提的厘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是正当防卫行为,没有正当防卫就没有防卫过当的概念。

1、防卫意识必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是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归结,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也就是说,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

立足于规范的违反,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一般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违法的本质在于规范违反,其实体在于试图违反规范的意思。

只有对自己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被允许这一许可性的认识才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如果不果。

我国法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的意思是既包括客观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内容。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以下含义:在客观上,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常人可以清楚认识到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2“必要限度”应当界定为防卫行为保持其自身合法性的防卫强度。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一、概述假想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防卫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

它指的是在防卫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种行为虽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限度的误判,导致了防卫行为的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的存在,既体现了刑法对于防卫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对于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严格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假想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同时,也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假想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与背景。

假想防卫过当,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刑法中经常被讨论的概念。

它指的是当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进行了防卫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侵害,或者即便存在,但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基于错误认知而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

这一概念的产生,与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紧密相关。

人们往往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由于紧张、恐惧或其他心理因素,难以准确判断实际情况,从而导致防卫行为的失当。

假想防卫过当便是这种心理状态下的一种常见结果。

它既是法律对个体自卫权的认可,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与此同时,如何准确界定“假想”与“过当”的界限,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一直是法律界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对假想防卫过当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理论的理解,也对指导司法实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阐述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是一种本能的反应。

然而,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在法律实务中的认定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这不仅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还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那么,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况。

例如,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侵害行为只是轻微的推搡或者言语威胁,而防卫者却采取了严重暴力手段进行回击,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再比如,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和紧迫性也会影响判断。

如果侵害已经结束或者暂时停止,而防卫者在此时仍继续进行激烈的防卫,也容易被视为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造成重大损害”也是认定防卫过当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般来说,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比如,在某些特殊环境下,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但对不法侵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害。

在实务中,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

一方面,对于“必要限度”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不同的法官、检察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经验、价值观等因素而对同一案件中的防卫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对各种细节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这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防卫过当,司法机关通常会遵循一些原则和方法。

比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比例原则”,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

同时,会充分考虑防卫者在当时的情境下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避免过于苛刻地要求防卫者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断。

浅论防卫过当

浅论防卫过当
果 。具体 而言就 是 , 防卫 过程 中 , 在 如果 防卫人 采取 的手段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造成 了不 应有 的损 害, 防卫行 为就 由法 律所允许 的 、 护的合法行 保 为 f 当 防卫 )转 变 成 了法 律要 惩 罚 的犯 罪行 正 , 为( 防卫过 当) 转化 论 ” 刑法 学界 长期 占据 。“ 在 着统 治地位 , 立 法 、 对 司法 产 生 了重 大 影 响 , 以
‘ 防卫过当’ 渗 见江苏省高等学校 “ 。” 两课 ” 统 编教材 , 苏州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03 法律基础》 P 6)防卫过当果真是由正 当防卫转化而来的 24 吗? 刑法学常识告诉我们 , 防卫是一个过程 , 其 性质取决于防卫行为与防卫结果同一性基础上 的统 一 。( 见陈 兴 良著 , 参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18 年版 《 97 正当防卫论} 20 23 从逻辑上 P 2— 2)
作 为一 种犯罪 行为 ,防卫过 当必然 具有社 会危害性。 但从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 。 防卫人毕 竟 以制止正在 进行 的不法侵 害为 目的 ,因此 防
至于现行《 刑法》 2 条第 2 第 0 款也将 防卫过当 表 述为 “ 当 防卫 明显超过 必要 限度 造成 重大 正
损 害… …”某 些法律 教材也认 为 :正 当 防卫 明 “ 显超 过必要 限度 ,造 成重大损 害 的行 为 ,叫做
三 、 明显超 过 必要 限度” “ 的认定 及其 与“ 造 成重 大损 害”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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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海 安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周 克 富
为了鼓励公 民 同违 法 、 犯罪行 为作 斗争 , 刑 法 设立 了正 当防卫 制度 。 如果 面对不法侵 害 , 但 我 们采取 的防卫行 为 明显 超过 了必 要 限度 造成 重 大损害 , 则构成 了防卫过 当 , 由此会 面 临刑罚 的惩 罚 。因此 , 习一些 防卫 过 当的相关知识 , 学 害 ,那就 意味着该行 为 已经 超越 了法律允 许 的 限度 , 防卫 过 当而 不可能是 正 当防卫 。因此 , 是 防卫 过程不能 由正 当防卫开始 ,以防卫 过 当结 束 。 此我们 可 以肯定 地说 , 据 防卫过 当形成之 前 并无正 当防卫 的存 在 ,转化论 ”无论是 理论上 “ 还 是实践 上均是 站不住脚 的 。 笔者认 为 ,正 当防卫 与防卫过 当是一 对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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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现代各国刑法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行为之一,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防卫权的存在,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公民实现了自我救济的权利,弥补了国家刑罚权的不足。

