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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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1)

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1)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对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就是对房屋进行估价的标准和方法的总结和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一、估价标准1、房屋性质根据房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商品房、非商品房和危房三类。

估价时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面积、结构、装修、年代、状态等等。

2、地段因素地段因素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征收房屋所处的具体位置,了解周边环境、市场需求、地铁建设以及政策规划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3、市场因素市场因素也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当地的房价走势,参照近期的成交记录,了解当地的供需状况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估价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对房屋周边同类型房屋成交价格、租金等信息进行比较,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收益法收益法是一种以商业房产为对象的估价方法,该方法以租金收益和资本收益为依据,来确定商业房产的价值。

在决定商业房产的价值时,需要考虑到商业用途、租户健康状况、租金走势等因素。

3、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以建造成本为依据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新建房屋或有完整的建造成本记录的房屋,该方法透过对房屋的建造成本、修缮成本等进行计算,推断出房屋的市场价值。

三、估价程序1、调查房屋信息首先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如其性质、面积、建造年代、地段和市场走势等。

2、选定估价方法根据符合该房屋特征的估价方法,选择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

通过综合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把握被征收房屋的潜力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价。

4、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对估价工作者工作成果的文本化,需要详细描述其房屋信息、估价方法和结论,以及估价效果样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点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房屋调查登记B.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C.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D.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 得分:8.002.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依据是()。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B.《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A] 得分:8.00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A.60日B.50日C.30日D.15日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8.00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A.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房屋的价格B.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C.被征收房屋的建造价值D.被征收房屋的历史最高市场价格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 得分:8.00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由()作出。

A.省级人民政府B.市、县级人民政府C.乡、镇级人民政府D.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 得分:8.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3道题】1.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方面开展。

A.合法性B.合理性C.可行性D.可控性正确答案:[ABCD]用户答案:[ABCD] 得分:10.00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A.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B.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C.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D.未来房屋升值部分的补偿正确答案:[ABC]用户答案:[ABC] 得分:10.00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关键环节包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制定。

二、评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评估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和需求,本办法制定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偏不倚地对待征收对象;2.独立、专业:评估工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3.基准价值:评估工作应该参考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基准价值;4.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周边环境、市场走势等因素;5.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保持公开透明,征收对象有权了解和参与评估工作。

四、评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以下评估流程:1.提交评估申请:征收单位或征收对象需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2.实地勘测:评估人员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记录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特征;3.数据整理:评估人员将勘测数据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房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信息;4.价值评估:评估人员会根据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房屋价值评估;5.结果公示:评估机构会将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对象有权查阅和提出异议;6.结果认定: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和征收对象的异议,最终认定房屋的征收价值。

五、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征收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结构等;3.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4.评估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资质等;5.评估过程的记录,包括勘测情况、数据整理等;6.其他相关附加信息。

六、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都要遵守评估结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管。 估结果在征 收范 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 示。
被征 收 人应 当协 助注册房地 产估价 师对被 征 收 房 屋进行 实地查 勘 ,提 供或者 协助搜 集被征 收房屋
公 示期 间,房地 产价格 评估机构 应 当安排注册
价值评 估所必 需的情况和资料 。
7 瓠 4

24 0
愿进 行交 易 的金额 ,但不 考虑被 征收房屋 租 赁、抵 价值 的因素 。
押 、查 封等 因素 的影响 。 前款昕述 不考虑租 赁 因素 的影响 ,是 指评估被 被征 收房 屋室 内装饰装修 价值 ,机 器设 备 、物
资等搬 迁费用 ,以及停产 停业 损失等 补偿 ,由征收
法) )。现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 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二。 一一年六月三 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征 收评 估 活 第 四条 房 地产价格 评估机 构 由被 征 收人 在规
动 ,保 证房屋 征 收评 估 结果客观公 平 ,根据 国有 定 时 间内协 商选 定 ;在规定 时 间内协商 不成 的 ,由 土 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 收部 门通 过组 织被 征 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 多数
第二条
评估 国有 土地上被征 收房屋和 用于产 的原 则投票决 定 ,或者 采取摇 号 、抽签等 随机 方 式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价格 评 估 机构 、房 地产 估 价 揽房屋征 收评估 业务 。
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以下称评 估专家 委
第五 条 同一征 收项 目的房屋征 收评 估工 作,

最高法院案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

最高法院案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

最⾼法院案例: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最⾼法院案例: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1.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基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市、县级⼈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县级⼈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式,及时对被征收⼈进⾏补偿,并固定双⽅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的规定,就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的法律解释,⽽不能静⽌、孤⽴、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征收项⽬实施⽇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或者补偿决定作出⽇甚⾄实际货币补偿款⽀付到位⽇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作为评估时点。

2.确定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考虑的因素⼈民法院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

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有效期”。

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起计,⽆正当理由的,市、县级⼈民政府⼀般宜在⼀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民政府未在⼀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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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拆迁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拆迁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拆迁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征收拆迁时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价值评估是其中⼀个程序,那么拆迁评估报告应该包含什么内容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拆迁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应该的内容应该包括被评估对象、评估⽅法、评估结果、评估⼈员签名等。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利害关系的第三⼈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法进⾏适⽤性分析后,选⽤其中⼀种或者多种⽅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程的,应当选⽤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两种以上评估⽅法评估的,应当选⽤两种以上评估⽅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法的测算结果进⾏校核和⽐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拆迁评估依据有哪些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作⼈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员进⾏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现场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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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一个征收项目能否顺利的进行,补偿是关键性的问题,而评估就是对补偿价值提供了依据,这样评估也就作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一个天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的财产进行评估,不能倾向于任何一方。

