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说明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说明
第一部分建立保险业务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个险/银保业务
(一)识别标准
1、保险合同中单个被保险人累计保险费现金金额人民币2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累计转账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投保件。
2、累计金额以单个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
计算公式:
累计金额=首期标准保费金额×缴费方式系数×缴费年期
3、缴费方式分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缴费方式的确定以首期缴纳保费时的缴费方式为依据。
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使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视为转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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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
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
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
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三条我司应严格审查在本机构办理投资等业务的客户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投资账户或假名投资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投资服务。
第四条在投资时,我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投资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投资账户。
第五条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xx投资者实名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客户身份的基础识别xx销售人员与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时,应遵守公司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并获取客户真实情况:(一)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三)确认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取得完整的客户资料并进行审核和信息登记(五)如果为客户提供非面对面方式的服务,应:1.采取有效的强化识别措施,对客户信息进行二次确认2.身份认证、IP地址确认3.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交易额度限制第二条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反洗钱工作岗位应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对客户信息进行持续跟进:(一)根据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律的变化,及时补充和修订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二)对可疑交易和可疑客户,重新识别,确认可疑交易或可疑行为的原因,修订客户的身份资料,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根据客户的特点或帐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是否外国政要等因素,合理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深入开展客户风险分类工作。
(四)根据分类结果,取消或拒绝受理禁入类客户。
(五)加大对高、中风险客户的关注力度。
第四条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工作岗位应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可疑客户执行调查如下:(一)持续重点关注高中风险客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是与客户有密切关系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
为此,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确保识别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基本性原则:识别客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3.协调性原则: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识别客户身份。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保险公司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收集客户信息:通过填写客户申请表格等方式获取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核实客户身份:通过有效证件的录入和验证等手段,核实客户身份。
3.标准化处理客户信息:通过对客户信息的标准化处理,形成客户电子档案。
4.定期审核客户身份: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一)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准确。
2.完整性原则:保证客户身份资料完整、全面。
3.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客户身份资料。
(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期限保险公司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保存期限,并严格按照期限执行。
(三)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保险公司在进行客户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存,其保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交易记录的保存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和保密性。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有关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注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
三、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身份的确定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交易目的等方面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应首先关注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及有效日期四个基本方面,同时还应在必要时关注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判断以确定客户的身份;2.信息核实的对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对象,包括以下要素(1)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2)客户的联系方式,如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客户所从事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如职业、职位、单位、收入水平等;(4)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包括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5)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客户的投资目的等。
3.客户身份管理(1)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并落实进出口审查制度,及时进行记录;(2)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开户之前对客户的身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采用“见面识别”或“非见面识别”两种方式进行;(3)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有效途径,以确保客户身份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系统,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密措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并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要求。
2.交易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档案,设置单独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成交文书、电子记录等应自成一套,保证完整、安全、稳定、可查、不可篡改。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证券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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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外常见的洗钱方式
1.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 2.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3.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 4.通过现金的走私进行洗钱。 5.通过投资进行洗钱。 6.利用进出口的贸易进行洗钱。 7.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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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证券业洗钱的方式
(一)利用上市公司洗钱。 案例一、利用西藏摩托公司上市洗钱案
处五年以上是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
价证券的;
4பைடு நூலகம்
破坏金融程序犯罪包括
破坏金融程序犯罪包括 1.货币犯罪 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犯罪 3.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犯罪 4.证券、期货犯罪 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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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洗钱
例如: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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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美国黑手党华尔街股票欺诈案
2000年6月14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和警方出动 600多名警员,将与华尔街股票欺诈案有关的120 名疑犯逮捕。同日以诈骗、勒索、贿赂、洗钱等 多项罪名指控纽约臭名昭著的五大黑手党家族勾 结华尔街败类,行贿行骗,非法造市,在过去五 年间非法牟利5000万美元。
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广东欣盛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处罚8.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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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尽职调查是实现证券监管 目标的关键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证券监管首要目标是:保 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防 止证券行业被非法使用;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是达 到这些目标要求的关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16年2月修订)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经纪类客户。
第三条分支机构须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影像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指引》进行各类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档案调阅必须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开户、委托、资料变更、密码变更等业务时提供的系列身份资料和信息,以及证明分支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核实、更正记录和相关凭证资料。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用于存放客户档案资料,档案室内应常年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有害气体、灰尘、霉菌和虫害等对客户档案资料的损害。
第七条客户交易记录应同时以电子介质方式保存,刻录的光盘应备份并异地存放。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分支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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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模版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履行国家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1.3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切实防范洗钱活动。
1.4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和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是公司本级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1.5.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规程;1.5.2 协助开发核心业务系统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项目;1.5.3 视具体情况定期评估、检查、考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落实与执行;1.5.4 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宣传、培训;1.5.5 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工作。
1.6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模板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违法活动,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业务背景,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特点、交易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行。
二、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七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八条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与之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特点、交易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提供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四)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客户身份识别是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已经或是申请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四条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根据《xx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等。
(二)开立、变更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变更、挂失、销户。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六)代办股份确认。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挂失与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手机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开通创业板。
(十二)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及期权等信用交易合同或协议。
(十三)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其它代销金融产品合同或协议。
(十四)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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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2016年2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分支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行为,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指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经纪业务类客户。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五)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六)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七)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八)代办股份确认。
(九)交易密码挂失。
(十)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一)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二)客户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
(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客户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客户临柜办理业务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包括:(一)个人客户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亲自到分支机构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的,还需提供经国家公证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机构客户开户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证券账户卡。
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分支机构留存的所有开户资料及相关复印件必须加盖机构公章。
第七条客户在办理资金账户销户、资金账户挂失、修改客户资料、修改账户密码等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和资料包括:
(一)个人客户须由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如有)。
(二)机构客户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凭其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如有)、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
第八条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及集合理财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审查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供的上述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
审核无疑后,方可为客户办
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没有在证件过期后的六个月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分支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证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最高风险客户或者最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分支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分支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公司客户的风险划分标准各分支机构应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各省市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分支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分支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分
支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分支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存在疑点,未在合理期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
(七)分支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总部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