但是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相应的也就构成防卫过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宪法对防卫过当的强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可以说是第一次提出了防卫过当。

1997年刑法对防卫过当作了重大的修改,放宽了对防卫强度的限制,但在目前实践中队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把握防卫过当,我们应该追根溯源,好好的研究一下防卫过当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防卫过当的概念的立法规定,各国刑法有所不同,日本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从理论的角度看,所谓防卫过当是指具备防卫条件而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且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要正确的把握防卫过当的概念,首先要确定他的内涵,防卫过当的内涵主要是防卫权受到一定的限度,在实施正当的防卫过程中要把握好量和度,在日本防卫过当被称为过剩防卫,分为两种“质的过剩防卫”和“量的过剩防卫”。

要正确的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必须把握好在防卫者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的“质的防卫”与“量的防卫”。

如果防卫者在防卫时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必须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即是防卫过当。

其次,还应正确界定外延。

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是社会在井然有序中发展,对防卫过当的界定,既不能太狭隘,也不能太宽泛,应当折衷一下,这样能更好的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更好的体现刑法的目的,也能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所谓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在刑法中,要使一个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如此,要想使防卫过当成立,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正在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构成有本质上的区别,与正当防卫对立统一于防卫行为,现代法律对公民行使防卫权也规定了一些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防卫。

所以,要成立防卫过当,就必须满足防卫的前提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存在并正在进行,是实施防卫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究竟如何理解呢?
首先,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一般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侵害都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他只包括那些具有紧迫性而且可以用防卫手段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犯罪违法侵害。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如果结束就不能称之为防卫,所以要正确确定开始以及结束的时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不法侵害的开始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着手说,即以侵害是否着手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

二是进入现场说,即以不法侵害行为人是否进入侵害现场作为认定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

三是这种说,这种观点认为,“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一般来说,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而且损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可以开始防卫行为”。

但是在侵害者实施某一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时,不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就会立即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我觉得,可采取“折衷说”至于结束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侵害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二是不法侵害者已经放弃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三是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归于失败;四是不法侵害者已被防卫人制服。

(二)具有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

如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某种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想象的。

防卫目的,即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三)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具体的、特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防卫人只能针对特定的侵
害者进行反击,才能制止不法行为,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也达到保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防卫过当的成立,不仅要有前提条件,还要有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成立防卫过当,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防卫行为的目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伤害。

即:一方面;从防卫行为的实施看;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另一方面;从防卫后果来看,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一个小孩拿刀杀一个成年人,成年人为保护自身安全,杀死了小孩。

从表面上看,这确实是正当防卫,但是对于一个小孩而言,这样的限度未免太过了,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他只需要消除小孩的杀伤力就好了,没有必要杀死小孩,比例就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由此,可以看出,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当死搬硬套的照搬理论,应当从一般的常里去考虑。

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如果不大,就不会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只有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

相反,当防卫过当的强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就不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同时,也说明防卫过当的强度没有超过必要强度。

我认为,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防卫过当,就要准确的把握防卫的必要强度和限度。

这不仅是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而是追究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所以,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既包括前提条件,也包括限度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成立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而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重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并引说”——该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
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比较赞成“转化说”,防卫过当是指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

从以上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被害人在进行防卫时防卫行为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由此可以看出,防卫过当是由防卫过当转化过来的,在防卫时,要明确区分“质的防卫”和“量的防卫”,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也就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所以当正当防卫在必要的限度内就不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就不会转化成防卫过当,因此,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化过来的。

对于防卫过当,现行法律没有过多的规定,在现实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法律只是对防卫过当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防卫过当的形式千差万别,就当前的刑法中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求,还应该在实践中继续完善这一规定,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法律的发展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使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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