2011年一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文简称“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也与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文简称“评估办法”,确定了新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一、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起施行。

二、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主要变化“补偿条例”规定原有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拆迁许可证制度,新政实施后新的项目按照新政执行。

新征收“补偿条例”对评估方面的变化:第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由征收人委托。

第二特别强调了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立法上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是新政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房地产类型的估价方法的选用,更多的体现了土地价值。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评估的部分1、房屋征收的前期阶段,房屋征收需要测算动迁成本,而动迁成本的测算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对房屋的性质、结构、装修及附属物进行初步登记,并进行分类汇总,以便测算动迁成本,另外对制定补偿方案提供基础数据;2、房屋征收过程中,应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

四、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操作流程:㈠、评估的前期阶段1、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评估业务的委托:评估业务的委托人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与被选中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㈡、评估作业过程1、评估准备阶段:受托的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的情况组织足够的估价师,初步安排评估的时间、进度等;2、根据安排的时间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记录,收集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整理,撰写评估报告,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

㈢、评估结果的提交与公示1、评估结果的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2、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3、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4、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㈣、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1、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2、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评估作业㈠、评估范围1、根据“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3个方面: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上述3个方面的补偿对象均可能是评估的范围,另评估目的若是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评估范围还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其中最主要的是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此处所说的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价值;其次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此处所述的补偿是的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过度费用。

搬迁费用包括家电、家具等设施的搬迁费用,主要是工业企业、大型商场、办公大楼、酒店等的可搬迁的大中型设备搬迁费用。

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指临时过渡的费用;再者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包括经营性的商铺、店面、超市、商场、企业等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2、根据“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3、根据“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另外,上述补偿范围未包含地上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包含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果杂树、景观绿化等,还有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而实际评估中这些是经常遇到的,特别是不可搬迁的大型设备、设施往往是价值量比较大的,至于能够列入评估范围就看委托估价函的是如何确定的。

㈡、估价目的“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而“评估办法”第八条相应规定了评估的目的有两种:第一种: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二种: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上述两种都是对于房屋价值评估目的的表述,尽管评估目的的表述不同,但其评估的价值是相同的,都是估价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

而现实征收过程中,往往有第三中补偿方式,就是部分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部分调换相结合,就是因为评估价格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补偿的总价值不变。

“评估办法”未对其他方面的评估目的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其他方面评估应根据资产的类型确定,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产、地产、房地产的估价标准执行。

㈢、估价时点根据“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个征收项目的动迁期限短的有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更长,无论如何评估价值应该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由于各种原因评估现场查看的时间会滞后,评估报告应充分考虑由于市场变动对评估值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以确保早评的与晚评的价值一致,体现出公平补偿的原则。

㈣、评估报告的类型根据“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室内装修、机器设备及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新“评估办法”未出台之前,涉及上述相关资产的评估一般按相应评估机构执行。

一般评估报告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是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有建设部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执行;第二是土地估价报告,应由有国土资源部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及相应的土地估价师执行;第三是资产评估报告,应由有财政部资质的资产评估师执行。

征收评估所涉及的评估范围之广,资产类型之多,应由相应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及相应的估价师完成,具体出具何种类别的评估报告,应在估价委托函中明确。

在征收评估过程中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根据“评估办法”所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由有建设部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执行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地上无建筑物的纯土地的评估应由有国土资源部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及相应的土地估价师执行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应由有财政部资质的资产评估师执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果杂树、景观绿化等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其中与房地产有关的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临时设施等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的装修价值可以由有建设部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执行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由有财政部资质的资产评估师执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对于有些评估对象可以出具两种(含两种)以上评估报告类型的,应根据委托估价函确定。

但无论是出具何种类型的估价报告,其价值都是市场价值类型,不影响估价结果。

新征收“评估办法”出台后,在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类型的资产是否均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值得继续探讨。

㈤、价值类型与定义1、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两种类型⑴市场价值: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市场价值的定义包含了3层意思:①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

即所指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局限于某事件发生或某人发生,同时,当事人是在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做出的。

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变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

市场信息,具备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②当事人是理性的。

当事人充分掌握信息,不受任何压力,理性条件下做出的选择③市场价值是价值估计数额。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市场价值一般表述为:房地产市场价值是房地产在交易双方是自愿地进行交易,追求各自最大的利益、知晓市场行情,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且不存在附加出价等情况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的市场价值一般表述为:市场价值即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⑵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即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征收评估所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均属于非市场价值类型。

2、征收评估过程中涉及的三大方面的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具备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公平的交易方式、自愿进行交易的前提,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市场价值的范畴,而且是完全的市场价值,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即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即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其次还规定了最低价值的评判标准,“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里包含了两种价格,其一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其二是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办法”第二条对两种价格做出了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字眼可以看出前者是通过评估确定,后者是测算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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